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5]第0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8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5]40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博园路以东、规划六路以南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五路 南至:规划八路 西至:博园路 北至:规划六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横河村横东组735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35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横河村横西组2190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323.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86.1平方米。 3、 朱家村八组936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554.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05.8平方米。 4、 朱家村二组3880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250.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50.8平方米。 5、 朱家村七组1470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08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618.3平方米。 6、 朱家村五组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214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58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5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3]第126号、沪〔嘉〕拟征地告[2013]第12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9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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