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信息搜索
信息类别:
所在区域:
房屋类型:
价格意向:
欠款不还 方正电机与韩国日星对薄公堂
日前,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与日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结果。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8年11月3日,方正电机就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日星),要求其支付货款4,540,267.14元以及相应利息。同时,方正电机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日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40,26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人民币92万元的担保。2008年11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2008)嘉民二(商)初字第2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日星银行存款70余万元以及18,1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2009年1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并出具(2008)嘉民(商)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日星支付货款4,540,267.14元以及相应利息。此后,上海日星不服判决,于2009年2月6日提起上诉,该案将由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2009年6月1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同意首期支付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210万元,已于2009年6月23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一)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二(商)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向由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审判决确认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为4,540,267.14元,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同意首期支付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10万元,该款已于2009年6月10日前支付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2、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同意于2009年8、9、10、11、12月共五个月分批支付余款,前四个月每个月支付350,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359,227元。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履行情况
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首期支付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 210万元,已于2009年6月23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