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都市网

查看:17984 回复:52 发表于 2014-8-8 10:38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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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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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0:3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多方确认,诉讼费多数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承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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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qiush1234 于 2014-8-8 12:50 编辑

    背景介绍:
    2012年老婆开车与非机动车碰撞,导致对方手指骨折。
    当时警察就在旁边,亲眼目睹了事故。
    非机动车(电瓶)逆向超速行驶,还载人。
    重庆的WDR,在上海休息了几个月回了老家。
    2014年,年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当时还以为是骗子。
    平安保险和我老婆是被告人。
    事件主体:
    开庭当天,平安安排了一个诉讼员。
    本以为平安的诉讼员么应该和我们是一条线的。
    当法官了解全部情况一周后,庭审结果寄到家中,我们败诉,由平安赔付对方所有费用。
    其中有争议点是,我们承担诉讼费。
    回想当时的情况,庭审员问了一句:是否承担诉讼费用?
    此时,旁边平安的诉讼员说了:你就说愿意承担诉讼费用。

    仔细的看保险免责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保险免责条款是在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关键就是我们当时听平安诉讼员的话说了愿意承担诉讼费用了。
    太坑爹了,希望以后嘉定的网友要学乖一点,别以为同是被告就在同一个战线的。
    诉讼费不算什么,关键是保险公司坑爹的诉讼员,还有无理的条款。
    刚才尽然还无耻的打电话来要我续保,我续你妹!~
    经多方(法律界人士)确认,诉讼费多数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承担。
    虽然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可是现阶段就是被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的。默默忍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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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10-2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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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53
    发表于 2014-8-11 10:30:28 该帖发布自手机版:wap.jiading.com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的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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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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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52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4:26: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qiush1234 于 2014-8-8 14:27 编辑
    xcccccccc 发表于 2014-8-8 14:22
    心情可以理解,生在天朝就要接受这个现实,不过,楼主有点过激了!

    就当生理期吧,下午就好了!~
    不在乎钱,在乎个理。
    无理寸步难行,有理处处碰壁!~有能力拆墙壁也就不在这里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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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1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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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51
    发表于 2014-8-8 14:22:36 | 只看该作者
    心情可以理解,生在天朝就要接受这个现实,不过,楼主有点过激了!

    点评

    就当生理期吧,下午就好了!~ 不在乎钱,在乎个理。 无理寸步难行,有理处处碰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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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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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50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3:34:45 | 只看该作者
    碎叶河 发表于 2014-8-8 13:29
    ok,我承认:和你不熟,不应该开玩笑(收回玩笑).......

    了解了性格后,相互开玩笑,没问题的。
    账户才用没多长时间,不太了解坛子里各位前辈的性格。
    我就事论事的性格得罪了不少LD,也想改改,可惜根本不可能。
    欢迎拍砖,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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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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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49
    发表于 2014-8-8 13:29:55 | 只看该作者
    qiush1234 发表于 2014-8-8 13:23
    你一定要说你是正确的,何必还要论证呢?
    可以理解为:
    庭审员可能当时脑子抽住了问那句话。

    ok,我承认:和你不熟,不应该开玩笑(收回玩笑).......

    点评

    了解了性格后,相互开玩笑,没问题的。 账户才用没多长时间,不太了解坛子里各位前辈的性格。 我就事论事的性格得罪了不少LD,也想改改,可惜根本不可能。 欢迎拍砖,就事论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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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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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3:23:47 | 只看该作者
    碎叶河 发表于 2014-8-8 13:06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就是天朝的现实,多数人只能接受。
    不是说没有推翻的案例,但这在中国法律界只是个案 ...

    你一定要说你是正确的,何必还要论证呢?
    可以理解为:
    庭审员可能当时脑子抽住了问那句话。
    而平安诉讼员为了演戏演的更真实配合一下庭审员提醒了一句无用的话。

    发帖的目的不是争论个人的对和错。
    是通过共享真实的经验,让嘉网的网友们认识现实的残酷,交通法规的不公。

    欢迎就事论事的人,个人极其讨厌人身攻击的人,不知道别人喜欢吗?
    开玩笑,我和你很熟悉吗?如果我是心理极端的人,你和我开个玩笑,我拿斧子砍你,怎么办??
    熟人之间可以开玩笑。

    点评

    ok,我承认:和你不熟,不应该开玩笑(收回玩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8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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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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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47
    发表于 2014-8-8 13:06:54 | 只看该作者
    qiush1234 发表于 2014-8-8 13:03
    是多数情况下,不是所有。
    按你说的就应该是所有了。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就是天朝的现实,多数人只能接受。
    不是说没有推翻的案例,但这在中国法律界只是个案,因为中国是大陆法系,案例不作为其他案件的判案依据。

    点评

    你一定要说你是正确的,何必还要论证呢? 可以理解为: 庭审员可能当时脑子抽住了问那句话。 而平安诉讼员为了演戏演的更真实配合一下庭审员提醒了一句无用的话。 发帖的目的不是争论个人的对和错。 是通过共享真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8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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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2-2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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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46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3:03:27 | 只看该作者
    碎叶河 发表于 2014-8-8 13:00
    嗨,哥们,我这是在帮你分析问题,你这态度有点不对吧?
    说你语文不好,只是开个玩笑而已,不会看不懂吧 ...

    是多数情况下,不是所有。
    按你说的就应该是所有了。

    点评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就是天朝的现实,多数人只能接受。 不是说没有推翻的案例,但这在中国法律界只是个案,因为中国是大陆法系,案例不作为其他案件的判案依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8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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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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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45
    发表于 2014-8-8 13:00:49 | 只看该作者
    qiush1234 发表于 2014-8-8 12:57
    您就那么认为吧!~
    恭喜您,您中奖了!~

    嗨,哥们,我这是在帮你分析问题,你这态度有点不对吧?
    说你语文不好,只是开个玩笑而已,不会看不懂吧?

    点评

    是多数情况下,不是所有。 按你说的就应该是所有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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