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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须知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批准, 于97年12月30日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即时登记备案: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二、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 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发现上述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报告。
此贴由 hzhou 在 2006-01-15 14:58:28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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