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3-7-24 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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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发生争执时毒针在被害人手中,且无法证明是狗贩的不当举措导致毒针扎到被害人。”
但是事实结果却是“被毒针插入头部,中毒身亡”
我们知道,即便是扭打在一起,也绝不可能用针往自己的脑袋上扎,所以“双方发生争执时毒针是否在被害人手上”无法作为被告人没有行凶的直接证据。
公诉人以什么罪名起诉,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而公诉人在有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却依然以“妨碍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法院在明知被告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直接死亡的情况下依然“从轻处罚”。
从以上两点基本可以看出案件背后的存在着严重的司法问题,至于是贪污受贿的腐败问题,还是裁决判罚上的疏忽问题,就需要当地政法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好好调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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