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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S&M观(转载),别让我鄙视你的虚伪   xuanren 发表于 2004-10-1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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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03-1-24 08:42:30 | 只看该作者
诶诶
跑题了啊~
同志们不要抬杠,我还指望着学到点啥新观念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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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03-1-24 09:17:10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Lotus 发表
剪刀对于突出的东西下刀的欲望,或者说操到的人对突出的东西下刀的欲望是不分长短,大小的……(你~你~你还不理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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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03-1-24 09:31:29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xjl 发表

他可能理解了
我是越看越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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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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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4-1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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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6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4 09:53:03 | 只看该作者
    你们。。。


    什么和什么啊。。。

    这里我们只谈技术好吗?

    我自己剖析自己吧:

    以前在学校寝室里的时候,大家一起YY

    8个人中有6个人曾有过性幻想,而且是以那种及其强暴,及其夸张的方式

    就类似捆绑拉,69拉,滴蜡技术是后来才学会的,制服的诱惑等等。。。

    但是真正实施过的无从考证,另外2个没参与讨论的,一个被怀疑是GAY,

    一个是不噱谈论这些的;我是那1/6还是1/2,我想大家一定能了解

    的。。。

    我发现其实每个男人内心或多或少都有征服,施虐的欲望,只是鉴于自己

    所爱的人不忍下手?还是实在是拉不下这张脸?还是由于道德规范的束

    缚,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生存还是毁灭?

    记得曾经看过一个BT,这样描述自己的作爱情景:他说跟女朋友那个的时

    候,突然发现在即将到达高潮时,喜欢瘙女友的痒来达到一松一池,在兴

    奋与高潮之间寻找快感。。。

    这不就是一种变形的SM大法么,只不过未必他的方法能适用每个人,但何

    尝不是一种启发呢?


    啊,朋友们(特指刀刀等等),别再用那些破烂的橡胶制品了,别再尝试

    那些无力的娃娃以及水果食品了,找个真爱,用适合自己的SM大法获得最

    大的和谐吧。。。


    还演啥,该干吗干吗去吧。。。





           

    此贴由 xuanren 在 2003-01-24 10:00:12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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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发表于 2003-1-24 10:41:0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S是虐待,M是被虐待,那么这样的话题是另一种学科,使我联想起弗洛伊德了。他们那些人专攻的是心理学科,而没有人认为和文学有什么关系。
    高中时期,政教老师也是这样一个人,热衷于看他们的书和讨论他们的思想,那时似乎有个马思洛思潮和它同步着,而我倒也被那老师带到弗洛伊德面前了(因为是个年轻美丽的女教师)。
    弗洛伊德有很著名的虐待分析,基本从性上去展开话题,表现突出的是他的爱情心理学,从儿童的性心理说到性倒错、俄狄普司情结、泛性论等等,我们现在好像也在讨论与性有关的话题了。
    精神分析学家不是那么容易的成为学家的,从社会现象说起倒是人人有资格讨论。有人说西方的性开放(不是性解放)是否该在我们这里达到,而期间必然要走的就是性解放这一过程。再看白丝带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性解放带给了他们不安和痛苦,既然我们从他们身上看到了这些,那就不用再重复走他们的路了。各种表现都能说明,他们现在也想拼命的走回来……我们又何必做傻子呢?
    解释性欲和情爱有不少参考,奥地利的瓦西里夫有本《情爱论》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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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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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4-1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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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楼主| 发表于 2003-1-24 11:55:12 | 只看该作者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田雨)“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如是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负责人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这类主观性强、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

      “长期以来,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该负责人指出,刑法的这一规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该负责人说,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对于批复中的“明知”,他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种,和“解释”、“规定”一起,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颁布的法令,这不是在纵容性犯罪么。。。

    何大律师,快来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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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发表于 2003-1-24 12:14:16 | 只看该作者
    厉害的:)
    没有想到这个也有新的司法解释了
    以前学刑法的时候我们研究得最多的就是强奸罪(一群女生)
    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只能是男性
    至于“强奸幼女罪”,这个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
    事实上废止了以前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客体属于14岁以下幼女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也就是部分否定了强奸幼女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
    嗯,对于一个刑事犯罪的认定,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本来我们对于强奸幼女罪是不规定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的,但是现在……
    赫赫
    这个不是纵容性犯罪
    现在的女性成熟比较早
    不是吗?
    有的时候从外表上14岁的青少年已经非常成熟了
    我想这个也可以算是我国法律完善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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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4-1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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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68
     楼主| 发表于 2003-1-24 12:26:0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只能是男性


    谁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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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发表于 2003-1-24 12:28:3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解释明确规定
    妇女没有作为强奸罪的行为能力
    属于客观不能犯

    赫赫,这个常常作为我们讨论的经典法律问题


    此贴由 何丽莹 在 2003-01-24 12:37:45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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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2-12-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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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70
    发表于 2003-1-24 12:43:44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xuanren 发表

    我说吧,你就是乱7八糟德看得太多,最起码德法律常识都不知道。。。。。。

    独孤的话。。。。我觉得虽然有些事情明知道不好,有些道路明知道走不通,可是作为一个人,不可避免的一定要去做这些事,走这些路。毕竟你自己没有亲身体验过,心存怀疑是必然的。结果就是事情发生时,几经反复,还是会选择去做。
    扯远了,还是回到楼主的主题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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