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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一高管讨薪公司认账 法院却判高管败诉

2016-2-23 22:28|来自: 嘉定报

    公司经营不善欠付工资,财务总监顾先生持劳动合同及欠薪证明诉至法院追索劳动报酬25万余元。对于顾先生的诉请,是否只要公司认可法院即可支持?近日,区法院审结此案,因顾先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公司确实履行了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故判决其败诉。

    2014年,顾先生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称其曾在某实业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后因实业公司停止经营而离职。就职期间,公司共欠付其工资、融资提成、油费补贴等25万余元。

    仲裁委经审查后并未支持顾先生的请求,此后,顾先生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区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为证明上述事实,顾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被告公司出具的欠付顾先生劳动报酬25万余元的欠薪单等证据。

    庭审当天,被告公司经法院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番与实业公司联系,最终实业公司的甄先生向法院说明了情况。甄先生称实业公司系其与妻子共同投资创立,妻子是法定代表人,自己则是实际经营人。其承认公司曾与顾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薪酬的约定与顾先生在庭审中所作陈述一致,此外顾先生提交的欠薪单也是由其出具的,对欠薪单上的金额表示认可,欠付薪水的理由则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

    被告完全认可了原告的诉请,双方没有实质争议。然而事实并没有看起来这样简单。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就发现,除本案外,嘉定区法院还受理了案外人起诉被告公司的20余起案件,案由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案等等。本案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出于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承办法官要求顾先生提供进一步证明其与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顾先生则表示,其在实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都是甄先生以现金形式向他支付的,在员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公司财务账册上均无法反映。此外,顾先生也无法提供证明实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同时,承办法官还查明,实际为顾先生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并非实业公司,而是某科技公司。对此顾先生的解释是,实业公司、科技公司均为甄先生夫妇所设立的企业,其同时为两家公司管理财务,但并不知晓为何是由科技公司为其办理了招、退工手续。

    综上,法院认为,顾先生与实业公司之间没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据此,对顾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融资提成等诉请均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案:

    承办此案的陈法官指出,当企业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时,企业的剩余资产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因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与否对企业没有实质影响。而企业债务的增加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认定不当,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司高管起诉资不抵债企业要求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应严格审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行为,发现该承认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利益的,仍应明确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应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多名案外人起诉被告要求清偿债务,被告在诉讼中对关键事实的自认,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因此,被告的自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还应从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资情况等方面来具体分析。而本案原告恰恰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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