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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064 回复:15 发表于 2007-12-31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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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6 11:2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讨论]迎园八坊居委会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人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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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两个月,迎园八坊迎来了第一次改建工程,本来是件开心事。

    可居委会在仅在门口贴了张“请把车棚内个人杂物清理干净”的告示,并在业主不知道情况的前提下取走居民停留在自己车棚内的自行车,并事后不主动告知失主。
    在居民发现后,到居委会询问,工作人员开始不承认清理过,后经过反复询问,才告知已经将车辆转移到六坊的河岸边。

    当居民满怀希望去所谓的临时存放点领取时,不单发觉这个堆放场没有必要措施来保证自行车的安全,地上丢弃着各种钢筋也不知道哪里来的。居民在堆场中反复寻找,只看到了远远少于被清理出的自行车量的少数自行车,并且没有发觉自己丢失的自行车。之后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已经有很多人来认领了,好的自行车已经被人都来领取了,今天早上还来了两个人”。问他们怎么确认认领人的身份,他们假作没听到,不回答。

    请懂法律的朋友说一下,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人权?只有如此少量的证据是否有机会告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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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07-12-26 11:28:22 | 只看该作者
    上PP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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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07-12-26 13:04:38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送你忘忧草 在 2007-12-26 11:24:47  发表
    最近两个月,迎园八坊迎来了第一次改建工程,本来是件开心事。

    可居委会在仅在门口贴了张“请把车棚内个...


    应该属于侵犯财产权。
    如果事情属实,可以用照片取证,也可以找居民做人证。
    事情总会解决,大家理智一点,好好调解一下!
    最好是业主委员会出面解决,比较有信服感,也比较节约成本,不赞成上法院。
    上法院世间拖的长,成本高,为了几辆自行车不怎么值得。
    给他们一点警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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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07-12-26 21:12:17 | 只看该作者
    很明显,居委会干部为了“改善”自己的工作状况,来了个临时“整改”,只可惜,很不人性化,甚至是损害了业主们的物质财产。

    ls的分析比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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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1-1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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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7-12-26 21:21:13 | 只看该作者
    强烈建议走法律途径!
    哪怕只是为了一块钱,也要这样做。不为别的,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顺便为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出一份力。和谐社会,不是这样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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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7-12-26 22:47:28 | 只看该作者
    我曾经也有同样的遭遇
    叫我去环保所找车,出租车司机找了半天终于帮我找到环保所,进去,却告诉我环抱所有2个,在另一个里,就再也没有司机知道在哪里了,我打车大约用掉40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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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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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7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7 00:09:5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关心和回复。
    想了许久后发的文章,是想告诉大家一个真实的情况而已。
    因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只能这样发发牢骚了。
    不见得去搞“法律外的公正”,
    相反,被“他们”盯上后,反复给你搞“非法律途径的解决方法”,
    那就苦的又是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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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7-12-27 13:11:35 | 只看该作者
    很可惜,如果我站在我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话,我不会赞同上法院的。因为这样的案子不是很好操作的,最后判决的结果也许也不是你们最初想的那样,甚至有可能到最后连执行也出现问题。当然如果你只是想发泄一下,或者是惩罚一下物业的话,另当别论。
    并非所有的“非法律途径”都是不好的,很多事情打官司的目的也就是解决问题,如果你们私下可以解决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又不是刑事案件,又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也不会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的。
    所以楼主,你发泄下就好了,事情能解决的话还是尽量好好的去解决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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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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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9
    发表于 2007-12-27 14:39:48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夏菀霏霏 在 2007-12-27 13:11:35  发表
    很可惜,如果我站在我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话,我不会赞同上法院的。因为这样的案子不是很好操作的,最后判...


    我非常认同霏霏的观点。
    不要意气用事,如果你经济实力够雄厚,如果你时间够充足,那么我不反对凡是都搞上法院。让我们国家的公民法律意识都强一点。
    但是如果你没有以上两点,那么点到为止,能够满足你的要求就ok吧!省时省力,何乐不为呢?
    我们都是事务经验的,哈哈! [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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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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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0
    发表于 2007-12-27 19:49:36 | 只看该作者
    居委会在门口贴了张“请把车棚内个人杂物清理干净”的告示,居委会已经告知了,为什么还不拿走?大家能配合,才能做好。曾经遇到过,执行者再三告知,可就是有人顶着不配合。       

    此贴由 欢乐英雄 在 2007-12-27 19:56:57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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