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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
  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从今天起实施,《条例》最受关注的3大亮点将使单位员工直接受益。昨天,本市劳动部门相关人士就《条例》亮点专门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除了新增的亮点之外,《条例》中引人关注的是首次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可能获得奖励的规定,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查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此举将对劳动监察的有效实施起到积极作用。

  3大亮点

  处理欠薪行为条款

  用人单位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解读:一些单位严重拖欠工资会影响到员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条例》规定了单位逾期不支付员工工资最高可双倍给付的规定,将有利于员工利益、有效得到维护。

  特殊群体保护条款

  用人单位有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等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解读:此次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等于加大了保护力度,让女职工得到了更多的保护。

  加班超时处罚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读:为了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法律规定不允许超时加班,一旦单位突破“禁区”,将受到每人最高500元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超时加班的单位进行处罚,对于目前屡禁不止的超时加班具有遏制和警示作用。

来自:东方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11857 次  发布时间:20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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