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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由《袁裕来博客》转载,事实真相如何与本人无关,如存在不符事实可以请求删帖,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也均与本人无关。
注:嘉定区房管局竟然同意开发商将600多套拆迁安置用房作抵押登记,向浙沪200多人借款2.4亿元。2014年春节前后,开发商无力还本付息,房管局又将房屋转移给了第三方,房管局似乎成了房地产公司的下属机构。如今,房管局以情况特殊为由,拒绝查阅登记资料。登记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政府是否需要以及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里面没有官商勾结?值得深入关注。
这是我前几天接手的案件。当事人介绍的案情是这样的。
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上海市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丽华公司)将其自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爱特路333弄近600多套房产作抵押,向浙江、上海地区共200多人,借款2.4亿元,月息1.5%—1.8%不等。这些债权人很慎重,在出借款项前,双方先到嘉定区房管局窗口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他项权证。同时,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没想到,2014年春节前后,即出现了问题,金丽华公司开始拒绝支付借款利息及到期本金。 无奈之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法院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后经过债权人的多次上访,上海市静安法院于2014年7月开始同意对部分债权人的起诉立案审理。但到目前为止,尚有半数以上的债权人没有批准立案。 2014年8月6日,更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嘉定区房管局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违法将上述全部被抵押的房产,分别转移登记过户至上海市闸北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江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多位个人名下,并且办理了预告登记。房产所有权怎么会发生转移,转移的依据是什么?至今是个谜。 债权人得知情况后,于8月18日集体上访嘉定房管局。得到的回复是:这些抵押的房子是上海市闸北区的动迁安置房,而且金丽华公司早在2009年就与政府相关单位签订了买卖协议,也就是说买卖事实在先,抵押在后。 债权人要求出示相关证据,遭到拒绝。要求查询抵押房屋的信息资料,也遭到拒绝。嘉定区房管局给予的口头理由是:情况特殊不得查询,目前上述房产只是预告登记,但今后不保证在抵押权人手里的他项权利证未注销前,不进行交易过户。也就是说目前抵押是有效的,但不保证继续有效,并且暗示:政府将通过法律的途径废除他项权证。 从法律上来说,房屋是否系拆迁安置房,不会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但是,问题是既然是闸北区的拆迁安置用房,嘉定区房管局不会不知道,又怎么能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呢?而且,根据有些债权人此前取得的登记材料,此前这些房屋就曾经有过抵押登记然后注销抵押登记的经历。政府和开发商脱不了官商勾结的干系。据介绍,金丽华公司是嘉定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当地开发了很多标志性的楼盘。 2014年9月18日,我受宁波15位债权人委托去嘉定区房管局交易中心查阅登记资料。当工作人员听说是查阅爱特333弄的房屋登记资料,就说因为涉及重大信访事件,不允许查阅。汤主任在电话里告诉我,这些房子牵涉的人太多,有企业也有个人,事情太大,他们作不了主,必须服从工作组命令。这印证了当事人的说法。经过再三交涉,嘉定区房管局才同意出示书面答复:爱特路项目情况特殊,涉及面广,暂不提供查阅。 那么,这些房屋的登记发生变化了吗?抵押登记注销了吗?我们不得而知。我只知道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如果有什么过错,就是太相信当地政府。 接着,我们来到了爱特路333号,那里的商业街房子还在出售,销售人员告诉我们,这些商业用房是金丽华公司的,但是已经登记在股东名下,但是如果我们购买的话,还是金丽华公司跟我们签订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似乎嘉定区房管局是金丽华公司的下属机构,房子想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登记在谁的名下。抵押登记错误,由此给什么别人造成损失,金丽华公司倘资不抵债,政府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金丽华公司负债2亿多,国家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我们不得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