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6-2-28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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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iush1234 于 2014-8-8 12:50 编辑
背景介绍:
2012年老婆开车与非机动车碰撞,导致对方手指骨折。
当时警察就在旁边,亲眼目睹了事故。
非机动车(电瓶)逆向超速行驶,还载人。
重庆的WDR,在上海休息了几个月回了老家。
2014年,年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当时还以为是骗子。
平安保险和我老婆是被告人。
事件主体:
开庭当天,平安安排了一个诉讼员。
本以为平安的诉讼员么应该和我们是一条线的。
当法官了解全部情况一周后,庭审结果寄到家中,我们败诉,由平安赔付对方所有费用。
其中有争议点是,我们承担诉讼费。
回想当时的情况,庭审员问了一句:是否承担诉讼费用?
此时,旁边平安的诉讼员说了:你就说愿意承担诉讼费用。
仔细的看保险免责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保险免责条款是在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关键就是我们当时听平安诉讼员的话说了愿意承担诉讼费用了。
太坑爹了,希望以后嘉定的网友要学乖一点,别以为同是被告就在同一个战线的。
诉讼费不算什么,关键是保险公司坑爹的诉讼员,还有无理的条款。
刚才尽然还无耻的打电话来要我续保,我续你妹!~
经多方(法律界人士)确认,诉讼费多数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承担。
虽然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可是现阶段就是被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的。默默忍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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