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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戴小姐挑战银行“铁规矩”   bluehr 发表于 2005-3-2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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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5-1-20 14:06:19 | 只看该作者
"理"和"法"在大多数的时候是在一边的,但有些情况下是有冲突的.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时代,要想发展繁荣,都是用以"法"治国为根本,再用以"理"治国为辅,使社会祥和安定. "法"就是大家的游戏规则,弹性小,操作性高,有强制力,"理"的变数太多,很难有个统一的标准."理"只能用道德来约束,而且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

如果在一个荒岛上,只有你和我,我吃了你,我活,我不不吃你,我死,然后,我把你吃了,那你说我是正义还是非正义?

戴小姐的想法,我是不得而知的,如她的确仅是要贪钱,那给她一个主观上的私家鄙视.但是客观上看,她的行为将一个现存的模糊的不确定的问题,提了出来,使其有确定的可能.

如果说戴小姐是无理取闹,那也不尽然,戴小姐是不是搞法律的,我只知道对这个问题,法律并不是很明确的,(虽然有过判例判储户还钱),对于"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这个规定/惯例的效力,并没有涉及,而且法律上也没有现成的条文可直接引用,只能从法理上来推论,真要搞到法院,虽然机会不大,但也不一定就输.

至于,这是不是"偷""抢",我只能说戴小姐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偷和抢.法律意识不是在于,你做的时候怎么想,而是在于你对法律如何理解,如果你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是有法律意识.服务意识的增加也是要靠大家的法律意识来推动的,原来超市动不动就搜身,现在还有几家敢的?

正义,太模糊,太笼统,两国交兵,大家都说自己是正义的.戴小姐用法律途径取得了利益,并不就是非正义.说有违老百姓的道德标准,或许,不过既然海啸可以不捐款,看来道德还是狗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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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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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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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22
    发表于 2005-1-20 16:00:18 | 只看该作者
    很高兴能与朋友们作这方面的探讨。
    坦率地说,正义确实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但我想大家对此还是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观点的。我对法律方面的专业不太熟悉,所以说的一些话可能带主观感性的色彩较多,但这并不影响结论的形成。我还是未能明白戴小姐的行为能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所谓的“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好象从来没有作为过正式的法律条文,如果说银行方面曾经有过拿这条理来应付储户的话,也要看是什么情况。这更多的是从经营风险方面来考虑的,而不是故意要形成对储户的不合理条款。否则,任何人动不动就跑过来说什么时候自己在这儿办了什么业务,现在发现上次取的钱款中有几张有问题,要求解决。(当然,金额方面有出入一般是可以查的,因为这个比较好解决)。这怎么办?那银行还能开得下去吗?我承认,在这方面银行所处的地位确实比较有利,但有利并不是用来作利益的砝码。就象现行交通法规中,对行人或受害者的过份偏袒只能让大家更觉得无奈。虽然现在有很多服务行业让人不甚满意,但也要认识到也有一小部分人,可能会打着正义凛然的旗号,却就做一些损害商家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以前的王海,有人说他在保卫消费者权益,也有人说他是“刁民”,从他这么多的投诉案例中,确实也有一些是很无聊的)。还是同意一句话,戴小姐对“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理解有点“偏”了。就象我前面举过的一个例子,这句话本身就是定义不清的,而且,如果有不当得利的话,是否也可以以此为据,“概不负责”呢?
    我在想,如果哪一天我到银行存款,然后想个办法也让银行那边既帮我办好了业务,又不给人家钱,完事后立刻溜之大吉。你们会有多少人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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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3
    发表于 2005-1-20 19:05:33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还是有的.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合同条款和法律来共同规定的,合同中无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同时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也是受法律限制的.

    如果银行中有个大告示牌,写清楚"在储户存取钱时,将现金携离柜台后,储户和/或银行不得对现金的真伪,数额的争议,向对方或对方的雇员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双方都自愿放弃对己方已失去占有的现金的所有权,"这时,戴小姐就有相当大的机会得到这2700.

    正向SEASON说的不当得利是要以非合法途径取得为前提,如果合同有有效的约定,那就是依据合同取得,不当得利就不能成立了.

    你举的那个抢银行的例子,不一样的,抢银行不是合同行为,不受合同的约定的限制.跑到天边也没有用的

    对于你最后提到的打算,我支持你,前提是分我一半,不过问题是该还钱给银行时,别来找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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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1-1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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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24
    发表于 2005-1-20 19:28:0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真高兴能找到支持者。真的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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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
    发表于 2005-1-21 15:16:14 | 只看该作者
    高人在上,小的不敢多说什么,因为小的实在对法律一点点都不了解……只知道我在为一个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工作……

    不说戴小姐是否应该归还钱的问题,
    我只是想说,
    法律这个东西,由于是人制定出来的,必然是为了维护一部分人或是大部分人的利益,有漏洞有偏颇在所难免,就是要带着“找茬”的热情,才能促进她的进步……
    对于那些为了维护一部分人或是大部分人的利益而出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法律,我深恶痛绝……
    弱势群体就是要奋起反抗!

    如果我是戴小姐,宁可官司输掉多赔钱也要反抗一下下!
    呵呵……
           

    此贴由 Deirdre 在 2005-01-21 15:17:07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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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6
    发表于 2005-1-21 19:03:31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什么?马克思的话最经典:阶级统治的工具!
    如果说法律是维护公平的,那还说的过去,如果说法律是维护正义的,那就是扯淡。
    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无非是一个利益调节的工具罢了,法律维护的公平也只是利益的公平。所以除非你的反抗能影响到利益集团去改变法律,否则即使恶法也不得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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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9-1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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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27
    发表于 2005-1-21 20:35:45 | 只看该作者
    从现实的老百姓的角度来说:支持戴小姐的做法。为什么取钱拿了假钞我们就要吃进呢,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疏漏我们就得乖乖的把钱交出来呢?
    不管这个事件最终的结果怎么样,我相信我还是很佩服戴小姐的勇气的。
    冒她人所未为而先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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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6-2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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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8
    发表于 2005-1-21 23:09:51 | 只看该作者
    结果是不乐观的  勇气是可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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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9
    发表于 2005-1-23 00:27:02 | 只看该作者
    不是自己的钱就不应该拿,讨厌这种自以为懂一点就了不起死的的人
    如果是她少了2700的话没发现,后来银行查出来还给她,这时估计她不会这么想了。
    银行员工已经错了,为什么不能给他一次机会,难道她在工作中就不会犯错。。。
    现在好象不存在弱势群体,只有顾客至上。每个人做事起码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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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2 10:5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0
    发表于 2005-1-23 19:16:40 | 只看该作者
    敬佩戴小姐的做法,谈不上得罪银行,确是一条很鲜的新闻,肯定有不少社会舆论自持,万一打官司,还可以上镜,多好的事情,又不用得罪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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