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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六大亮点

日期:2014-03-18
   今年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施行。那么,新《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对经营者到底强化了哪些具体义务?对消费者又作了哪些新的保护规定?对此,记者采访了区消保委秘书长薛文伟。
 
记者: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有何重大意义?
区消保委秘书长薛文伟: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新《消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据此,消费者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违规:一是格式条款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二是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这样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条款的约束。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还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倡导文明消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
记者:此次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以来的首次大修改。请介绍一下新《消法》的亮点。   
区消保委秘书长薛文伟:总体而言,修改后的新《消法》有6大亮点。
亮点一: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24、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新《消法》这一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下的合法权益。7天可称为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亮点二: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不久前,两则新闻更让人触目惊心: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新《消法》第2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三:耐用商品维权举证责任倒置。
在消费实践中,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新《消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到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那就是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止步。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顾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亮点四:遇消费欺诈可获3倍赔偿。
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新《消法》第55条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此外,按新《消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
亮点五:明确了消协的社会组织性质以及省级以上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按新《消法》36条、37条规定,消协是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而不是过去定义的社会团体,强调消协的公益性和公正性,准确的定位更利于今后消协工作的开展。另按新《消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作了修改。换句话说,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中确立公益诉讼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而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别的,涉及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消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六: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按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