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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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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
发表于 2003-12-26 19: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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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1029 在 2003-12-26 19:24:20 发表
这样的人因该砍头,而不是简单的注射
不够泄民愤
问题就出在了这里
民愤 社会舆论
舆论能不能代替法律?
法治的社会人治还是法治?人大 还是 法大?
想起了辛普森这个案子~上课的时候很喜欢用这个案子~
尽管所有的人都知道辛普森是杀人的凶手 但是辛普森案件在取证的时候出现了程序违法 导致辛普森的无罪判决
程序的瑕疵使案件局面整个扭转
在中国人看来 这点是永远都想不通的事情~
能不能说明中国人法治意识尚未完全的觉醒 还停留在按照个人或者约定俗成的是非观念评判案件 而不是按照程序与实体的法律来来看待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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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与舆论是无法代替法律,但是在很大一部分上代表着现行的法律.只是法律更强硬,更容易管理.
德国有个食客喜欢吃人,而且被吃的都是自愿的.是谋杀么?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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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楼主 |
发表于 2003-12-26 19: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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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关于刘涌案对中国的法治和民主问题的反思——民意至上还是法律至上? [转载]
作者:mickeyz 提交日期:2003-12-25 10:44
最近上网,看到网友们对前不久的刘涌案非常关心。我这里并不会对这件案子做什么深入的背景探讨,只是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网友的反映联系中国的法治和民主问题做一个反思。
首先,我有一个问题:大家是不是对刘涌案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我们大概知道的只是刘涌是沈阳黑社会的老大,独霸一方。具体的其他细节我们都不清楚,或者只是道听途说罢了。关于刘涌案,有很多种说法,在华盛顿邮报上对刘案的“背景”有一些描述:文章说刘涌案的判决反映了中国法治的不健全,以及党干预司法的弊病,甚至公安机关凌驾于法院之上。文章说,刘涌案之所以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原因是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刘的刑讯逼供以取得证据的手段感到不合理。但是,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认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同样有效,并因而牵涉到中共中央,中央的一些领导也认为刘涌的案件如果不立即判死刑,难以平民愤。于是就让最高人民法院干涉这件案子,并指示判死刑。当然这也是一种说法,我不能肯定是不是事实。同样昨天我看到新华网上对刘监狱生活的描写,完全没有提到刑讯逼供的问题,整篇都在说刘在监狱里如何受到优待等等。对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们不能排除美国媒体攻击中国的意图,我们也不能排除官方媒体自我掩饰的目的。我只想问网友,如果在我们不知道详情的条件下,我们如何做判断?理性?还是感情?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假如我们去卖东西,我们只是听说商场打折,并且有一些邻居朋友告诉我们那里的商品是如何如何廉价,我们是不是会很心动而匆匆忙忙赶去买便宜货?也许我们买来的商品对我们并不实用,不会像商家和朋友所描述的那么好,也许我们还会后悔为什么当初不仔细想想再决定是不是去买。这就是我们的一种选择,不是经济学上说的理性选择,这种所谓的“感情用事”是人类判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我们常常受到外界的干扰,而作出一种未经仔细思忖、事后又后悔的举动。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掌握作出一个理性判断所必须的条件。那么我们对于刘涌案是不是也存在这种所谓的“直觉”判断呢?我们是不是过轻率的相信了一种宣传而变的随声附和?(现代的网络技术的一个弊病就在这里,它让我们多了选择的空间,同时也让我们变的偏执)
很多网友对一些楼主所贴的对刘案的另样解释嗤之以鼻,甚至破口大骂。他们所依仗的就是“民意”。那么我倒想问一下,什么是民意?是不是大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就可以叫做“民意”?如同上面所提到的人类的判断形式,“民意”的判断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有充分的理由让人相信“民意”的判断不是感情用事的结果而接近事实?苏格拉底的死刑充分说明了“顺从民意”的雅典是如何在一种偏见的指引下剥夺了一位理性的哲人的思想自由,现在看来,我们都会认同这是雅典民主最大的失败,原因就是他们“顺从”了所谓的“民意”而漠视了法律。还有,在英国革命的最后,国王查理一世被审判的时候,法官竟然仗着“民意”之名剥夺了一个被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匆忙对国王宣判了死刑。在整个英国革命的进程中,所谓的“民意”也不是前后一致,他们一会支持议会,一会又转而为国王而疯狂。他们的行为并不具有理性的判断成分,感情用事是革命中群体心理的常态。我们是不是说我们必须顺从“民意”而重复法国革命中的“多数人暴政”????我们是不是说必须顺从“民意”而认为“文革”的合理?很显然,大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并不一定具有合理性,相反,历史的经验倒是反证了顺从“民意”所带来的“多数人暴政”。
那么,什么是民主呢?民主是不是等于顺从“民意”?雅典的经验证明了一个顺从“民意”而漠视法治的“民主”的弊害。所以,美国的国父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个指导的思想就是要限制“民主”,防止大多数人的意见主宰政治过程(民主的含义是尊重“民意”而不是顺从“民意”)。那么如何去限制呢?西方的实践证明了法治的重要。法治的意义就是要为一个社会提供一条可遵循的理性规则,从而在整个社会陷入“情感判断”时保持理性,从而避免“多数人的专政”,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比如说在诉讼时的辩护权),这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
“民意”的判断始终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事件的,我们会对刘涌案振振有辞,说的有头有脑(因为我们不知晓详情,所以更多的是依据我们的想象,而不是逻辑),但是法律的制定绝对不会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或者事件,法律体现的应该是一个永恒的正义,我们当然无法说我们的法律完全体现了正义,但是正义是一个法律追求的目的,我们也许无法reach it,但是我们应该aim at it。但是什么又是正义呢?我们无法界定什么是“正义”,人类每次在追求过程中对诸如自由、民主等概念做出精确界定都会产生悲剧。我们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吧。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民意”绝对不是“正义”!对于法律和民意之间所产生的分歧,我们应该在判决中“尊重”民意,而不是顺从民意。这里很多网友的“民意至上”的想法是有违法治精神的,“民意”由于其针对特定的事件,而显得多变,由于其难以进行理性的判断而容易作出轻率的判断,我们的“法治”不是说只是要防止个人独裁而危害个人自由,我们更要防止多数人的独裁而剥夺少数人自由的权利(这在现在日益自由化的中国尤其应该注意)。“民意”恰恰要服从法律的治理,而不是法律屈从于民意!
我的说法并不是说我们要服从“恶法”而不晓得抵抗。写了这么多,我只是要说明一个的简单的道理,“民意至上”的观念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而为法治社会所不取。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法律至上”,并充分尊重“民意”,同时道德的基本价值判断,从而使社会趋向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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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要表达的也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民意大还是法律大?
民意 社会舆论正渐渐地影响着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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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可以左右司法公正?
如果没有舆论,那司法是否就无法公正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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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楼主 |
发表于 2003-12-27 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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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既然要司法独立 那么不能单单指司法不受党政机关的干预 而且也应该包括不受舆论的干预
据说 刘涌这个案子是高层领导有批示 一定要杀!!
如果不是某领导的批示 最高院会提审吗?最高院刑庭开国至今才办过两个案子 刘涌就当真能和 四人帮 的罪行相提并论?
人治 还是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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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楼主 |
发表于 2003-12-27 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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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没错~
当年美国的统计 面向美国人民 问认为辛普森是否有罪 绝大多数美国人说 yes
又问 那么辛普森案件的判决(辛普森被判无罪) 是否公正 绝大多数的美国人的回答 仍然是 yes
问题就在这里了~ 中国人能不能有这样的回答?中国人的法治意识如何?
有法学家说 中国根本没有法治 我认为这种说法偏激了点 但是中国人的法治意识的确还没完全觉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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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则重处理在刘案背后搞鬼的人,而维持刘在正常司法程序里所受到的判决
那么更加深了这么一个概念: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任何情理所左右的,妄图改变这个法则的人,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牺牲掉一个刘案,却能促进法制化建设,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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