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补告[2015]第0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3]20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1、泾河村毛家队102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5.9平方米、建设用地8.5平方米、未利用地354平方米。 2、泾河村牌楼队1373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299.2平方米、建设用地126.7平方米、未利用地312.9平方米。 3、泾河村种子场58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泾河村庄桥队2505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225.2平方米、建设用地2465.7平方米、未利用地367.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040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773平方米、建设用地2600.9平方米、未利用地1034.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嘉定工业区 农用地60.9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0.9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嘉定工业区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5年9月2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嘉定区规土局工业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5年9月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嘉定区规土局工业区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徐彬 联系地址: 宝钱公路3200号 联系电话: 59962179 监督电话: 69530109 上海市 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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