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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270 回复:3 发表于 2014-8-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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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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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11:3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来福喜事件一年前就有机会曝光了,请看2013年的判决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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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汪冬来。
      委托代理人黄燕,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 Gerard McDonal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宇纲,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冬来诉被告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福喜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燕、被告福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宇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冬来诉称,其于2005年8月8日进被告处工作,担任操作工岗位,又于2007年任在线QC。被告已为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生产中多次向被告提出意见,希望被告能遵纪守法,但被告对原告的意见置之不理,拒不改正,故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062.96元。
      被告福喜公司辩称,被告的用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要求,没有任何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被告每年均依法申请了的特殊工时制度,并针对企业生产的旺淡季进行加班调整,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原告系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原告于2005年8月8日进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已为原告依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31日,原告致函被告,内容为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及常年受氯气伤害的相关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2013年8月13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年10月15日,该会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3085号裁决书作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理由为第一、被告违规使用消毒剂,产生有毒气体,不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曾多次向被告提出改变,包括安全门都是从不打开,给工人造成了威胁。第二、被告违反劳动法,超时加班,虽然被告申请了综合工时制,但综合工时制并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被告违反质量法,对产品日期作假,原告不愿意和被告一起做违法的工作,伤害消费者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改进,但被告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无奈只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辩称,第一、被告的生产过程都有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程,不构成对劳动者产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第二、原告指责被告在生产过程中违法伪造、变造生产日期等违法生产行为,完全无任何证据。第三、被告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和加班工资,且并不强迫,也不可能强迫任何员工加班劳动,原告对此从无异议。
      另查,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原告任职期间工资和加班费。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签收单、银行对账单、光盘及视频资料、培训记录表及签收、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工资清单汇总、健康合格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及赔偿事宜要求书、通知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批复、HACCP认证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其工作环境情况的光盘及视频资料。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为证明被告的生产过程都有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程,被告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和加班工资,且并不强迫,提供了原告的健康合格证、培训记录表及签收、HACCP认证证书、综合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等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显然大于原告的证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2013年8月13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视为该日原告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冬来要求被告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062.96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 秋 华
    二○一四年一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芙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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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5-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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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沙发
    发表于 2014-8-7 11:45:58 | 只看该作者
    可能纳税大户,能压下来就压下来,冲着钱的面子也要糊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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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9-6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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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板凳
    发表于 2014-8-7 11:53:48 该帖发布自手机版:wap.jiading.com | 只看该作者
    肯定是帮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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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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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地板
    发表于 2014-8-10 11:01:42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不是沙发都得回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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