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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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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面面观
——唐代妇女史中文专著研究述评
刘健明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
唐代妇女史的研究在过去十余年来已取得令人注目的成果,著述也从泛论而转向专题史的研究,其中海峡两岸的学人共撰有五种中文专著,分别是高世瑜《唐代妇女》(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年,176页)、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311页)、李玉珍《唐代的比丘尼》(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245页)、廖美云《唐伎研究》(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5年,445页)和郑志敏《细说唐妓》(台北文津出版社,1997年,374页)。前两本著作因题材较广泛,颇受学界的注意;而后三种在大陆流传较少,学界的讨论并不多。现今妇女学已成为当世的显学,研究者日益增加,对此课题作一学术史的总结会有助于未来的研究。本文拟检视这五本唐代妇女史的中文专著,分析各著述的一些得失,或可供以后的研究者有一点启发作用。T1
高世瑜《唐代妇女》可说是开启唐代妇女史研究的首本专著,由于此书收入《隋唐历史文化丛书》,该丛书着意在简明普及,故本书在写作方式上尽量要通俗易懂,因此本书没有深入考核有关史料的记载是否可靠,而是通过分析有关史料以便加强读者对唐代妇女各方面的了解,因此在评论本书时必须注意此点才不致作出苛评。
本书第一章《唐代妇女社会面貌概说》从武则天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王,说明唐代妇女是中国妇女中较幸运的一群,她们的社会地位不那么卑贱,她们所受到的封建礼教束缚和压迫较后代为少,也有较多的自由,因而形成了唐代妇女开朗、奔放、勇敢、活泼的精神面貌,以及独特的行止风格、思想观念。本书能贯串这个主题来展开讨论,颇受到读者的好评。
2作者从两方面来阐释这个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大唐帝国处于封建社会繁荣、强盛的时代,唐代统治者有较大的自信和力量,实施较开明、开放的政策,故封建礼教没有发展至禁锢人心的地步;另方面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渗透到唐代社会各个领域中,胡化下的社会妇女地位较高,拘束较少。过往的研究者强调唐代妇女能有较高的地位,多归究是与胡化的风气有关,本书能注意唐朝统治政策的影响,毫无疑问是很有见地的。不过,唐朝统治政策为何会较开明、开放,除了一般人所强调的受了胡化的影响,及作者所重视的统治者较有自信外,是否还有其它因素呢?例如唐初不断出现的宫廷斗争,斗争胜利者虽拥有政治权力,但其正统地位难免受到怀疑,加上要掩饰在夺取权力时所采取的非常手段,他们被迫用较宽松的政策,以便争取更多的支持。又如唐初经历隋代赋役繁重及隋末群雄混战的局面,社会元气大受伤害,也需要宽容的政策来休养生息。这些因素在探讨唐朝统治政策时亦应加以考虑。更重要的是:作者在分析唐代妇女地位时,只注意统治政策与社会文化风俗等因素,而没有分析社会阶层和家庭结构等问题,所作的解释似尚欠全面。本章指出男尊女卑为中国历史上明显的现象,历史几乎成了男性史(西方早在六十年代也有认为英文 History 为男性的故事his story,主张建立女性史 Herstory),对历代妇女的不幸遭遇有很深的感慨。平情而论,妇女在人类历史上大部份时间都无法取得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这在古代中外的历史上都是如此,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独有问题,过分的强调反会弄不清问题的焦点。3何况,影响女性地位的因素不全是性别的问题,还牵涉妇女的身份、角色等问题,不宜只从单方面的因素去衡量。
第二章《唐代妇女各阶层状况》分唐代妇女为十类:一后妃,二宫人,三公主(附郡主、县主),四贵族、宦门妇女,五平民劳动妇女,六商贾妇女,七妓优,八姬妾、家妓,九奴婢,十女尼、女冠、女巫。本章逐一分析此十类妇女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其中后妃及宫人合为一部份最详尽,而商贾妇女部份较简单,这明显是受史料所局限。以往的研究者多分为上层贵族妇女和中下层妇女两部份去进行分析,本书分为十类较过去的分类为详尽,但却没有注意各类妇女的社会地位有高低的不同,如后妃与一般宫人的身份差得极悬殊,分为两类当是较合适的,但却合为一节而分开论述,似无法突显两者天渊之别的待遇;又如将姬妾、家妓归为一类,以为这些女性都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的直接产物,但两者的社会地位及待遇也大有差别。所以,以平面的分析较难突出社会架构的差异。同时,作者将公家妓优与家妓分为两类妇女来处理,虽能注意她们所属的不同,但却忽略了二者的共同点,恐亦会惹较多的争议。在论述各类妇女的心态时,作者在分析带有怨恨的妇女方面较有深度,如指出后妃有命运多蹇及感情饥渴的心理,要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因此出现不少深宫怨愤,作者以为这些怨愤不应视为贵妇们的无病呻吟,其中有她们对宫中畸形夫妻生活的怨恨和对民间正常夫妻生活的向往;作者又指出贵族妇女最常有的情绪就是对闺中寂寞、丈夫薄情的怨恨,以及对红颜易衰的叹惜;而在论述商贾妇女时,也强调担忧、思念、寂寞,怨恨是商贾之妇们优裕生活中的不乐之处;在讨论唐代妓女时,作者指出她们对自己不幸命运充满哀怨、感伤,对灯红酒绿的生活感到厌倦、空虚,对年老色衰的未来觉得恐惧、迷惘,是她们的普遍心态。必须承认生活富足的妇女有较多的时间去作怨言,更应注意这些阶层的妇女能有较多机会去表达她们的怨言;而一般妇女在生活营役及文化水平局限下,没有条件去抱怨,只有文人雅士同情她们的境况及遭遇时,代她们发出一些感叹而已,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怨言的多寡来衡量这些妇女是否真正快乐。如将各类妇女对比来看,本书个别的论点也有可以商榷的地方,如讨论贵族妇女与下层劳动妇女相比,作者认为她们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因此对男性的依附性更强,在家庭中也就更没有地位,只能依赖丈夫对自己的感情生活;而在论述唐代妓女时,作者承认她们任人玩弄、买卖,但又比那些被礼教压抑了人性、剥夺了独立人格、成为男性附属品的主妇们所受的拘束少,具有相对的言谈行动自由、较为独立的人格。贵族妇女的依附性较强,应是没有疑问的,但她们在家庭的地位是否不如下层的劳动妇女,显然可以讨论,如白居易《贫家女》(或作《议婚》)诗便有"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贫家女难嫁,嫁晚孝于姑"(《全唐诗》7函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页1040中)的感叹,白氏的说法未必具代表性,但也可反映部份贵家女子出嫁后地位不一定低于下层的劳动妇女。而妓女没有个人的人身自由,也要为生活营役,是否比成为男性附属品的主妇们拘束少,同是可以争议的。又如在论述唐代公主时,作者以为她们是唐代妇女中男女关系最自由的人;而讨论女尼、女冠时,作者也指出她们是身份最独立同时又具开放性的一个阶层,因为她们摆脱了家庭、丈夫的羁绊,摆脱了世俗纲常伦理的管束,而唐代教门清规又不甚严格,因此她们中尤其是女冠是唐代自由风流的一群。实则唐代男女关系上,公主是否较女冠更自由,此个论断还是可以商榷的。
第三章《唐代妇女的业绩与生活》从十一方面去探讨唐代妇女的生活,如妇女在文学、艺术、政治、科技、学术、宗教、体育及娱乐各方面的贡献;并讨论妇女结社、妇女教育等问题。后半论述唐代妇女的爱情、婚姻和贞节观,伦常礼法与家庭生活及妇女的妆饰与审美,最后以《妇女的不幸与唐人的女性观》作结。此章包罗极为广泛,要面面俱到当然甚为困难,加上有关史料的不足,某些方面如艺术、科技、学术、宗教、体育等部份显然较为简略。本章有不少有见地的论断,例如在唐代文学方面,作者指出唐代妇女的最大成就在于诗词,因为一直以来最易乱人心性的诗词歌赋,都是妇女最忌讳的不经之学;而唐代妇女在社会开放的风气下,较易发挥浪漫、感情奔放的诗歌词赋。(页96)4又如论唐代政治方面,作者以为对武则天的评价,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应该摒弃性别偏见,用对任何一个男性皇帝同样的尺度来评价武则天;另方面是对她的有些作为,不能不考虑到武则天登上女皇宝座的艰难经历和以女皇身分临朝遇到的特殊困难与处境。(页119)这些看法都是较持平的评论。但作者从敦煌两件"女人社"社约文书中,指出女人社乃下层邻居妇女自愿结社,目的在于互助,"危则相扶,难则相救"。高氏以为这种女子的公开结社,具有不从属于男子的独立性,表明了唐代下层妇女比之上层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有更独立的地位和社交活动。(页135)不过正如高国藩《敦煌民族学》已指出:唐代对民间结社一向是禁止的,敦煌民间结社大多在张义潮起义前后,加上敦煌地处边疆,民间结社是有其政治及地理的特殊背景。(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页21-22)可见敦煌地区出现的妇女结社,不一定是唐代普遍的现象,更难以此推论唐代下层社会的妇女有更独立的社交活动。至于妇女主动、勇敢地追求个人的所爱与幸福,贞节观念的淡薄及离婚、改嫁之风的普遍,作者以为都是唐代社会开放的明证。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唐代妇女较独特的地方;5但在突出这方面的讨论时,也需兼顾唐代礼教与妇女教育都强调妇女守礼及安于本份的教导。正如作者指出:唐代要求妇女要知书明礼,性格温良和柔,行为端正清贞;能写会算,善于勤持家务,长于女红烹饪;上能孝敬父母、公婆,侍奉丈夫,下能教养子女;能理丝竹乐器;善于修饰容仪等等。(页142)这些要求当然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也可以反映社会的一些规范,这些无形的规范对唐代妇女是否毫无约束力,显然是可以商榷的。当然,由于是无形的规范,社会上不是人人都会遵守,但不能因此推论唐代妇女都是自由的及无拘束的,可以任意而行。作者以为唐代礼教松弛而女教发达,乃因为礼教不兴,一些孔门女弟子才不时出来鼓吹倡导女教,以图"矫风俗而正人心",并为自己赢得个知书达礼的贤德名声。(页138)如宋若莘、若昭姊妹《女论语》更专设《守节》章讲在室之女与出嫁之妇应守节清贞,这与社会上不重贞节的情况,很不一致。纵使现存《女论语》有可疑之处6,这些看法在今日看来也是不合时宜,但不能说这些只是社会少数人的私见,而忽略了当时人对自身所处的时代的若干反思,希望矫正当时一些她们认为的不良风俗。何况,这些表面上的不统一,往往是历史的真象,一个正常的社会会有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与社会风气,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特殊性,也易忽略对历史全貌的总体观察。本书最后以唐代妇女虽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多的自由,但在法律、现实及观念上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视为唐代妇女的不幸作结,与第一章强调唐代妇女是中国历史上较幸运的一群,似乎首尾并不一致。
总之,本书开启了唐代妇女史研究的大门,由于是开风气之先的作品,个别地方尚不够精细,第三章包罗太广泛,并不易融会贯通。然而本书简明易读,主题鲜明,可以说是一本颇佳的入门书籍。
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撰写的目的有二: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妇女在"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仍然受到歧视,得不到平等的地位,故作者要以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代妇女地位作为研究对象,既是作为考察中国古代妇女所处地位的突破口,同时也是对现实中所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提供一些历史的借鉴作用。二是近年来有关妇女史的研究文章虽较八十件代以前有明显增多趋势,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然而关于古代妇女地位的研究,特别是有关唐代妇女地位的探讨,似乎尚未突破原有的婚姻家庭角度(主要集中在守节与再嫁两方面)分析和研究问题的模式,同时较少借鉴和引用社会学、民俗学、心理学等其它学科的理论模式和方法去进行探讨,从而影响了唐代妇女地位研究向广度和深度的发展。作者有意突破前人研究古代妇女地位的模式,走多学科交乂研究古代妇女地位的路子。
本书第一章《唐代女性的社会风貌》从四个方面分析唐代女性的特质:一是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她们不单关心国事,还以天下为己任,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在国家有难时挺身而出;二是有开拓进取的精神,表现在关心政事、参政议政,追求爱情、自主婚姻,及热爱生活、追求服饰之美三方面;三是任情旷达、不受约束的个性特征,具体表现在不拘礼法、大胆社交及男女两性关系上的任情放纵两方面;四是刚强自信,不让须眉的豪迈气概。此四个特质的说法是否恰当,当然可以讨论,如第一点以天下为己任及第四点富豪迈气概去概括便很富争议性,因为无论古今中外不论男女性别,能达到这种境界都不会多,以此作为唐代女性的一般风貌便不易成立。同时,作者所提四点互有重覆,如第一点论关心国事、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与第二点参政议政部份相近,第二点追求爱情部份又与第三点大胆社交部份相似,这可以说明所分各点实在不够周全。同时,作者在审视唐代妇女特性时,往往忽略了史料的来源,卢建荣《从男性书写材料看三至七世纪女性的社会形象塑模》便指出当时官修史书中,刻意选载爱国妇女的事迹,如捍卫疆土匹妇有责、国土沦陷后对异族守身如玉,以制作出符合国家意识形态主题的妇女文本。(文载《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6期,1998年,页1-42)卢氏的论点当然仍可讨论,但他揭示了应用现存官修史书时要注意史料编纂的原则,这是本书作者引用有关资料时似没有特别注意的地方。7
作者认为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结构,而在分析唐代女性家庭地位时,不应局限于家庭内部的长幼、尊卑等法定身份,而要更多地将视角从家庭转向社会,从社会的大文化背景下对家庭小环境的渗透和折射的反向思维中去考察。第二章《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便运用社会学中关于"角色"的理论,从女性家庭角色更换的角度,探究唐代女性一生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中因家庭角色的转换而导致地位上的变化。本章主要讨论在室女与出嫁女的社会地位,依作者的分析,唐代在室女在财产继承、婚姻自主、人身自由和接受教育等方面都享有一定的权利,表明她们在家庭地位上较唐代以后的妇女地位为高;而出嫁女又可分为"为人妻"与"为人母"两种角色,在"为人妻"方面,可享有财产继承权、离婚改嫁权、参与社交和文化娱乐活动及夫妻关系的相对平等;而"为人母"方面,则有家庭经济管理权、教诫权和主婚权等。作者总结时指出:从唐代法定身份和地位来看,为人母的地位最高,为人女次之,为人妻者又次之,这正反映出传统社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所处地位的一般特点。但从唐代实际生活去考察,三种角色的差异远不如法定地位差别的那么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唐代社会开放,以及礼教规范相对松弛,使得家庭中处于卑弱地位的"为人女"与"为人妻"的女性思想观念变得大胆而开放,她们通过自身努力和抗争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或提高了自身在家庭中的卑贱地位。作者的结论是唐代女性的三种角色(为人母、为人女、为人妻)的实际地位与唐代法律所规定的身份地位并不完全一致。作者能摆脱过去多从法律及礼制角度去衡量妇女的地位,而从实际事例去分析,是有所见的。但是作者忽略了各个独立的例子是有特殊性的,故必须从法律、礼制,社会风俗三方面与现实例子去找平衡点,才能有确切的解释。同时,要分析中国妇女的角色,作者只注意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方面,而忽略了为人媳妇及为人婆婆(家婆)两方面的角色,对了解妇女在家庭的地位,显然也有不足之处。其次,作者论述妇女在家庭的地位时,单从妇女在家庭角色的转换去论述,而没有注意不同阶层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会有不同。上引高世瑜《唐代妇女》便以为唐代贵族妇女在出嫁后较下层妇女有较大的依赖性,而卢建荣《从在室女墓志看唐宋性别意识的演变》指出唐代贵族妇女出嫁前的地位是与男性同辈亲属处于平权的状态,
这是因为:一、贵族是社会中拥有较富足经济能力的一群人,二、女儿是透过婚姻可与强势家族联合的政治投资利器,三、家族成员之间的生活网络是以感情为基础活络起来的。(文载《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5期,1997年,页15-42。)卢氏的解说比较简单,但他指出当时贵族家庭中未嫁女性的地位较高的现象,而高氏却认为贵族妇女出嫁后地位低于平民妇女。高、卢二人的说法或仍可商榷,但在分析唐代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时,不注意阶层之间的差异,恐怕难有全面的掌握。作者在《绪论》中已提出阶层之间有差异,可是在分析时却没有强调这些因素。
第三章《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其评价》提出将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婚姻自主、参加体育作为衡量女性社会地位的五项准则。在参政方面,作者认为唐代不仅有宫廷后妃、宫人、女官、公主、达官显贵家的妻妾侍婢参政,还有普通官员的夫人,以及在社会上拥有特殊身份的女巫、女尼、女冠等,从而形成了有唐一代特有的女性参政现象。在社会交往方面,唐代官场上流行夫人社交之风,民间妇女的结社更显示了女性有独立自主的交际活动,而男女间的接触与交往往往可以不拘礼法,自由而随便。在受教育方面,唐代宫廷妇女、宦门妇女及民间妇女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连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姬妾、侍婢、优伶、歌伎等,也表现出非凡的音乐、舞蹈和文学才华,显示各阶层妇女都能享受教育权。在婚姻自主方面,唐代妇女在择偶、离婚和再嫁三方面都有较强的自主权,这意味她们在家庭生活中并未沦为男子的附庸,还能保持相对的独立人格。在参加体育运动方面,唐代各阶层的妇女,包括宫廷妃嫔和贵族妇女,以及社会地位低下的优伶、妓女及广大平民妇女,都有参加体育活动;且女性涉足的体育运动领域,不仅有集运动与游戏娱乐为一体的项目,如荡秋千、射粉团、竞渡、踏青、郊游等,还有运动量较大、场面激烈、惊险、竞争性较强的运动项目,如拔河、击球、蹴鞠、骑射等。纵合以上五方面来考察,作者以为唐代妇女具有参政广泛、社交公开、受教育较普及、婚姻自主性较强和女子体育运动蓬勃兴起等特点,据此可以证明唐代女性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地位。作者以这五个标准去分析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其中受教育方面的解说最牵强,如唐代姬妾、侍婢、优伶、歌伎等,是否都有非凡的音乐、舞蹈和文学才华,这可能是极个别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她们学习这些技能,多是一种谋生的行为,并不代表她们有受教育的权利。何况,在印刷书籍未普遍以前,中下层社会并不易有教育普及的可能。在婚姻自主及社交两方面,作者明显是过于着重个别例子的解说,实则上当时的广大妇女是否都享有婚姻自主的权利8,及唐代男女社交都是自由与随便9,这些明显推论过甚。唐代自武则天掌政后至玄宗时,妇女有较多机会干政,形成传统上有所谓"唐代女祸"的说法,但这并不表示当时的妇女有参政的权力10,而是特殊时期的非正常的现象11,更难推论出唐代妇女有广泛参政的机会。唐代女子运动蓬勃是较突出的现象,这与唐代胡风盛行有关。可见作者的五个标准中,仅这一项较少争议。因此,作者从这五方面去论证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是颇可商榷的。
第四章《唐前后期妇女地位的特点及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安史之乱为分界线,勾划出唐代妇女地位的演变。作者以为唐代前期妇女地位有四个特点:一是参政意识普遍与参政规模空前,二是婚姻自由与贞节观念的淡薄,三是"外柔内刚"的夫妻关系,四是个性的突显。唐前期妇女地位上升的原因有五:一是唐代正处于门阀政治衰落的时期,旧有的贵族特权抑制了皇权的绝对化,新兴的庶族思想较开放,妇女的思想与行为可以更开放与大胆;二是唐初统治者较有自信,政策较为开明和宽容;三是传统礼教松弛,对妇女的约束力减轻;四是唐初在思想文化领域采"兼收并蓄"的开明态度,儒、佛、道三家鼎立,儒家礼教禁锢人性的力量减弱;五是唐上承北朝遗风及唐初以来民族融合的影响,妇女有较多的自由和较高的地位。唐代后期妇女地位则有五个特点:一是妇女转向遵礼法、守妇道,二是参政意识减退与参政人数的减少,三是社交活动的减少,四是婚姻自由减少与贞节观念之增重,五是个性受压折与精神面貌之萎靡。作者以为造成唐代后期妇女地位下降的因素也有四:一是经济依重南方,南方妇女地位本较低;二是胡风减弱及儒家思想强化;三是思想文化趋向儒、佛、道三教融和,礼教复兴而妇女受礼教的约束加强;四是女教书的出现,强化了遵礼法、守妇道的观念。总之,作者认为唐代后期妇女地位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以安史之乱去划分唐代政治的前后期,确是史学界较可以接受的分期,但社会文化的变迁,并不易以一个年份或事件去分期,例如经济上依赖南方及思想文化的转变,都不是安史乱后即时发生的变化;何况,社会文化的转变,往往是渐渐的改变而非突然的转换,作者明显将唐代前后期分为两个不同的社会,一方面只注意同时期的相类例子而忽略不同时期的同类案例,如唐代妒妇不少,确有一些妒妇因持家而出现"外柔内刚"的现象,但唐代妒妇及惧内之风并不限于安史之乱以前12;另方面也将唐代社会面貌的多元性视为一元性,好像唐代社会前后期都只呈现单一面貌。更重要的是﹐作者尝试勾划出一个转变的轨迹时,并不能提供一个较全面的解释,如作者只从社会风气的变化去说明唐代妇女地位的提升和下降,没有注意唐代前后期社会阶层与家庭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最近,王楠《唐代女性在家族中地位的变迁》以唐代是士族门阀制衰落和官僚制兴起的过渡阶段,也是魏晋以来世家大族为代表的家族形态向宋以后新型家族形态转化的变动时期,出现了从尊孝道为中心到重贞操为中心的伦理观念的变化及女性生活重心从父家向夫家的转移。因为制约女性的权力由以父权为主向以夫权为主的转变,导致女姓在社会上、家族内部地位的相应低落。(文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页135-167)王氏的结论与本书相近,但她能从社会形态的转变去作解释,且能勾划出其变动的重点,其解释较为合理。13
第五章《唐代习俗文化与妇女地位》从婚姻、丧葬、饮食和居住四方面论述唐代妇女的地位。在婚姻习俗方面,唐代士大夫家庭中,常有男到女家成婚,甚至婚后"从妻居"的现象,因此在这些家庭中,丈夫较尊重妻子,妻在家庭事务中往往都有参决权。在丧葬习俗方面,唐代也出现不少妇女要求归葬本家的情况,有违儒家"内夫家,外父母家"的传统。在饮食习俗方面,妇女可以参加饮宴,进行社会交往,有些时候还可成为宴会中人所注目的人物。在居住习俗方面,唐代社会夫随妻居、妇女婚后长期归宁,或长居本家,已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事实。依作者这四方面的归纳,唐代妇女不论在出嫁前或出嫁后,都与自己本家的关系较密切;而很多从前或以后不容许的行径,也视为合理正当的行为。可见唐代妇女的实际生活行为,要比唐代社会对女性的行为规范要宽松、自由,显示唐代妇女人身比较自由,女性自身权益得到一定保障,可视为唐代妇女地位较高的具体表现。作者在本章中能指出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较密切,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已作了详尽的分析,但陈氏并未因此而提出唐代妇女地位较高的结论,而主张对有关问题作更多更广泛的研究(文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页167-248)。陈氏的看法是极有所见的,本书依此推论唐代妇女地位较高,似尚不够审慎。同时,妇女可以归葬,参加饮宴,甚至男到女家成婚,都不是唐代独有的现象14,如何可以证明唐代妇女的地位较其它朝代为高,这是作者没有充份考虑的。
第六章《唐代女性在中国古代妇女史上的地位》从婚姻自主、财产继承权、参政、受教育和身体素质锻炼五方面,比较唐与秦汉魏晋南北朝、宋元明清的妇女地位。在婚姻自由方面,作者认为秦汉及魏晋南北朝时代都有追求婚姻自主的事例,但唐代女性在追求婚姻自主方面,较之前代更具有自我意识觉醒与大胆"叛逆"的个性特征;宋代以后婚姻自主权日益被削夺。在财产继承权方面,作者以资料不足,没有论述唐代以前的情况;而南宋以后,妇女改嫁后便不许带走随嫁财物。在参政方面,唐代以前不乏后妃参政的事例,但作者以为唐代女性有较强烈的参政意识,因此在参政广度及深度上都超越前代;宋代以后仍有后妃参政,但主要是听政多而擅权少,再无唐代参政女性那种无所畏惧的开拓进取精神。在受教育方面,唐代以前受教育的主要是社会上层的妇女,而唐代社会各阶层的妇女普遍有受教育的机会;宋代以后女子贞节教育的普及化,只让妇女变得更柔顺,更加俯首帖耳地成为服从于男性的任意支配。在身体素质锻炼方面,唐代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的普及程度,大大超过前代;五代以后妇女缠足蔚成风气,妇女的身体素质无法提高,更无法参与健康有益的体育运动。总之,作者以为唐代妇女在以上五项指针方面都占有相当的优势,显示唐代女性在中国妇女史上拥有突出的地位。本书用对比的方式去讨论唐代妇女的特质,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作者在对比方面都要突出唐代妇女的地位是独特的,因此本章很多的论述都可以争论,例如唐代妇女是否都有恋爱及择婚的自由,宋代以后也不是没有掌政的太后,如清慈禧太后何尝不是大权独揽。15宋代以后也不是所有妇女都是俯首帖耳地成为服从于男性的任意支配(如宋代便有河东狮吼的故事),她们亦不是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根据现代西方史学家的一些研究,宋代以后的一些妇女,对家族内财产的处置及族内关系的协调,都有相当的权力,而南宋时期外嫁女儿与本家关系密切,年轻的寡妇常常由娘家安排再婚16。当然,这些研究成果仍可以再作讨论,但作者的有关论述,明显是夸大了唐代妇女的独特地位。17
作者在《结语》中指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一方面是唐代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进步的体现,形成唐代社会的开放风气,培养出唐代妇女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与自我价值的体现;另方面也是广大妇女不断向传统势力和传统观念相抗争的结果。其中武则天的称帝,正是唐代女性自我意识觉醒、勇于开拓进取的突出表现。作者以为从唐代妇女的地位中可以有两方面的借鉴意义:一是妇女地位的提高,既有赖于客观外在因素,也有赖于妇女自身的主观努力;二是妇女地位与社会发展、国家命运相关,唐代从强盛到衰亡,而妇女地位也相应地由前期的上升状态逐渐向后期地位的下降趋势过渡。作者在《绪论》中认为过去的妇女地位研究,基本上都是用一种所谓"受歧视"和"受压迫"的公式化字眼,忽略了古代妇女在被压迫、被歧视的同时,还具有反抗男权压迫的一面。作者更认为由于妇女不断的抗争,是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重要原因,但可惜除了武则天及陈硕真的两个例子外,作者没有提出更多有力的证据,可以充份说明唐代妇女是靠自身不断的抗争,以取得社会较高的地位或改变妇女所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而更重要的是作者没有勾划出唐代妇女有何性别的自觉,可以成为她们要努力改变现状的动力。18至于作者以为妇女地位与社会发展、国家命运相关,唐代从强盛到衰亡,而妇女地位也相应地由前期的上升状态逐渐向后期地位的下降趋势过渡,
这个推论也是大可商榷的。妇女地位的高低,与朝代的盛衰兴亡不是毫无关系,但也不是关系如此直接,不必过分强调。
高世瑜在《唐代妇女》指出唐代社会不脱"男尊女卑"的格局,但在书中第三章论述妇女在家庭的地位时,也指出唐代不少家庭出现了"妇强夫弱、内刚外柔",妻子主家、丈夫唯唯的现象,显示了男女地位"不正"──男不尊女不卑的状况。(页159-161)可惜高氏没有注意这些都是特殊的例子,并不是普遍的现象。而且要讨论唐代妇女地位时,必须分清妇女在社会与家庭上的地位,妇女持家本是传统社会的基本情况,妇女主家是否显示妇女在社会的地位较高,似有可商榷的地方。同时,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不是完全一致的,妇女在家庭中有较高的地位,不代表妇女在社会有同样高的地位。因此,论述唐代妇女地位时,如果不设一些评论标准,便不易有恰当的评价。本书则较有方法上的自觉,能注意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分别,而在《结语》中虽认为唐代女性群体所处的社会环境,仍是一个男权文化居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女性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上,地位均低于同时代的男性群体,作者以为这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主流意识所决定的。但作者承认唐代由于社会开放,多元文化并存,使得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变得相对松弛,故唐代女性往往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相对独立的人格意志,生活氛围显得比较宽松,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页305)这是较持平的评论。
高世瑜《唐代妇女》已指出唐代常有悖礼教伦常的情况,出现妻子主家、丈夫唯唯的现象,高氏以为这与妻应从夫有异。(页159)又指出唐代似乎没有倡扬"从子",对于母亲,唐人十分讲究孝敬,顺从之道。(页173)高氏显然以为三从的"从"字,是作顺从、听从之意,所以认为中国社会不应有夫死从子的道理。本书作者指出过往的研究往往将已婚妇女笼统视为一个受丈夫任意支配、毫无人格意志、只知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性"工具",然而妇女在家庭中有三个不同的角色──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传统社会在儒家所倡导的"孝道"和"长幼有序"的伦理规范所支配下,妇女在家庭的地位,除了"男尊女卑"的性别差异外,更因这些伦理规范而地位会有高低的不同。(页9)实则中国传统社会里,性别的差异往往不是最决定的因素,反而尊卑意识更为强烈,例如皇后地位不能与皇帝相比,但皇后地位不会低于大臣;同理,母亲的地位亦不会低于儿子,故夫死从子不是表示母亲要服从儿子,而是老来要依靠儿子。段氏虽已能分辨妇女角色的不同而地位有异,可惜她仍是过于强调性别的差异,而不能注意尊卑意识的重要性。19
作者在《绪论》以为本书的研究思路和看法有四个主要表现:一是在理论方法上采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研究法,同时辅以社会学上关于"角色"划分和社会分层的理论与方法。二是力图从史学、社会学和女性文化的视角,从参政、社会交往、文化教育、婚姻自主、体育活动等诸方面对唐代妇女所处地位进行系统研究。三是在评价唐代妇女地位时,以个性特征和体育运动两个因素作指标。四是过去的研究多从法律角度去探讨古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本书则从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结合时代特色去考察。本书多番表示要通过学科交乂研究来探讨唐代妇女的地位,这是现代学术研究应走的路向,但知易行难,要掌握一门学术已不容易,要恰当运用有关的学理与方法更是困难,本书于提出社会学上"角色"以外,似没有引用其它的社会科学的理论及方法,因此在学理上没有太多的突破。作者在研究过程中也注意到,构成妇女地位的因素是多重的,包括社会阶级、文化教育、婚姻家庭、角色职业,种族、国家(此项并不适用于古代中国)等,而这些因素起作用时,是相互关联的。其次,作者也注意妇女地位的阶级差异性,即妇女在不同社会阶层间亦有"流动"(如下层社会妇女嫁入上层社会等),其妇女地位会出现变化。作者又肯定封建礼教对妇女地位的影响,但传统礼教对妇女思想和人身自由的束缚程度,还因阶层、地域的差别而不同,其传播方式也有一个由统治中心到边远地区,由社会上层逐渐向社会下层扩散的过程。因此,作者以为对妇女地位必须作具体的分析。作者的补充大致是恰当的,可是作者太偏重个别的事例,而某些特例却并非普遍的现象,去作任何概括的论述便有问题。同时,实际的生活因人和家庭而有异,并不如法律和礼制较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所以实际的生活必须与法律、礼制及风俗等方面的因素结合去进行分析,才可能对唐代妇女的研究有所突破。而在评价唐代妇女地位时,作者强调个性特征及体育运动两个项目作指标,但个性特征往往因人而异,例如作者强调唐代妇女有强烈的责任感、无所畏惧的开拓进取精神,大胆叛逆的性格与豪迈气概等,都不可能是每一个唐代妇女的个性特质;而且,个性特征难有高低的标准,如何能以个性特征去衡量唐代妇女的地位,作者也没有解说清楚。
本书撰写的动机之一是对现实中所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提供一些历史的借鉴作用,作者因此过分强调了一些非常行为的合理性,例如对两性关系上的任情放纵及妇女恃宠弄权的表扬,因此受到批评者的严厉指责。20实则这些都是非常的行为,任何辩解都不是有意义的。更重要的是作者对"妇女地位"的界定为:"一定时期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与同时代的男子相比,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中,有无人身自由权与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与支配权。"妇女地位本来不易有一个古今中外都能共同接受的定义,作者的看法自是一家之言,不过作者既自设这个定义,自应以此为讨论的起点,本书明显是希望通过历代妇女生活的对比,来显示唐代妇女的独特地位,可惜因此而忽略了与同时代男子对比下、妇女在家庭生活及社会事务中的地位问题。因此我们阅毕全书,恐怕无法对唐代妇女的地位有一个全面的掌握。 本书能注意过往研究的不足,也能多参考现代中国妇女研究的取向及动态,但由于作者偏重于妇女研究的学理,对有关资料的考订和解释、及史学界有关的研究成果注意不足21,不易有全面的突破。同时,作者过于关切现代中国妇女地位未能与男性看齐,过分强调一些实例的代表性及唐代妇女地位的独特性,因此难以对唐代妇女的真正地位作一公平、合理的评估。其次,本书章节的安排颇有问题,第四章分唐代为前后两期来讨论,而其它各章则从不同层面综论唐代的妇女地位,因此全书无法有前后贯串的主题;加上各章节间讨论的范围并不广泛,因此本书内容有非常明显的重复,大大影响本书的可读性。
李玉珍《唐代的比丘尼》是探讨唐代女尼的专著,本书的讨论重点有三:一是唐代士族社会中比丘尼的角色功能和形象,二是从比丘尼教团和戒律的关系来探讨比丘尼教团至唐代的发展,三是唐代长安尼寺和当时比丘尼教团的特殊型式──内道场的内尼。全书共有七章,除首章绪论及第七章结论,余下五章主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比丘尼的传记,第二章搜罗唐代比丘尼的传记资料,由于释保唱《比丘尼传》后没有记载女尼的资料结集,故本书仅能在现存书籍及石刻史料中爬梳,找出北周末至唐末七十三名女尼的事迹(其中十六名女尼无法找出其名字),然后加以排比统计。其中性忠资料言及其妹性质也是女尼,但本书未作统计,女尼总数应可加一人。依本书的分类,唐代比丘尼的出身可分为士族、宗室、宫人和平民四大类,本书主要讨论士族出身的女尼。依作者的分析,唐代士族比丘尼出家的原因可分为五大类:寡妇守节,离婚出家,还愿,家道中落及为先人追福作功德。本书第三章统计十九个士族比丘尼的家世,认为柳芳言及山东、江南、关中及代北四类士族中,都有士族女子出家,与南北朝时江南侨姓、山东郡姓和关中郡姓都未见到其宗族有女出家为尼,可见佛教在唐朝士族阶层颇盛行。22作者归纳十九个士族比丘尼的家世,以为她们有三个共同点:一是以儒学为家学,二是家族礼法严谨,三是佛教为其家族信仰。实则在作者统计的十九个家族中,法澄尼所出乐安孙氏可能是士族小姓,惠隐尼所出北平荣氏也可能是小姓,灵觉尼所出太原武氏亦不是世家大族,惠寂尼出身潞州小姓曹氏,圆净尼出京兆南韦氏可能是冒用郡姓的寒族,三乘尼所出天水姜氏也只可说是小姓,清敏尼出身天水严氏属小姓,广惠尼说是出自逍遥公房韦氏但系谱不详,小姓是否应归类为士族,作者没有详述其理由,读者会否认同这个分类,显有问题,故此八个样本是否可归入士族,尚有可以商榷的地方。隋唐士族多以儒学为家学及重视礼教,但本书所言及十九个士族中,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仅有五个:薛德芳世系、法乐尼姑侄世系、正性尼世系、穆员妹世系、性忠尼世系,以此作概括实有疑问。至于佛教为家族信仰一点,薛德芳世系、法乐尼姑侄世系、真一尼世系似较显著,而惠隐尼世系、惠寂尼世系、清敏尼世系也有这个可能,但以此作概括则有困难。本章第二节探讨士族社会中比丘尼的角色及功能,作者举出汉末至晋二十一个例子中,未见高门士族女因失婚而出家;而在北朝十七个例子及南朝十六个例子中,已有出家为尼来坚持守节的个案。到了唐代,士族女守寡出家者较多,这些出家寡妇的共同特征是无子或后丧子,作者相信以比丘尼这宗教身份为唐代妇女所提供的守贞之路,已渐为当时社会所认可。本书更认为士族妇女失偶,在唐代改嫁之风极盛的情况下,比丘尼的身份成为自誓不嫁的妇女最好的护身符。作者进一步指出比丘尼的宗教身份赋予士族妇女较独立的社会地位,如唐代的比丘尼从事讲经、译经等推动佛教的事业,因本身的宗教事功获取社会成就,而非附属于夫爵子勋或限于家庭内的责任义务,而受到社会的肯定,这对中国以父系为主的社会中无异是女姓获得独立自主和自我肯定的新途径。本章第三节从诗歌及传奇中所见的比丘尼作分析,由于有关的资料并不多,作者指出唐代比丘尼与文士间的交往并不多,与女冠在唐朝政治及社会活动中都十分活跃,可见比丘尼比女道士交游的保守。而传奇中比丘尼的形象大致仍是贞洁、绝俗的表征,与女冠为浪漫、冶艳和神秘的表征不同。不过在众多传奇中,明显表示了比丘尼的地位低于比丘及男性的居士,这种贬抑女性的态度,作者以为除源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女子地位不如男子外,还因为小乘佛教戒律中有歧视妇女的观念。作者显然能摆脱现代部分妇女史研究者过分着重探讨历史上妇女地位如何不平等的状况,
对妇女选择为尼作出了较深入的分析,更能注意比丘尼在社会上的功能有助于女性取得较独立自主的地位。这方面的分析,毫无疑问是较有见地的。作者以为中晚唐的传奇出现了极端歧视比丘尼的现象,疑这和当时佛教教团有关。这与一般论着只侧重社会上妇女受到歧视,以为都是因为男性为中心的缘故的简单分析不同。当然,作者所讨论的是比丘尼(主要是士族出身的比丘尼)的地位,但如果只局限于唐代女尼作探讨,没有不同时代的对比23,较难有综贯的看法。而且,士族出身的比丘尼的社会地位,与宗室、宫人和平民等出身的比丘尼是否相同,作者没有明确交待,我们也难以全面地衡量唐代比丘尼的社会地位。
本书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比丘尼教团的研究。第四章分析比丘尼教团的成立及其与部派戒律的关系,作者以为讨论教团可从僧伽、具有共同利益的区域性寺庙群及遵循某种师承、教理或经典、教法、戒律而形成的寺庙群等三个角度去考察,本书主要从戒律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比丘尼教团。这不仅是因为戒律是教团生活的规约,亦不只是因为戒律是教团取得合法性地位的依据;更重要的是中国寺院的连续性不强,在宋代以前只有从戒律的谱系才能将区域性的寺院和教团的发展结合在一起。印度各部派对比丘尼的管制并不一致,但都设立了八敬法这些法规来规范比丘尼教团,这些法规承认比丘尼的修行成果不如比丘。中国流行大乘佛教,但因大乘不设特殊的戒律来规范教团,所以中国的比丘尼教团都以印度的部派戒律来修行。中国比丘尼教团的成立屡经波折,其原因便和这些戒律有关。中国比丘尼教团于西晋升平元年(357)依《僧祗律》成立,由于尼净捡所受戒律不完备,其合法性受到怀疑。及至刘宋元嘉十一年(434)在师子国女尼的协助下,才完成了比丘尼教团成立的程序。刘宋政府支持比丘尼教团的成立,实与其宗教政策有关。刘宋政权初建,实施沙汰僧尼政策,目的在削弱当时南方庐山教团的力量,并延揽关中名僧到建业,扶植建业教团。这个教团守奉《十诵律》,故比丘尼教团亦在《十诵律》的戒律下成立,目的显然有纳佛教教团入政府控制的意味。第五章讨论南北朝至唐代首都比丘尼教团的发展。作者指出南朝建业的尼寺多为皇室及公卿所创置,还有女姓信徒的参与;而北朝洛阳尼寺以宦官最多,宗室次之,而全无后妃及贵妇。因此南朝比丘尼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在社会上也有较高的地位。至于北周至唐长安的尼寺,主要由王公贵戚兴建,后妃、贵妇和比丘尼亦有参与,与北朝稍有不同。在寺院功能方面,北朝宦官所建尼寺,百戏杂陈、伎乐鼎盛,多具娱乐功能;隋唐尼寺则兼具家庙、祈福、供养比丘尼和举行仪式的功能。隋唐两代比丘尼在戒律方面也有成绩,在南朝江南盛行的《十诵律》,在传播上始终不如《四分律》,因后者得到较多唐代君主的支持。第六章论述唐代设于宫中的特殊教场──内道场,内道场即宫廷内举行宗教的场所或禁中的佛寺、道观,此制度正式成立于隋代,而内尼制则于唐朝才奠立。作者以为唐代内道场较其它比丘尼教团封闭,内尼在宫中活动但又保留宗教的身份,所以视为唐代比丘尼教团发展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内尼与宫观女冠两制都是唐代处置宫人的一个出路,内尼制主要用作处置妃嫔,她们过的是守节的和与世绝俗的生活;而宫观女冠的生活却十分奢靡、开放,宫观女冠制是用来协助发展道教为国教的政策,故内尼与宫观女冠制的作用有显著的不同。唐代内尼在武、韦二后时十分活跃,这和武后利用弥勒转女身来帮助她篡唐有关。转身的思想在当时宫中颇盛行,这种说一切有部的思想,本是来自南方《十诵律》的地方,与武后母系沿自北方《僧祗律》、《四分律》的传统相当不同。然自玄宗提倡道先于佛的政策,内道场比丘尼教团由盛转衰。本书在分析佛教戒律传播时,似太看重政治因素,如果武则天要从《十诵律》找出弥勒转女身来协助她篡唐,为何《十诵律》始终不如《四分律》呢?24而且单从戒律去探讨佛教教团的发展,必须先说明中国中古的教团都重视戒律,才可从戒律的谱系将区域性的寺院和教团的发展结合在一起。在对比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建寺与寺院功能上,作者已能找出南朝与北朝两个时期的差异,但隋唐两代与南北朝有何承递关系,似尚可作进一步的探讨。作者很强调内道场作为唐代比丘尼教团的一种特殊形态,然而作者没有详加讨论其特殊的意义如何,在中国比丘尼教团的教展史上有何重要性,读者较难理解作者为何会特重内道场。更重要的是,过往的研究都认为北朝妇女因胡化风俗而地位较高,唐代承袭此风气故女性较为幸运,作者分析南北朝比丘尼却认为南朝女尼有较多的自主权,这是个别现象抑或是普遍现象,作者没有加以说明,但这个论点未尝不可提供以后研究者探讨此时期妇女史时的一个新视野。 本书作为一个专题的探讨,较集中讨论本书所拟定的三个主题,对有关唐代比丘尼的其它方面都没有注意及讨论,例如唐代尼寺和女尼的数目,可以反映唐代佛教的普及程度,如《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记当时天下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其中二千一百一十三所为尼寺。(陈仲夫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页125)《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则增记女尼数目为五万五百七十六,女官(即女冠)仅有九百八十人(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页1252),可见女尼数目的众多。从唐代尼寺和女尼的数目来看,可见唐代佛教的盛行及比丘尼的众多。可惜本书没有先加引介,读者难以确知唐代女尼的重要性。而唐代女尼可能有数十万,本书只收有七十三名女尼,可供讨论的样本有限而分析更主要集中在士族出身的比丘尼,无可否认会影响有关论述的可信性。当然,由于最近十年出土墓志的整理,为本题提供了较多的素材,如周绍良等编《唐代墓志汇编》便收有八十七个女尼人次的记载,其中本书没有言及的不少;作者也明言敦煌资料有助于研究民间的比丘尼教团的问题,亦承认本书未及处理比丘尼作息等问题,这因为作者没有使用敦煌的材料,如就八世纪末的敦煌大乘尼寺,便有尼姑209人,其中敦煌望族的张姓便有41人,大约占尼总数的五分之一(见蔡鸿生
《尼姑谭》,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0-11),这对我们了解地方望族女子为尼的现象,会有进一步的认识。最近,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更对敦煌僧尼作更深入及确实的分析,可以裨补作者在这方面的缺漏。 高世瑜《唐代妇女》以为女尼、女冠这些宗教妇女是身份最为独立,同时又具有开放性的一个阶层,因为她们摆脱了家庭、丈夫的羁绊,摆脱了世俗纲常伦理的管束,而唐代教门清规又不甚严格。(页92)本书则指出唐代女尼远较女冠为保守,她们复受到严格的教律所规范,这方面似能纠正高氏的看法。不过高氏征引刘言史《赠童尼》诗,诗中云:"旧时艳质如明玉,今日空心是冷灰。料得襄王惘怅极,更无云雨到阳台。"(见《全唐诗》7函9册,页1188下)这诗确是赠女尼的艳诗,本书在讨论唐诗中所见的比丘尼部份没有征引此诗,确是有些疏略。而殷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强调唐代妇女参政的广泛,并言及一些女尼也有参政;本书描述女尼交游保守,较看重她们宗教方面的活动,似乎都各有所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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