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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特殊性行为”与强暴致死——对黄静的第五次尸检报告说明了什么   ~幽幽~ 发表于 2004-8-1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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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4-8-11 22:33:01 | 只看该作者
  对贴作者的心情能理解,大伙的正义感也值得鼓励。但我觉得这篇帖子是有失偏颇的。这也是目前我们整个社会在社会思想方面习惯以阶级感情取代法治思维的典型反映。
  帖子太长,没看完,仅就其中的一点问题发表拙见。其中对鉴定结论为把本案的“性行为”直接称为“强奸”异常愤慨。其实这确实是鉴定结论必须坚持的中立性。文中对这种“中立性”是否成立进行了批驳,这种批驳至少是不成熟的。
  对我国刑事法律有基本常识的人应该知道,现代刑法一个最基本的体现保护人权的刑事法律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而正如文中说道的,“强奸”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在法院宣判之前,作为一个鉴定结论,当然不能把这种行为称呼为“强奸”,这等于已经越过了法院的审判,直接就认为被告有罪了。这样的话,和被告人单方面辩解自己没犯罪有何区别?
  至于指出案由是“强奸(中止)”,有矛盾,其实也是作者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这里的“案由”是援引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状中的案由,这不同于法院判决书中最后的结论性判决。大家想想,从字面理解,“案由”即“提起本案的理由”。“案由”是一个程序上的术语,而不是实体上的,简单的说,就是原告启动本次诉讼的理由。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代表被害人利益的是检察院,它可以用“强奸”,因为它主张被告犯罪了。而鉴定结论实际上是一种证据形式,它只能描述一种行为的事实状态,至于其是否属于犯罪,这类法律定性问题要由法院来作出裁决。
   由于文章太长,没仔细看,但粗略的看了一下,作者主要还是凭着一股正义感在抒发自己的感情,缺乏有逻辑的法理论证。尽管我们国家在立、执、司、护法各方面都不尽如人意,但大家学着用理性的法律思想来代替仗着正义感的冲动怨天尤人似乎更有建设性。
  也许在这么一片讨伐声中发表这样的言论会被群起而攻之,但个人认为,保持清醒的意识和独立的看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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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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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2
    发表于 2004-8-11 22:35:4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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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6-2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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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33
    发表于 2004-8-11 23:16:2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31楼 法院都还没判呢  就唧唧歪歪的 一句一个强奸啥啥的 是不是太不把法院当回事了呢

    还有 在法院宣判以前 以作者的身份 发表这种有严重倾向性的文章 可是有妨碍司法公正嫌疑的哦

    那帖子实在是长啊。。。偶耐心还算可以的了  可是写的实在乱七八糟  眼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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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1 23:24:53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season 在 2004-08-11 22:33:01  发表
      对贴作者的心情能理解,大伙的正义感也值得鼓励。但我觉得这篇帖子是有失偏颇的。这也是目前我们整个社会...


    阁下的观点我也认同,可是这个名目也确实不妥,这样说来,杀人嫌犯可以叫做特殊性伤人!正如文中所写,贪污可以说是特殊性敛财等等...

    以这样的名目示人,难怪一年前人们接触此案的时候根本无法理解,也根本不屑于去深入理会此等男女之事,殊不知真相是这样。
    总之,虽然中国有足够的人权,可是也不能巧立名目,这样对亡人简直是。。。


    元宝妹妹:向世人披露真相也叫JJWW?很多案例就是有了这种坚持这种揭露才得以一审二审三审...,中国司法制度不健全,没想到市级省级也是如此,仿碍司法的是毁灭掩盖证据的人,现在这种情况正是由于标本被毁,才拖了那么久!否则早已定夺,怎么可能容它第五次验尸!
           

    此贴由 ~幽幽~ 在 2004-08-11 23:32:19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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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6-2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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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35
    发表于 2004-8-11 23:32:31 | 只看该作者
    司法鉴定结论本来就是很专业的 作用主要是给法院判决做依据
    难道要像科普文章一样通俗易懂?
           

    报告有了  法院还没判  这段时间里  发表这样的文章难道没有不妥?
    要披露可以啊 其他时间尽管披露嘛~

    此贴由 元宝妹妹 在 2004-08-11 23:35:42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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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楼主| 发表于 2004-8-11 23:34:26 | 只看该作者
    本来是不需要也不必要,这里是以披露的方式,可能繁复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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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7
    发表于 2004-8-12 08:38:37 | 只看该作者
    要是法律那么正大无私,证据就不会遭毁,“太子党”臆说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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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发表于 2004-8-12 09:55:27 | 只看该作者
    什么都要等法律宣判了,再说是什么罪?无罪判定是指人无罪,可不是指犯罪行为不存在的意思。
    要不然,尸检报告该如何写?检查起诉书如何写?
    各位,这是报告文学,本就一家之言,说个罪名也是自我判断。
    再说“特殊性行为”这个法律名词,31,35楼两位给个法律解释吧。
    打小就觉得法院恶心,国外说“贪污”,中国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靠,这就是法律名词。既要当婊子讨好上层,又要立牌坊树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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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8-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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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39
    发表于 2004-8-12 10:19:30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有他的严谨性和公证性
    但是从社会舆论角度出发,那就可以带有360度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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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0
    发表于 2004-8-12 16:57:16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吃得太多了哦
    “特殊性行为”我想,无数法律专家们在为这个词定性呢。
    双方在主观和客观上都进行了性行为,这算强奸?我到是弄不明白了。
    而对“党性挡箭牌“一说,是提外话了,人们对这个表现出浓厚兴趣也是社会上不平衡心态的表现,完全没必要和此案挂钩。
    而在这帖子里大多数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啥呢,人云亦云和对法律常识的欠缺。

    还好我们没陪审员制度,否则大叫惩戒他的全都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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