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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嘉定区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09-03-11
2008年度嘉定区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现发布2008年度嘉定区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目的是给经营者以警示,对消费者以提醒防范。消费者如遇到类似价格侵权,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热线12358(嘉定区域固定电话拨打)、59520708进行投诉。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案例一: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案例回顾:某医院在提供雾化吸入服务时收取10.00元/人次,根据沪价行(1997)第129号《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应收3.00元/人次,多收7.00元/人次,期间共收取1883人次,违法所得为13181元。依法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
案例点评:我区连续几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重点检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起了很大的作用,医疗机构自我规范意识也在逐年增强。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望逐步得到缓解。
 
案例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案例回顾:某液化气供应站在销售49公斤规格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以每瓶31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违反了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5)022号文件《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规格为49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售价格为每瓶299元,在此期间共销售1510瓶,违法所得为20837.80元。责令该液化气供应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2007年下半年以来,受上游原材料涨价影响,液化气市场零售价格上涨压力增大。为稳定我区液化气市场价格,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价格,对我区液化气供应站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经营单位存在短缺数量,变相提高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这些供应站依法落实行政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常见的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等表现形式。
案例三: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案例回顾:某超市在销售绿色丝瓜和无公害苦瓜时在果蔬区用醒目标示牌分别标示“绿色丝瓜5.50元,500克”、“无公害苦瓜4.90元,500克”,但在商品包装上分别用标价签标示“绿色丝瓜12.00元/kg”、“无公害苦瓜 11.00元/kg,实际结算时以标价签上标示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存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这种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超市商品有两个价格、结算价和标价不一致、贴错商品条码、标价签放置错位等情况造成价格信息错误,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既有超市管理不严,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等原因,也有超市价格欺诈的嫌疑。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价格欺诈。
 
案例四:采取短缺数量的手段,使数量与价格不符。
案例回顾:某超市在销售自制包装的麻辣肠时,标示的净含量为0.374kg—0.600kg,而实际净含量为0.368kg—0.594kg,标示的净含量未去外包装,存在短斤缺两的现象。立即要求该超市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五: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案例回顾:某超市在销售半高领女毛衫(货号:2017)时标示“原价199 现价139”,该商品在本次降价活动前7日内最低的成交价格为159元,该超市所标示的“原价199”是虚构价格。此外,该超市在销售安睡宝睿羽高级螺旋纤时标示“冬被全场8折海报及特价商品除外,店内售价为折扣后价格”,该款冬被所标示“零售价663.20元”,而在本次降价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价格为659元,该超市标示的“8折”是虚假优惠折价。
案例点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查处价格欺诈行为是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这些情况可对其进行投诉,但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录音、照片等),以便价格执法机关查证。
三、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公开表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案例六:不明码标价
案例回顾:某服装商店在销售店内全部服装时,没有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标价内容应当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要素。
 
案例七:“去分进角”,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案例回顾:有消费者反映某超市在进行促销时,将一些商品的定价精确到分,而在结账时“去分进角”,不肯把零钱找给消费者。经查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立即责令该超市改正这种行为,按实际标示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案例点评:超市“去分进角”不找零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把“分”的零头直接进到“角”的方式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案例八: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案例回顾:某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向消费者收取未予标明的湿纸巾1元/包的费用,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
案例点评: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要收取小毛巾、一次性消毒餐具等费用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并且要本着消费者自愿的原则,要做到提前告知消费者,不能在最后结帐时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