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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贴作者的心情能理解,大伙的正义感也值得鼓励。但我觉得这篇帖子是有失偏颇的。这也是目前我们整个社会在社会思想方面习惯以阶级感情取代法治思维的典型反映。
帖子太长,没看完,仅就其中的一点问题发表拙见。其中对鉴定结论为把本案的“性行为”直接称为“强奸”异常愤慨。其实这确实是鉴定结论必须坚持的中立性。文中对这种“中立性”是否成立进行了批驳,这种批驳至少是不成熟的。
对我国刑事法律有基本常识的人应该知道,现代刑法一个最基本的体现保护人权的刑事法律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而正如文中说道的,“强奸”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在法院宣判之前,作为一个鉴定结论,当然不能把这种行为称呼为“强奸”,这等于已经越过了法院的审判,直接就认为被告有罪了。这样的话,和被告人单方面辩解自己没犯罪有何区别?
至于指出案由是“强奸(中止)”,有矛盾,其实也是作者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这里的“案由”是援引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状中的案由,这不同于法院判决书中最后的结论性判决。大家想想,从字面理解,“案由”即“提起本案的理由”。“案由”是一个程序上的术语,而不是实体上的,简单的说,就是原告启动本次诉讼的理由。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代表被害人利益的是检察院,它可以用“强奸”,因为它主张被告犯罪了。而鉴定结论实际上是一种证据形式,它只能描述一种行为的事实状态,至于其是否属于犯罪,这类法律定性问题要由法院来作出裁决。
由于文章太长,没仔细看,但粗略的看了一下,作者主要还是凭着一股正义感在抒发自己的感情,缺乏有逻辑的法理论证。尽管我们国家在立、执、司、护法各方面都不尽如人意,但大家学着用理性的法律思想来代替仗着正义感的冲动怨天尤人似乎更有建设性。
也许在这么一片讨伐声中发表这样的言论会被群起而攻之,但个人认为,保持清醒的意识和独立的看法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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