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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7 08:33
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3-11-10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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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公积金帐户缴纳多年,听说农民不买房也可以直接领取公积金里的钱,有这回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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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9-10-11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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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或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等;
2、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条 职工符合生活困难提取条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户籍所在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提取金额以职工本人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此贴由 xuejiang67 在 2008-08-11 11:54:44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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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3-11-10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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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
发表于 2008-8-10 15: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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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9-10-11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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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9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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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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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3-11-10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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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8-11 1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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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3-2-7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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