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2-9-19 2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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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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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1、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逾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3、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4、法院等部门查封、财产抵押及“被盗抢”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5、右方向车辆,车辆档案电脑信息中注明“不准过户”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需提供的材料:
1、过入方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5、过入方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暂住证)和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6、下列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
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二年过户给个人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
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方可办理过户;未满三年办理过户手续的,须由过入提 供上牌额度,日期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起算;
本市公安系统“警”字号牌和“沪O”号牌的车辆过户,须经市局后保部装备处批准。
办理程序:
1、车主携带所需材料至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让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
2、机动车过户手续办结后,将《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3、以下情况过户,无须进交易市场,凭第二条所列材料将车辆开至浦东验车场3号楼在用车受理9号窗口受理: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人转移的机动车,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人转移的机动车,凭《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凭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国家机关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凭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办事机构、地点:
1、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电话:58123456-54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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