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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嘉定区世博会特许产品生产商、销售网点的通知
关于推荐嘉定区世博会特许产品生产商、
销售网点的通知
为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吸引更多优秀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参与世博特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提升公众对世博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根据《市商务委关于世博特许商品经营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商商贸[2009]711号)(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0年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特许办[2009]1号)(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推荐嘉定区世博会特许产品生产商,特许产品销售网点通知如下:
一、特许产品生产商
1、凡注册在嘉定区,生产制造世博会指定类别产品(详见附件3)的各种性质生厂商,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成为世博会指定特许产品制造商。
2、申请成为世博会特许产品制造商的单位,需符合并遵守《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二、特许产品销售网点
1、凡注册并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经营的各种性质的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成为世博会特许产品销售企业。
2、申请成为世博会特许产品销售企业的单位,需符合并遵守《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三、推荐及申报方式
1、有意申请成为世博会特许产品制造商、零售网点的单位,请于12月31日(周四)前,与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联系咨询。联系咨询电话:69989228 69989537。
2、区经委在经过评审后,对初步符合条件的单位,将向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进行推荐。
3、区经委将对经营业绩计入我区销售总额的特许产品制造商、零售网点予以适当支持,支持方式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商务委关于世博特许商品经营工作的指导意见》
2、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3、特许产品许可费调整情况表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市商务委关于世博特许商品经营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商商贸[2009]711号
各区县商务委、市经信委、世博局、市工商局、商业集团公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上海世博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世博特许商品的经营工作,吸引更多优秀的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参与世博特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提升扩大上海世博会的影响,增强公众对世博会的认知、支持和参与度,本着“特许授权,零售多元”的原则,扩大特许商品经营。现将有关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现有特许经营政策和管理制度
适度调整现有特许生产商和零售商的招募和管理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制定灵活规范的许可费标准,减轻企业投入成本,完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加入。
从服务企业,提高效率出发,简化相关工作流程。另一方面,重点加强对特许商品定价、防伪标识、销售统计和商品质量管理。
进一步加强购销管理,制定合力透明的产销政策,调动特许经营企业积极性。
完善特许经营信息系统,适应当前管理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开发,丰富商品品类和内容
在现有商品大类的基础上,调整和扩大品种门类,开发更多的适销商品。
丰富设计元素。鼓励特许商品开发商对世博会会标、吉祥物等标志衍生形象的创意设计,对各参展方国旗、场馆形象以及一轴四馆场馆、展示内容等元素的使用。
组织多种形式的特许产品创意设计和培训活动,开拓生产企业设计思维。
三、拓展零售渠道,发展全国销售网络
完善特许零售布局,发挥零售商业企业网点资源优势,以大型商业企业在主要商圈开店为主,特许生产商自有销售渠道为辅,开设世博特许商品零售店或专柜,年内覆盖本市各主要商业街区,并向江浙及全国其他省会城市辐射。
将世博园区内外特许商品销售、行政礼品团购纳入销售统计口径。
进一步扩大网络销售渠道,如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
四、加强特许商品的宣传推广
一方面将特许商品宣传推广纳入世博会总体宣传计划;另一方面组织特许经营企业开展特许商品及零售终端推广,鼓励和配合特许经营企业自发开展的各种推广活动,主动宣传世博特许商品。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
规范特许经营企业对世博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正确使用,保障应有权益。会同工商、质检、食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世博特许商品的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六、统一领导,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协调,实现平稳过渡
为完成世博特许经营工作的总体目标,希望全市各方全力支持和配合“世博特许商品经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开展与世博特许经营相关的工作。
第一,统一世博会标志商业化使用的授权和管理,归口于领导小组,力求世博商业权益最大化。
第二,会同市相关部门,大力扶植和鼓励优秀企业参与世博特许产品经营工作。
第三,会同市宣传部门和世博局,将世博特许产品宣传推广纳入世博会总体宣传计划,以全方位、多视角正面和持续宣传报到世博特许商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第四,加强打击制假贩假市场,市相关执法部门应会同领导小组,保障特许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五,会同市府相关委办局,将世博特许商品纳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政府礼品采购项目,充分利用特许商品这一重要载体宣传世博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2
2010年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特经办【2009】1号
根据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上海世博会的要求,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参与世博特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上海世博会,扩大上海世博会影响,提升公众对上海世博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同时,把特许经营工作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结合起来,推进世博经济发展,现就上海世博会特许经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试行)。
一、完善特许经营招募渠道
(一)完善特许生产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生产商招募公告的要求,向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知名生产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许生产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生产协议签署和产品申报流程。
3、参加经营办公室主办(或经营办公室认可的)的产品设计评比或竞赛活动,获奖产品为新开发产品,且产品所有者具备生产资质的,可申请该产品所属产品类别的特许生产商资格。
(二)完善特许零售商招募渠道
1、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按照世博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特许零售商招募公告的要求,向经营办公室报送应征材料。经招募评审机构审核,应征企业进入特许零售协议签署和零售店申报流程。
2、经营办公室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发出定向招募邀请,就特许零售许可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招募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特许零售协议签署和零售店申报流程。定向邀请的零售商,其特许产品零售门店(专柜)或销售额必须在商定时限内达到约定的规模数。
(三)鼓励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参加招募
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同步应征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资质,由经营办公室同步审批,同步授权。
二、丰富产品种类,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层次
(一)增加特许产品类别
1、除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约定的产品类别外,在现有特许产品类别基础上,增加食品、生活用纸制品等类别。
2、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加其他特许产品类别。
(二)保持合理的产品结构
1、鼓励开发和生产大众化的特许产品,以及能较好地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产品。
2、合理控制同类特许产品的投产数量,减少特许产品的重复开发现象。
(三)设立“荣誉特许产品”
为鼓励特许产品设计研发的最新成果通过世博会平台拓展市场,本届世博会将新设“2010年上海世博会荣誉特许产品”(简称“荣誉特许产品”)。
荣誉特许产品必须是本届世博会的特许产品,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取得较好的市场销售业绩。
荣誉特许产品由经营办公室组织评定,评定办法另行公布。
(四)允许适度宣传特许产品
允许适度使用世博元素,开展基于特许产品本身的宣传推广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三、鼓励特许产品研发设计
(一)提供世博会设计元素公共服务
经营办公室将及时向特许生产商提供世博会组织者许可的世博会会徽、吉祥物、一轴四馆(世博轴、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演艺中心)、参展国场馆等形象设计元素。
(二)鼓励特许生产商开发新产品
按照特许产品类别,对特许产品投产品种达到一定数量的特许生产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初次投放市场的特许产品,给予一定批量的产品免特许权费等政策支持。奖励和支持政策另行公布。
(三)鼓励公众参与研发设计
开设特许产品公众创意设计网上征集平台。公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征集平台上传设计方案,参与世博会特许产品的公众设计活动。
经营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公布优秀公众设计方案,并向特许生产商推荐。
对有意向的公众设计方案,特许生产商可与设计方案提供者直接沟通。达成合作意向的,按照特许产品审批程序报批。
四、拓展零售渠道,鼓励扩大销售
(一)零售主体多元化
鼓励内外资商业企业开设自营零售店,支持特许生产商开设产供销一体的零售网点。
(二)零售模式多元化
在国内重点城市和地区,以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为主;在其他地区及港澳台地区,直接招募特许零售商和发展区域特许经销商相结合;在其他国家,重点发展特许产品总经销商。
(三)零售渠道多元化
增加旅游集散地、居住社区等区域的零售网点数量;加快世博会特许产品在连锁超市、大型卖场和便利店的拓展速度;积极拓展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渠道,使之成为实体店销售的补充,扩大销售规模。
(四)零售门店多元化
在发挥好旗舰店、专卖店、专柜、临时零售点、网络门店等形式的零售门店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型门店种类,丰富零售门店形式。
(五)鼓励扩大销售
对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零售门店(专柜),按照实际销售产品的门类及数量,给予相应的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六)完善供销关系
除贵金属制品、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及部分产品种类外,特许零售商原则上向特许生产商买断经营(许可费由特许生产商支付)。零售商不得对世博特许产品收取“进场费”。
五、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率和履约保证金标准
(一)调整特许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
为支持特许生产商的发展,除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外,对特许产品许可费计提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许可费按季度根据当季申领防伪标识的数量支付。费率调整后,按不高于许可费40%的比例提取世博特许产品广告、宣传、促销等费用。
(二)调整特许生产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生产许可协议中按照授权产品类别核定的30万、50万、80万、100万元4个档次履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20万元和50万元2个档次。
贵金属、集邮品、世博福利彩票衍生品生产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变。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三)调整特许零售商开店许可费标准
1、由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的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定的门店范围内,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1000元。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一次性收取2万元开店许可费。
2、对于特许零售商申报的非自营零售店(专柜),开店许可费统一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1000元。
3、贵金属产品零售门店(专柜)的开店许可费调整为单店(柜)一次性收取5000元。对门店(专柜)数超过20个的贵金属产品特许零售商,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开店许可费。
4、开店许可费于该零售店(专柜)在经营办公室核准后15日内支付至指定帐户。
(四)调整特许零售商履约保证金标准
将原零售许可协议中按计划开店总面积核定的10万、20万、30万元3个档次履约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履约保证金应于许可协议签署日之前缴纳至指定帐户,清仓期结束后在扣除原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实际结算予以不计息返还。
六、 优化特许经营审批程序
(一)优化特许生产候选企业验厂流程
对拥有国家检验认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条件,直接授权成为特许生产商;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质检证明的企业,若满足其他招募条件,由经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第三方质检机构验厂。
(二)简化特许产品审批环节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生产企业提交的特许产品开发申请,缩短审批周期。
(三)调整申领防伪标识的程序
特许生产商直接向经营办公室申请防伪标识。
(四)简化特许零售店审批程序
经营办公室直接受理特许零售商的开店申请。
对于特许零售商自营开设零售店(专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特许零售商向经营办公室报送电子及纸质备案材料,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对于非自营的零售店(专柜),由特许零售商向经营办公室提交电子及纸质文件申请,经营办公室核准后颁发授权证书。
经营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特许零售店的核查工作,对零售店(专柜)实际情况与报送材料差异较大的,明确限时整改要求,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授权证书。
七、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和服务
(一)统一特许产品的管理
将现有普通特许产品,以及邮品、贵金属制品等专营特许产品统称为世博特许产品,适用相同的管理办法,不再区分普通特许产品和专营特许产品。
(二)完善特许商品的定价管理
1、特许产品定价指导小组负责对特许产品的定价区间提出指导性意见。
2、进一步完善特许产品批发价格的形成和协商机制。
(三)加强特许经营统计工作
1、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零售商须按照特许协议的要求,如实向特许经营办公室报送特许经营统计信息。
2、特许经营办公室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相关业务的审计,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向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加强市场管理
1、严格禁止特许零售商擅自开展打折、促销等活动,以及有悖于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的行为。凡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经营办公室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企业的特许经营资质,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处罚情况。
2、严厉打击盗版、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办公室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特许产品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特许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授权的特许产品零售行为一律作为仿冒侵权处理,维护消费者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发挥962010世博热线的监督和服务功能,及时处理有关特许经营的投诉和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1月20日起试行。之前订立的特许经营协议按原条款执行。
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3:
特许产品许可费调整情况表
类别序号
|
产品类别
|
调整前
|
调整后
|
1
|
家用玻璃制品
|
10%
|
7%
|
2
|
家用陶瓷制品
|
10%
|
7%
|
3
|
家用金属制品
|
10%
|
7%
|
4
|
箱包
|
10%
|
7%
|
5
|
玩具
|
10%
|
7%
|
6
|
非机动车
|
10%
|
7%
|
7
|
礼品
|
10%
|
7%
|
8
|
家用塑料制品、竹草藤制品
|
10%
|
7%
|
9
|
运动用品
|
10%
|
7%
|
10
|
钟、表
|
10%
|
7%
|
11
|
家用纺织品
|
10%
|
7%
|
12
|
个人护理用品
|
10%
|
7%
|
13
|
服装
|
10%
|
7%
|
14
|
帽品
|
10%
|
7%
|
15
|
文具
|
10%
|
7%
|
16
|
个人及家居饰品
|
10%
|
7%
|
17
|
伞具及手杖
|
10%
|
7%
|
18
|
鞋
|
10%
|
7%
|
19
|
眼镜
|
10%
|
7%
|
20
|
电脑外部设备
|
10%
|
2%
|
21
|
茶叶
|
10%
|
10%
|
22
|
贵金属制品
|
0.8%-8%
|
0.8%-8%
|
23
|
集邮品
|
2%-13.8%
|
2%-13.8%
|
24
|
世博福利彩票
衍生品
|
10%
|
10%
|
25
|
食品
|
新增类别
|
5%
|
26
|
生活用纸制品
|
新增类别
|
2%
|
注:1、费率调整后,原许可费预缴保证金标准不变。
2、涉及不同费率标准的组合式产品,从高计提许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