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都市网

查看:4716 回复:12 发表于 2003-12-27 09:32

该用户从未签到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6 15:2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帖]《商务周刊》社论:刘涌死了,法治不能死 [复制链接]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商务周刊》社论:刘涌死了,法治不能死
  文/高昱
  
  刘涌死了。看到最高院近2万字的判决书,尤其是看到新浪网上数万条评论中铺天盖地的欢呼、对十多位为刘涌和二审判决进行辩护的律师和法学家的唾骂,我感到异常失落。说句自嘲的话,像丧家之犬一样失落。
  一个坏人该不该杀,这大部分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坏人能不能杀,在一个法治社会,则是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然而,在刘涌通往死亡的道路上,我们却没有看到法律本身权威的力量。尤其在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后,一些最早在中国实践和传播法治精神的律师、学者成了千夫所指的罪人,法治这个曾被毫无保留寄以期望的法宝,在它还没有开始参与到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全面改造的时候,就成了不辩好坏、为虎作伥的帮凶,它的精神遭到痛快淋漓的嘲笑,它的条文被用做可以量体裁衣的工具。
  新浪网站调查80%的认可度说明,这一复审结果是符合民意的多赢胜利。但胜利者中果真包括法律这个主角本身吗?
  细查最高院的复审判决书,我不得不对这一点再次提出质疑。尤其是是否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动用刑讯逼供这一关键环节,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疑问依旧无法获得解答。
  在逐条细致列举了刘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判决书用十分简单的理由认定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并未受到刑讯逼供:“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
  然而,判决书并未说明,来自6位武警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在取证形式上哪一点不符合有关法规,不符合什么法规,是不能够明示,是证人没签名盖手印,是笔录有涂改,还是取证人主体有问题,抑或是证人主体有问题?
  “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这一句同样含混,不同证人对同一事实的描述、同一证人前后的描述不可能完全一致是符合生活常识的,那么究竟是细节性的、非本质的差别,还是本质性的差别?如果说是本质性的差别,既然前一句只是说“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没有说6位武警做了伪证,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大的记忆差别?是他们6个人都出现幻觉了吗?
  对刑讯逼供的认定理由仍有漏洞,因此,如果完全依照最高院公开的判决书分析,对刘涌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致死的指控就依然证据不足。该判决书对“指使”二字所认定的证据都是同案被告人供述,并没有物证,且6名提取口供的同案被告有5人翻供。由于有利害关系,对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映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情况下,法庭不应轻率采信,对一个只有1人口供孤证的关键指控,辽宁省高院本着“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不予认定,我以为,仍比最高院的再审定罪更经得起考验。
  对于刑讯逼供的问题,正如4个多月前我在《商务周刊》发表的《刑讯逼供救了刘涌?》一文中所阐述的,其实二审法院的逻辑很清楚:由于在刘涌有没有指使手下进行伤害致死这一个关键问题上各被告翻供,法庭“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所以依法不予采纳相关口供证据——由于合法证据不能支持对刘涌指使故意伤害致死的指控,虽然其他证据能证明刘涌其他罪名成立,但那些罪名只能判死缓,不够判死刑。然而,很多人却在愤怒的情绪下,简单地理解为“因为有刑讯逼供,所以减刑”,甚至一些法学家和媒体也有在意无意这样误导公众。
  作为采访过多起大案、冤案的记者,我深知刑讯逼供之普遍和丑恶。我更深知,同样被诸多民众所唾骂的“专家论证会”,在当前中国社会维护公平、法律救助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恰恰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当多遭到枉法对待的公民,在四处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只能和他们的律师一起,求助刑法和刑诉法专家,冀望于法律这条最后的救济之路,冀望专家们的意见能够在面对权势和国家强力机关时本就不公平的天平上投上一块砝码,虽然他们仍然常常无法改变不公的命运;而记者在持正报道中,同样需要从律师和专家意见书那里听到不同的声音,哪怕它是如此微小,却可以向公众告知事实的另一面,甚至更多被掩盖的信息。尽管不可否认这里面可能会有各种弊端,但专家论证会和专家意见书,确实是目前对抗行政干预司法、并让公众获得更多知情权的很好的武器。而事实上,各级公检法机构也常常就某起案件邀请法学家座谈咨询。在中国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还没有超过法学家之前,专家论证会仍然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良性力量。
  然而,这一切都在公众对刘涌的仇视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长篇判决书前动摇起来。黑社会可以不把人命当回事,但我们不能,因为我们信仰法治,只有法律才能如此剥夺一个人的性命。刘涌很可能死得并不冤枉,但他的死亡之路上却搀杂了太多了法律之外的东西,我们不知道这其中有多少次的“负负得正”,但每个“负号”,都意味着法治遭到了漠视,难道我们就该为这个最后的“正号”欢呼吗?
  如果我们信仰一个东西,我们必须和它站在一起。在我们这个人治还常常大于法治的前法治社会,法律常常令人失望,但那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另一种规则的罪过,我们不能因此而像30多年前砸烂公检法一样,把不作为的罪责归咎于法治的身上;在一些法治已经成熟到遭到滥用的后法治国家,法律也常常令人失望,但我们不能因此像50年前想当然认为可以跨越市场经济,直接用集中计划安排社会生活那样,因为某些权势者钻法律空子开脱罪责而质疑法治的功用。
  如果不依靠法治这个制度权威,我们依靠什么?中国从不缺乏明主清官,更不缺乏响彻云霄的崇高口号和广场上手臂的森林,但太多的教训让我们终于认识到,人治会比法治让我们牺牲更多宝贵的自由、权利、幸福和尊严。
  法律并非万能,它并不能负担维护社会正义这个责任,它最多只能维护公正,正如哈耶克的名言:“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它最大的作用不是惩罚犯罪,而是维护权利,是保障每个人依照制度受到公正的保护。所以才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诉原则,才有庭审制度的改革和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也才有“无罪推定”和“坦白从宽是诱供、抗拒从严是逼供”的保护沉默权的呼吁。换言之,法治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器和强势者行使约束力——它们太强大了,在披露孙志刚被毒打致死的报道中,《南方都市报》写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谁不是小人物?谁不是普通公民?”同样的法治精神,我们不能因为它没有发生在孙志刚身上而呼唤它,却因为它发生在了刘涌的身上而质疑它。
  1999年,研究法与“本土资源”问题的法学家朱苏力在一篇文章中警告说:“法治这个舶来品在中国一个无法规避的代价是,在一个发生着迅速变革的社会中,即使是长远看来可能是有生命力的秩序、规则和制度,也仍然可能因为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无法验证它的生命力——甚至有可能夭亡。”面对无处不在的犯罪,对重典和严刑的呼吁是人们自然的反应。对大部分中国人而言,社会治安是现实而具体的,在司法面前的个人权利反倒成了抽象的概念。要现实的安全和惩治坏人,还是要似乎还很遥远的司法人权,人们给出的答案几乎是可想而知——这个抉择与法学家们的声音该是多么的不同。从传统的人治到现代的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法治是否权威的问题,更多的是对法律功用的认识,对以夜不闭户为最高社会理想的中国人来说,如同“刘涌不死,则法律必亡”的口号一样,法律对少数罪犯和嫌疑人的保护,被视为对大多数人奢侈的犯罪。
  中国法治的每一个进步,都必须与这样的社会现实和公众心理进行艰难的博弈。诚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所说,制度是一种内在自发产生的、而不是有意识设计的东西。法律不是一个产品,法治也不是某种可以“建设”的项目,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它只能将社会中已经形成的秩序制度化,因此,法治依赖每个人对它的规则和权威性的认同。
  它意味着,我们必须利用每个机会,弥补法治这个目前很多时候还只停留在口头上和学术精英的观念中的权威,与行政系统工具主义思维和公众因果报应意识之间的巨大鸿沟,并为它的每一次荣辱而发出声音,让法治精神为公众所接受,让法治的规则为权力机构所遵循。
  它意味着,如果我们信仰一个东西,我们必须坚持地和它站在一起。哪怕现在它看起来还如此天真,甚至无能。
  
  
  
  
  
  


作者:秋水灵鱼 回复日期:2003-12-25 20:08:45
  好


作者:鱼笑水 回复日期:2003-12-25 20:21:13
  顶
  


作者:不锈钢胖新 回复日期:2003-12-25 20:25:46
  支持


作者:yiqingfeng0215 回复日期:2003-12-25 20:46:26
  二判有问题,错了,
  我们是继续错呢,还是要纠正一下啊?
  
  


作者:书前书后 回复日期:2003-12-25 20:51:42
  好文!
  
  可惜这样的道理现在没人听得进,可是还得说!反复地说!知道法条不是普法成功,现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才是成功。


作者:wxl930 回复日期:2003-12-25 21:01:05
  同信守蒙昧习惯的众人发出喧嚣相比,一个哲学家的呼声却是太微弱了!


作者:ferrate 回复日期:2003-12-25 21:09:37
  错了--我们需要的是法学家
  楼上的称哲学家还差远了
  
  
  另外-我很不喜欢那些自以为站的很高的人
  虽然你可能是对的
  


作者:xbox 回复日期:2003-12-25 21:15:26
  文章不错,虽然我不同意其结论。
  虽然二审和复审的判决结果不同,但是二者在庭审的司法程序方面,都不曾有程序正义可言。不管如何判,都只证明了一条,法律在中国只是权力部门的工具。
  程序正义不是由判决结果决定的,而是由庭审过程决定的,而文章却在拿判决结果说事儿!
  


作者:见微 回复日期:2003-12-25 21:21:29
  法治在中国还没有出生,谈什么跟刘涌一起死去?
  
  
  严格执法与尊重民意
  
  
   作者:杨支柱 提交日期:2003-12-22 22:59
  
  
      ——评最高法院对刘涌案的提审(请勿转贴)
      
      杨支柱
      
      最高法院对于刘涌案的提审已于2003年12月18日开庭完毕,关注此案的人们正等待判决结果。我在这里不想预测刘涌的生死,因为刘涌的死活问题应该由该案合议庭的法官根据他们内心确信的事实和最合适的刑法条文做出裁决。对于中国法治的完善来说,只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且罚当其罪,刘涌是死是活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问题是:第一,刑事诉讼程序在刘涌案的提审中是否得到了严格的遵循;第二,通过提审刘涌案可以发现哪些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需要通过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予以弥补,如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规定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又如对法律专家的意见应该如何规范。
      最高法院对刘涌案的提审消息一发布,就在互联网上引起激烈的争论。支持提审的人们大都欢呼民意的胜利,反对提审的人则有不少把最高法院接受民众的压力说成是民众对专家的压制、民意对法律的强奸。我个人的看法,前一种观点过于幼稚,后一种看法则可能是别有用心。
      其实,民主与法治、专家与大众并不一定是对立的,而是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做到基本协调的。
      被统治者的同意是是统治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法院作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当然必须尊重民意。真正的问题是:法官应当如何尊重民意?什么是司法过程中的民意?
      司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对民意的尊重不是直接把多数民众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裁判中,司法过程中也不允许对各种可能的裁判事先进行民意测验;否则法官这一职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完全可以由熟悉民意调查统计的技术人员替代了。
      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一方面,司法的民主必须首先建立在立法民主的基础上,没有立法的民主就没有司法的民主;另一方面,法官必须严格执行反映民意的法律,法官违法本身就是对民意的最大亵渎。
      司法对民意的尊重还反映在诉讼程序上,具体的表现就是陪审制度和公开审判。正是这两个体现司法民主的诉讼制度,把司法过程中的民意区分为决定性民意和监督性民意。
      决定性民意是由参与庭审的陪审团来代表的。为了让陪审团的决定反映民意,所有陪审员必须从普通公民中抽签产生,并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为了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的不足,陪审团必须通过由法官严格控制的诉讼程序参与庭审,杜绝法庭外的不当影响,仅仅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所获取的信息来认定事实做出自己的决定。
      监督性民意是由法庭外的大众舆论来代表的,但是监督所需要的信息必须通过公开审判和自由媒体的报道来获取。没有公开审判和新闻自由,就没有司法过程中的监督性民意。
      而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的代表的代表的代表,法律草案的讨论中也没有规范的民意测验;司法独立缺少制度上的保证,法官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公开审判虽然规定了几十年,但群众旁听和记者采访都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所有媒体又是党和政府垄断并受到严格审查的;判决的内容不是开庭前就确定了(即所谓“先定后审”),就是当庭不予宣判给法庭外的干扰以可乘之机;陪审员则是可有可无的和半职业化的,不但不能反映民意,反而极易成为贿赂的对象和法官受贿的中间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谈得上什么民意的胜利?更不要说什么“民众对专家的压制、民意对法律的强奸”了。严格地说,对刘涌案二审情况的各种议论,除了对未能真正公开审判的批评外,其他的都不过是瞎子摸象,根本就不能算是司法过程中的民意。
      由于辽宁省高级法院对刘涌案的二审违反公开审判原则而遭到民众的种种质疑,最高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它的权力对刘涌案提起再审,本来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然而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媒体透露的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对刘涌案的提审同样没有做到公开审判:除了经过法庭审查批准的两名家属和11名党的喉舌外,法庭其他的席位都被公检法的官员们所占领;判决结果也没有当庭宣布。
      其结果,无论刘涌是死是活,对于刘涌案二审的种种质疑依然存在:那至关重要的8位曾经看押过刘涌及其手下的武警战士关于刘涌案侦察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证言经过法庭当庭辩论质证了吗?如果法庭认可刘涌案侦察中有刑讯逼供嫌疑(必须是有刑讯逼供嫌疑,而不应该是“不排除有刑讯逼供可能”,因为任何刑事案件都有这种可能),对这8位武警战士指证的刑讯逼供嫌疑犯是否已经开始立案侦察?如果排除刑讯逼供可能,那么是谁在收买那8名武警战士作伪证?二审法官是否接受过刘涌家属或律师的贿赂?判决是根据法庭调查辩论的结果做出的吗?二审中被披露的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政法委、最高法院非本案合议庭法官、14位法学专家对本案的庭外干预是否已经排除?如果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到底是根据庭审情况认定他罪有应得,还是违法接受了不知情群众的舆论压力?
      
      备注:本文的删节本曾于12月20日投稿于中国大陆媒体而遭到拒绝。两天后的22日,刘涌已经进了火葬场。按照中国法律和惯例,最高法院对刘涌案的提审属于二审,二审作出死刑判决的应该由最高法院复核(实际上是二审法院另外组织合议庭做出死刑复核),刘涌案作为重大疑难案件还应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人员也应审查主要案卷(这样才可能在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时报请最高法院裁定)。这一系列过程是不可能在18日开庭后这么短的时间内解决的。因此结论只有一个,早在最高法院提审开庭前,刘涌就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判决了他死刑立即执行的命运。民间谣传刘涌被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死缓期后所引起的强烈舆论谴责引起了某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该领导人要求杀掉刘涌以平民愤,看来此谣非虚。
    
  
  
  作者:杨支柱 回复日期:2003-12-22 23:40
    从黑社会头子免死看中国社会的腐败
    
     
    
     杨支柱
    
    
    
    8月中下旬以来,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一事引起的轩然大波,可谓经久不息。许多人把这个事件跟大连黑社会头子邹显卫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后减刑、保外就医继而又杀人的事实联系起来,对辽宁高院的判决表达了强烈的谴责和担忧。大陆刑法专家陈兴良为辽宁高院对刘涌案的判决辩护的理由之一,是因为刑讯逼供而改判死缓已有先例:
    
    2001年9沈阳另一黑社会头子李俊岩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2002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缓。
    
    在刑讯逼供和“严打”早已成为家常便饭的中国大陆,罪恶累累的黑社会头子能够免死确实是不合常规、不合逻辑的。人们质疑刘涌是否有大靠山仍在台上或质疑辽宁高院是否得了刘涌的好处,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是同一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给黑社会头子免死,说明这种不合常规的东西正在成为新的常规。既然为舆论所注目的大案都敢顶着舆论压力把死刑改为死缓,不为舆论所注意的黑社会小案当然就更容易上下其手了。而在单一制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国大陆,一个地方暴露出来的问题常常也就是全国性的问题。
    
    然而强烈的义愤掩盖着怯懦或无奈,对黑社会头子将来出狱后旧病复发或报复杀人的担忧是奢侈的,对黑社会勾结警察、勾结法官、勾结监狱长的批判也是肤浅的。
    
    孙志刚案以对一大批“替死鬼”的严惩而告终结,劳教所、看守所、收容遣送站里多少冤魂难见天日,南京拆迁户自焚的新闻报道受到压制,官方网站一再受到整顿,一大批个人网站被查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当然也就只有以谴责黑社会头子和辩护律师来表达自己的道德义愤了。然而纸并不总能包得住火,被掩盖的更加令人发指的罪行总还是有极小一部分暴露出来,就在8月29日,中国新闻网又报道了一起难以置信的警察暴行:今年8月7日,安徽蚌埠巡警四大队的警察高潮和桑殿鹏竟然当街打死了报警人王江!这个王江是有正当职业的蚌埠市民,不是依法可欺侮的外地人,而他居然死于对警察的信任(否则报什么警?)!
    
    在一个警察一年直接杀人成百上千的地方,在一个警察当众杀死报警人的地方,指望警察、法官与监狱当局不要放纵黑社会杀人,这不是奢侈是什么?
    
    老实说我对“黑老大”免死、黑社会杀人甚至警察杀人这样的事都早已麻木了,觉得没什么好说的。因为朋友推荐勉强接受了这个命题作文的任务,为了兑现承诺,只好勉为其难地说几句。
    
    警察、法官或狱吏个人拿了黑社会的好处而袒护他们,远不能反映中国官场和社会的腐败;因为全世界的黑社会和他们所勾结的腐败官员都是这么做的,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这个问题也不大可能彻底解决,但在有新闻自由的国家相对要好得多。
    
    不过透过邹显卫的出狱杀人,我们还是不难看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腐败:官场的机构性集体腐败。
    
    邹显卫通过贿赂监狱官员而在狱中过着皇帝般的生活,为什么监狱长等受贿官员一点也不怕监狱职工揭露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邹显卫承包工程而使大连监狱创收上百万元。这种机构性集体腐败使得每一个职工都从中获益,它让监狱职工中没有一个干净的人,从而使得领导可以肆无忌惮地另搞个人腐败而不必担心被揭发。集体腐败本身就可以稀释个人的道德责任并相互壮胆。而机构性集体腐败则比个人私下勾结起来作案的集体腐败危害更甚,它可以打着集体主义的招牌逼迫每一个集体成员就范,从而泯灭集体中所有个人的良知。其实何止是监狱,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甚至学校、医院,凡是掌握着某种公共资源的机构,谁没有打着“创收”的旗号搞过机构性集体腐败?
    
    而机构性集体腐败的思想根源,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正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首先打破了“政府是花钱的,不是赚钱的”这一基本的政治信条,政府第一次可以理直气壮地办企业赚钱。受这种观念支配,一旦中央政府的绝对控制松动而又没有足够的民主监督,国家赚钱就会很自然地变成地方赚钱、部门赚钱,机构性集体腐败就会势不可挡,并助长官员的个人腐败与集团腐败。中国大陆的财政体制又进一步把这种官僚机构赚钱的冲动制度化:一方面是罚款、没收、收费的机构与国库或地方财政分成;一方面是公职人员的工资国库或地方财政只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由单位自筹经费解决。这种财政体制下,机构性集体腐败不但存在于中国的每个政府机构与公立学校、公立医院,集体腐败的能力还成为每个单位的领导人是否得下属人心的关键,任何拒绝参与这种腐败的人都会在同事中众叛亲离。
    
    刘涌的免死则突现了法学专家在中国的腐败。刘涌的辩护律师搞了一个由14位法学专家签署的专家意见书给辽宁高院,而陈兴良坦承专家们是拿了刘涌的钱的。如果专家们只是帮助辩护律师分析案情、出主意,我觉得他们拿钱确实可以说是劳动报酬,无可非议。但是高级法院有人数众多的法官或者是从几所著名的法学院毕业的,或者在这些法学院进修过,这些法学专家不但是他们心目中的理论权威而且有些专家跟法官之间还有名副其实的师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众多专家署名的专家意见怎么可能不影响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天天喊司法独立,却因为拿了“黑老大”刘涌的钱而去妨碍司法独立,可谓斯文扫地。陈兴良为刘涌免死所做的辩护完全站不住脚。如果是刑讯逼供导致证据不可信,应该退回公安局重新侦察或宣布刘涌无罪释放,而不是改判死缓。陈兴良口口声声说刘涌改判死缓是为了维护人权,难道他不知道证据不足而判一个人死缓是严重侵犯人权的么?我认为陈兴良这么做的原因只能有两个:或者他认为尽管有刑讯逼供但其他非由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仍足以证明刘涌被判决的那些罪行,但拿了刘涌的钱只好为刘涌说话;或者他认为没有足够证据给刘涌定那些罪,但不愿得罪该案警察、公诉人和一审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是出自一个学者的学术良心和社会责任感。陈兴良又坦承李俊岩案也是听取了专家论证,因为存在刑讯逼供而改判死缓的。而那些孤立无援的外地民工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却从来看不见这些法学专家的身影。
    
     网上常有人说中国大陆现在是穷人的地狱,我觉得这是对地狱的诬蔑。地狱虽然残酷,但是据说并不缺少公正。中国大陆恐怕只有地狱的残酷,而决不可能有地狱的公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认为 目前干预司法实践最重的一股力量 不是政府机关的干预 而是社会舆论 的干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03-12-26 19:24:20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人因该砍头,而不是简单的注射

不够泄民愤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6 19:39:11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1029 在 2003-12-26 19:24:20  发表
这样的人因该砍头,而不是简单的注射

不够泄民愤


问题就出在了这里

民愤 社会舆论

舆论能不能代替法律?

法治的社会人治还是法治?人大 还是 法大?

想起了辛普森这个案子~上课的时候很喜欢用这个案子~
尽管所有的人都知道辛普森是杀人的凶手 但是辛普森案件在取证的时候出现了程序违法 导致辛普森的无罪判决
程序的瑕疵使案件局面整个扭转

在中国人看来 这点是永远都想不通的事情~

能不能说明中国人法治意识尚未完全的觉醒 还停留在按照个人或者约定俗成的是非观念评判案件 而不是按照程序与实体的法律来来看待案件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03-12-26 19:48:53 | 只看该作者
  民愤与舆论是无法代替法律,但是在很大一部分上代表着现行的法律.只是法律更强硬,更容易管理.
  德国有个食客喜欢吃人,而且被吃的都是自愿的.是谋杀么?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6 19:56:5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刘涌案对中国的法治和民主问题的反思——民意至上还是法律至上? [转载]


作者:mickeyz 提交日期:2003-12-25 10:44  

最近上网,看到网友们对前不久的刘涌案非常关心。我这里并不会对这件案子做什么深入的背景探讨,只是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网友的反映联系中国的法治和民主问题做一个反思。
  
  首先,我有一个问题:大家是不是对刘涌案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我们大概知道的只是刘涌是沈阳黑社会的老大,独霸一方。具体的其他细节我们都不清楚,或者只是道听途说罢了。关于刘涌案,有很多种说法,在华盛顿邮报上对刘案的“背景”有一些描述:文章说刘涌案的判决反映了中国法治的不健全,以及党干预司法的弊病,甚至公安机关凌驾于法院之上。文章说,刘涌案之所以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原因是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刘的刑讯逼供以取得证据的手段感到不合理。但是,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认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同样有效,并因而牵涉到中共中央,中央的一些领导也认为刘涌的案件如果不立即判死刑,难以平民愤。于是就让最高人民法院干涉这件案子,并指示判死刑。当然这也是一种说法,我不能肯定是不是事实。同样昨天我看到新华网上对刘监狱生活的描写,完全没有提到刑讯逼供的问题,整篇都在说刘在监狱里如何受到优待等等。对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们不能排除美国媒体攻击中国的意图,我们也不能排除官方媒体自我掩饰的目的。我只想问网友,如果在我们不知道详情的条件下,我们如何做判断?理性?还是感情?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假如我们去卖东西,我们只是听说商场打折,并且有一些邻居朋友告诉我们那里的商品是如何如何廉价,我们是不是会很心动而匆匆忙忙赶去买便宜货?也许我们买来的商品对我们并不实用,不会像商家和朋友所描述的那么好,也许我们还会后悔为什么当初不仔细想想再决定是不是去买。这就是我们的一种选择,不是经济学上说的理性选择,这种所谓的“感情用事”是人类判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我们常常受到外界的干扰,而作出一种未经仔细思忖、事后又后悔的举动。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掌握作出一个理性判断所必须的条件。那么我们对于刘涌案是不是也存在这种所谓的“直觉”判断呢?我们是不是过轻率的相信了一种宣传而变的随声附和?(现代的网络技术的一个弊病就在这里,它让我们多了选择的空间,同时也让我们变的偏执)
  
  很多网友对一些楼主所贴的对刘案的另样解释嗤之以鼻,甚至破口大骂。他们所依仗的就是“民意”。那么我倒想问一下,什么是民意?是不是大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就可以叫做“民意”?如同上面所提到的人类的判断形式,“民意”的判断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有充分的理由让人相信“民意”的判断不是感情用事的结果而接近事实?苏格拉底的死刑充分说明了“顺从民意”的雅典是如何在一种偏见的指引下剥夺了一位理性的哲人的思想自由,现在看来,我们都会认同这是雅典民主最大的失败,原因就是他们“顺从”了所谓的“民意”而漠视了法律。还有,在英国革命的最后,国王查理一世被审判的时候,法官竟然仗着“民意”之名剥夺了一个被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匆忙对国王宣判了死刑。在整个英国革命的进程中,所谓的“民意”也不是前后一致,他们一会支持议会,一会又转而为国王而疯狂。他们的行为并不具有理性的判断成分,感情用事是革命中群体心理的常态。我们是不是说我们必须顺从“民意”而重复法国革命中的“多数人暴政”????我们是不是说必须顺从“民意”而认为“文革”的合理?很显然,大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并不一定具有合理性,相反,历史的经验倒是反证了顺从“民意”所带来的“多数人暴政”。
  
  那么,什么是民主呢?民主是不是等于顺从“民意”?雅典的经验证明了一个顺从“民意”而漠视法治的“民主”的弊害。所以,美国的国父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个指导的思想就是要限制“民主”,防止大多数人的意见主宰政治过程(民主的含义是尊重“民意”而不是顺从“民意”)。那么如何去限制呢?西方的实践证明了法治的重要。法治的意义就是要为一个社会提供一条可遵循的理性规则,从而在整个社会陷入“情感判断”时保持理性,从而避免“多数人的专政”,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比如说在诉讼时的辩护权),这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
  
  “民意”的判断始终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事件的,我们会对刘涌案振振有辞,说的有头有脑(因为我们不知晓详情,所以更多的是依据我们的想象,而不是逻辑),但是法律的制定绝对不会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或者事件,法律体现的应该是一个永恒的正义,我们当然无法说我们的法律完全体现了正义,但是正义是一个法律追求的目的,我们也许无法reach it,但是我们应该aim at it。但是什么又是正义呢?我们无法界定什么是“正义”,人类每次在追求过程中对诸如自由、民主等概念做出精确界定都会产生悲剧。我们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吧。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民意”绝对不是“正义”!对于法律和民意之间所产生的分歧,我们应该在判决中“尊重”民意,而不是顺从民意。这里很多网友的“民意至上”的想法是有违法治精神的,“民意”由于其针对特定的事件,而显得多变,由于其难以进行理性的判断而容易作出轻率的判断,我们的“法治”不是说只是要防止个人独裁而危害个人自由,我们更要防止多数人的独裁而剥夺少数人自由的权利(这在现在日益自由化的中国尤其应该注意)。“民意”恰恰要服从法律的治理,而不是法律屈从于民意!
  
  我的说法并不是说我们要服从“恶法”而不晓得抵抗。写了这么多,我只是要说明一个的简单的道理,“民意至上”的观念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而为法治社会所不取。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法律至上”,并充分尊重“民意”,同时道德的基本价值判断,从而使社会趋向于“正义”。

————————————————————————————————————
我所要表达的也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民意大还是法律大?
民意 社会舆论正渐渐地影响着司法独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3-12-27 08:43:59 | 只看该作者
舆论可以左右司法公正?
如果没有舆论,那司法是否就无法公正了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7 09:02:17 | 只看该作者
既然要司法独立 那么不能单单指司法不受党政机关的干预 而且也应该包括不受舆论的干预

据说 刘涌这个案子是高层领导有批示 一定要杀!!

如果不是某领导的批示 最高院会提审吗?最高院刑庭开国至今才办过两个案子 刘涌就当真能和 四人帮 的罪行相提并论?

人治 还是 法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3-12-27 09:05:00 | 只看该作者
毫无疑问,这种事件只会拖后中国法制化的脚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7 09:08:19 | 只看该作者
没错~
当年美国的统计 面向美国人民 问认为辛普森是否有罪 绝大多数美国人说 yes
又问 那么辛普森案件的判决(辛普森被判无罪) 是否公正 绝大多数的美国人的回答 仍然是 yes

问题就在这里了~ 中国人能不能有这样的回答?中国人的法治意识如何?

有法学家说 中国根本没有法治 我认为这种说法偏激了点 但是中国人的法治意识的确还没完全觉醒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3-12-27 09:20:2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这样,则重处理在刘案背后搞鬼的人,而维持刘在正常司法程序里所受到的判决
那么更加深了这么一个概念: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任何情理所左右的,妄图改变这个法则的人,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牺牲掉一个刘案,却能促进法制化建设,也未尝不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新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