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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1 11:19
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22-2-8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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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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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以“夫妻生活,界限,定义,婚姻法”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绝大部分是涉及结婚,离婚,同居等法律方面或道德方面的文章,而不是夫妻生活“内容”方面的。
看到比较详细的只是说,包括性生活,生育、相互扶养和帮助等。
再以““夫妻性生活,界限,定义”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则多是性知识方面的,很难从中找到关于具体的定义,
我以为夫妻生活的内容或者再说具体一点,夫妻的性生活的内容与义务应该有个定义:
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对所有感官触摸,查看,了解对方身体的任何部位和器官。
上限:当一方不愿时,可以拒绝某些感官的接触,如脣,乳房等。
但有没有个下限呢?如果夫妻生活时不开灯,不触摸,只剩下性器的接触,可能就是下限吧。
在夫妻生活中不接吻,不作语言交流,不叫床,是塞其口,亦费其耳;不开灯是闭其目;不可触摸是缚其手
如此即残疾的夫妻性生活也。但可能在国人中过着这种残疾和半残疾生活的夫妻不在少数。
夫妻性生活是属个人私密,本无可非议;合则合,不合则分,这是两个人的事。
但如果我们的社会是由不少这样的夫妻的家庭所组成,政策的制定出于习惯于这种生活的人,孩子的教育由习惯于这种生活的人实施,这我们的社会还能健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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