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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如果是在银行内明示的,比如有招牌什么的,可以是银行和储户的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银行的存款规定或细则里有规定的话,也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这里其实还有个时间的问题,但不做细究.
2,如果"现金离柜,概不负责"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不满足的话,戴小姐要陪钱.
3,如果1满足,也就是说"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是合同的一部分.那么戴小姐也要陪钱.因为合同是当事双方的约定,中国法律不承认契约自由,也就是说合同的约定不能和法律相抵触.中国民法中有不当得利的条款,"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相背,属无效的约定.
4.所以"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没约束力,储户要不回来钱,银行能要回来钱,不是因为"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只对银行有效,而是由于储户很难举证.假钞不必说了,就是少给了钱,录像也看不出来呀.
5.不能举证的情况对银行也是一样的,虽然有验钞机银行也会接收假币的,就只能自己认了.如果是储户取钱,银行多给了,只要在录像里看不出差别,银行也是没办法的,
6,这次的事,戴小姐是给钱没给钱的差别,录像能看出来所以打官司是输定了的.
7,这次事其实也是给银行上了个好课,不是铁规矩对谁有用,而是铁规矩是不是真的有用.
坚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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