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20-12-2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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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28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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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其实固定不规定,就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若是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一年一租,一月一租,一天一租。一年一租的话,是否前一年的有优先权,甚至后面的人又优先权都是可以的。未经过业主大会通过的固定车位本来就没有依据。如果通过了,就是合理的。若是觉得不符合现在的形势,可以再开业主大会改变原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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