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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50 回复:7 发表于 2007-8-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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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8-1 00:4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注意]该发不低俗的帖子,OK?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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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反对了吗?--没有。
(二)、危害了?泄露了?颠覆了?破坏了?--都没有。
(三)、损害了?--也没有。
(四)、煽动了?破坏了?--更没有。
(五)、破坏了?宣扬了?--还是没有。
(六)、散布了?扰乱了?破坏了?--没有,绝对没有。
(七)、散布、教唆?--不会的!
(八)、侮辱、诽谤、侵害他人?--不可能啊!
(九)、含有了吗?--没啊!




结论:只要不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就可以发帖了,所以,低俗的帖子没说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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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8-1 17:01:0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上面的九点都是这样,说你有事你就有事,说你没事你就没事,就好像济南的一场雨,你说雨怎么大怎么厉害法,要往你头上盖帽子的话,那就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进而(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甚至有可能引发(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进而导致(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官字两口,所以说要怎么整你只是官老爷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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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7 08:49
  • 签到天数: 16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板凳
    发表于 2007-8-3 10:32:02 | 只看该作者
    嗯,刚豆说他的最大能耐就是和别人对着较劲,那样方显出了他的实力,对伐,偶像,看你跑哪,我就跟哪,真是很感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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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7-8-3 22:45:54 | 只看该作者
    刚豆是谁的小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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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7-8-7 16:21:27 | 只看该作者
    淡淡看去,你我都在其中,万般事,皆付一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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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7 08:49
  • 签到天数: 16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07-8-7 19:54:08 | 只看该作者
    我偶像的无能还表现在,连粉丝的原创都要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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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23:08:17 | 只看该作者
    太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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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7-8-8 09:49:03 | 只看该作者
    6楼的你看不懂吗,这不是抄是教你做人的道理.淡淡看去,你我都在其中,万般事,皆付一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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