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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江桥医院征地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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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6]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4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16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医院建造江桥医院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买盐江、榆中路,南至海蓝路,西至黄家花园路,北至海波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竹桥组273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30.3平方米、建设用地737.1平方米、未利用地766.7平方米。

    2、 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砖桥组4141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823.7平方米、建设用地4088.8平方米、未利用地498.9平方米。

    3、 嘉定区江桥镇星火村翟南组44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3.8平方米、建设用地175.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459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327.8平方米、建设用地5001平方米、未利用地1265.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5]第019号、沪〔嘉〕拟征地告[2015]第02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3月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赵俊超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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