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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园招生入园
1.凡年满3周岁(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本次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持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幼儿本人,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住宅类房产证的;本区户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本人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
(2)本市户籍,父母或幼儿本人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
(3)本市户籍,居住招生区域内配住廉租房的(凡居住本区配住廉租房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登记入园,由街镇教委统筹安排入园)。
符合第一条,优先级排第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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