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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cq741 在 2008-10-27 19:05:46 发表
涨价了你们要不要退钱给开发商?
有网友将这些清水三期购房者的购房行为同炒股联系在一起和“房价跌了你要开发商补偿,那房价涨了你会不会给开发商补偿?”的说法我非常不认同,两者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也有明显的区别。资本市场中的股票虽然是虚拟之物,但它却是实实在在的现货,在交易时间内你可以随时交割买卖,并支付相应印花税和交易费,是交易者和交易者之间的行为,追涨杀跌、你得我失,所谓的庄家也只是交易者之一,上市公司则只是在首发和增发融资时出场,股价短期波动通常和其无关,而证监会只是市场监管者;
而商品房除去部分投资用房外主要是用来居住的,由于期房相比现房尚未完成其居住功能,看不着房屋的质量,所以决定了相同的商品房期房价值应小于现房价值。因为,最先的期房购房者最早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不论是购房者最先最多地承担了先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还是开发商得到了这笔购房款后的利息得利及转投使用得利,都是最先购房者向开发商做出最多贡献的那批业主,并且最先期房购买业主承受了对未来所购期房最长和最大的房屋质量、配套规划、甚至烂尾楼等不确定性风险,所以相应地最先期房购买业主理应得到最大利益,即房价优惠。如果最先购买者要承受最大的损失,那还有谁来购买第一批期房呢,期房又如何能顺利销售呢?从销售方式来说就是期房房价应该低开高走,从而
符合期房预售这种销售模式。期房在交房前是无法二次交易的,即便因为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升值仅仅是账面上的而无法兑现,但如果房价下跌却是能带来实实在在损失的。所以,如果非要将期房同股票比的话,期房销售应该对应于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融资,而融资价格则是一致的,而融完资后发售的股本在二级市场流通则相当于期房交房后变成现房,从而完成其商品房住房功能,若此时业主要在二手房产市场上买卖,开发商才不该承担涨或跌补偿的义务,风险完全由房产投资者自负。
因此对于“房价跌了你要开发商补偿,那房价涨了你会不会给开发商补偿?”这句话的说法并不全面,应该这么理解:若期房在交房(完成现房)前价格下跌所造成的业主损失,开发商应当补偿差价;期房在交房前价格上涨带来的业主房产升值,则应视为开发商对先期购买期房业主所付成本做出贡献的利益回报;而如果随着交房时间的到来期房变成现房了,则成交价格完全应由市场决定,开发商和交易者之间再没有补偿或退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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