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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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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由于整体楼市不景气,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纷纷降价抛售楼盘,由此暴露出以往市场热闹时掩盖的一些问题。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清水三期业主退房事件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已购业主情绪非常激动,还没到交房日就已经损失了数万甚至十几万真金白银,感觉非常地冤,希望能向开发商讨个说法,弥补一些损失;而事不关己者则冷眼讽语,认为这是购房者在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而受到的惩罚,要求购房者能够按契约精神办事,切实履行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购房者的购房行为同炒股联系在一起。
对此,我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首先弄清一些基本事实。这批要求退房者大都是2007年底至今年上半年以高价购买清水颐园三期楼盘的业主,他们当中购买的单价贵的甚至超过10000元每平方,最低的也要单价8000多每平方,而现在差不多相同位置、楼层的单价只要7000多甚至更低即可买到,而楼盘交房时间是在今年12月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业主大多是在房价见顶时以高价买的现时无法入住的商品房期房,而不是已得到产权证的现房。而对于商品房期房及其销售制度,其漏洞、弊端及危害,在业界、社会、以至政府部门都是极具争议的。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期房的一些常识: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期房预售制度的产生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市场发展早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发展,但企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于是,建设部主导设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却留下来一个巨大的漏洞,即对侵权、违规行为未制定具体的惩戒条款。
商品房期房预售制度实行后,许多开发成本转嫁给了购房人。由此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就是对购房人权益的损害,由于购房人已经预交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开发商提高房屋质量以吸引消费者的动力不复存在,导致了房屋质量问题连连。重要的是,当初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因为当时房地产业发展不景气,房价低迷,需要鼓励房地产的发展。而现在的情况已经与之完全相反,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大幅度攀升,接连两次房市调控政策都未能阻挡住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正在成为开发商囤积居奇、推动房价上涨的帮凶。
对于有网友将这些清水三期购房者的购房行为同炒股联系在一起和“房价跌了你要开发商补偿,那房价涨了你会不会给开发商补偿?”的说法我非常不认同,两者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也有明显的区别。资本市场中的股票虽然是虚拟之物,但它却是实实在在的现货,在交易时间内你可以随时交割买卖,并支付相应印花税和交易费,是交易者和交易者之间的行为,追涨杀跌、你得我失,所谓的庄家也只是交易者之一,上市公司则只是在首发和增发融资时出场,股价短期波动通常和其无关,而证监会只是市场监管者;
而商品房除去部分投资用房外主要是用来居住的,由于期房相比现房尚未完成其居住功能,看不着房屋的质量,所以决定了相同的商品房期房价值应小于现房价值。因为,最先的期房购房者最早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不论是购房者最先最多地承担了先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还是开发商得到了这笔购房款后的利息得利及转投使用得利,都是最先购房者向开发商做出最多贡献的那批业主,并且最先期房购买业主承受了对未来所购期房最长和最大的房屋质量、配套规划、甚至烂尾楼等不确定性风险,所以相应地最先期房购买业主理应得到最大利益,即房价优惠。如果最先购买者要承受最大的损失,那还有谁来购买第一批期房呢,期房又如何能顺利销售呢?从销售方式来说就是期房房价应该低开高走,从而
符合期房预售这种销售模式。期房在交房前是无法二次交易的,即便因为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升值仅仅是账面上的而无法兑现,但如果房价下跌却是能带来实实在在损失的。所以,如果非要将期房同股票比的话,期房销售应该对应于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融资,而融资价格则是一致的,而融完资后发售的股本在二级市场流通则相当于期房交房后变成现房,从而完成其商品房住房功能,若此时业主要在二手房产市场上买卖,开发商才不该承担涨或跌补偿的义务,风险完全由房产投资者自负。
因此对于“房价跌了你要开发商补偿,那房价涨了你会不会给开发商补偿?”这句话的说法并不全面,应该这么理解:若期房在交房(完成现房)前价格下跌所造成的业主损失,开发商应当补偿差价;期房在交房前价格上涨带来的业主房产升值,则应视为开发商对先期购买期房业主所付成本做出贡献的利益回报;而如果随着交房时间的到来期房变成现房了,则成交价格完全应由市场决定,开发商和交易者之间再没有补偿或退还的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清水开发商降价销售期房虽然给后购买者带来了实惠,但这种给先期购买业主带来较大损失的销售行为,完全背离了期房预售制度的销售规律,给我们的期房预售制度打了个响亮的耳光,清水三期先购业主则是彻彻底底的我国期房预售制度的受害者。从情理上来说,我对他们要求开发商允许退房或补差价的做法表示同情并支持。那些要求他们能够按契约精神办事,切实履行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则实在是对我们现阶段那漏洞百出、百害而无利(只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城镇住房供应不足、房产企业缺乏资金时期有利和只对开发商和建设部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有利)的期房预售制度的无知愚昧或别有用心。
对于现阶段期房预售制度的漏洞、弊端和危害,政府部门其实是心知肚明的,处于利益考虑,暂无动静。如果说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城镇住房供应不足、房产企业缺乏资金时期发展期房预售制度符合当时特定时期的特点,那在经过十几年发展、住房供应充足、房产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的今天则应该是到了废除的时候了。因此,在现阶段大环境下,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的期房购房合同本身就是一个欠缺公平、不合时宜的产物。希望决策层在政策层面出台新的、能保护自住购房者利益、符合新时期特点的商品房销售模式。
我虽然不是清水三期业主,但我真的希望清水的同志们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发出声音,理性诉求,以点带面,制造影响,能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击开发商的嚣张气焰,同时给政府决策层施加一点压力,也能够让政府能够与时俱进、破除成规,不要被利益蒙混了头脑,这样才能保护未来所有购房者的利益。
至于为何嘉定地区就清水这个楼盘降价幅度特别大且特别坚决,我觉得有它自身的特点,具体维权措施应该有的放矢,下回有机会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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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是披着羊皮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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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楼主的大作
楼主洋洋洒洒大作一篇,俺是业界人,一个过客,看了,有些觉得写的离谱,怕误导他人,遂如鲠在喉,一吐为快。
一篇讨论现阶段期房预售制度弊端及其受害者典型--清水三期业主的文章居然让某些人如鲠在喉,实在是没想到。只是这位所谓的业界人士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苍白辩驳更让人看清了无耻开发商利益集团的丑恶嘴脸和本质,更会激起该事件受害者们的强烈质疑和更大规模的维权运动。
评论:作者以形而上的思路进行推断,认为购房人已经预交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开发商提高房屋质量以吸引消费者的动力不复存在,导致了房屋质量问题连连。这是非常荒谬的。这两者有影响,但是绝对没有必然的关联。现在买方市场,房地产公司为了求生存,都在品牌上下功夫,产品质量不过关,品牌就无处可谈。哪个求上进的房地产公司都清醒意识到这点。你不要以过去卖方市场下的业界形态来对买方市场进行臆断。商品房预售制度正在成为开发商囤积居奇、推动房价上涨的帮凶。 这更是荒谬,难道房市是房产商来推动的??说开发商囤积居奇更是对房地产销售模式一无所知。开发商一盘多推,只是对市场定价的多次试水,最笨的人卖房子都会这么做的。
仅举一近例: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卷款逃跑事件,就可看出该行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其三、四期房被一房两卖甚至三卖的情形就足让这位业界人士鼓吹的“房地产公司为了求生存,都在品牌上下功夫,产品质量不过关,品牌就无处可谈” 的荒谬言论可以休矣了。期房在未交房前就支付全部房款的不合理制度是这类事件的根源,如果购房者能按照房屋建造进度支付相应房款就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此类风险。清水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真的是在以品质吸引人吗?其一、二期楼盘存在的墙体开裂问题及物业管理混乱问题难道就是这位业界人士说的高品质吗?收了期房购买者的全部购房款只为了赶紧在新城购买A11、12、13以及B**、**、**地块吧!“一盘多推,只是对市场定价的多次试水”简直让人笑掉大牙,其他开发商这么做都不否认是为了早赚钱多赚点钱,只有这位仁兄说清水这些最笨的人是在试水。如果政府是推动房价的元凶之恶狼,那房产商就是推动房价的另一奸狈,买房人只有吃套的份。当然我要在这里再提一下,期房购买者须为自己在高位接盘的不理智行为进行反省。
1、所谓先期购房者应为承担了利息,风险所以理应得到最大利益。你恰恰忘了一点,在目前上海实行网上公开销售的情况下,先期购房者得到的是位置最好的房子。大家都看到,房屋开盘日,大家都要排队到最前面,因为他们可以抢到最好位子的房子。等你到了尾盘,你不用承担风险,你也失去了买好房子的机会。
2、“即便因为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升值仅仅是账面上的而无法兑现,但如果房价下跌却是能带来实实在在损失的”。这种说法正确吗,没有兑现前,完全一样。
1、事实上你还是在给清水开发商散巴掌,清水三期楼盘去年11月份最先开盘的是靠近沪宜路转弯处和高压变电房的几幢房子,那些房子和后期远离沪宜路和变电房的楼盘位置、景观孰好孰坏,明眼人都能区分出来,但是临近沪宜路转弯处和高压变电房的几幢房子先买者花的是近万的高价,而后期位置好的房子却价格一路走低,这和这位业界人士说的“先期购房者得到的是位置最好的房子”说法正好相反。至于开盘日大家都要排队在前面,不正是证明了同策忽悠的本事大吗?
2、“即便因为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升值仅仅是账面上的而无法兑现,但如果房价下跌却是能带来实实在在损失的”。由于是期房,在交房前是无法再次交易的,所以如果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升值仅仅是账面上的,只能等交房后在二手房市场交易后才能兑现;但是如果在交房前房价下跌,如果本来先期90万购买的房子后期相同面积、层次只要花80万就可以买到的话,购房者为什么要在先期花90万买呢,为什么不等后期80万了再买,那样子不是省下来10万了吗?所以这10万损失是实实在在的,这还不包括利息损失。我想这位业界人士不是不懂这个道理,只是不愿说出来罢了吧!
你这种理解是想当然的。第一先期业主的成本论本来就站不住脚。第二、如果不遵守价格风险各自承担的合同约定,那么互相补偿就是公平的。
1、请将站不住脚的原因和细节一一列出,无厘头的荒唐结论只能让我怀疑你的用心和能力。
2、在这里要谈论公平,先谈一下清水开发商同客户约定的合同是否公平。引用上面网友的话“开发商违约仅赔偿0.1%,业主违约要退房赔偿20%”,何来公平?强盗和霸王逻辑显现无疑。
你去看看期房销售管理办法,看看开发商的降价行为违反了哪一条。房屋价格不是开发商决定的,是市场决定的。如果按照你的意思房价只能涨不能跌,房子买不出去,开发商倒了,最后损失的还是业主。你对期房销售制度的同样没有去深入学习,还是停留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阶段。
关于期房预售制度我前面首帖里已经说了很多了,现行的期房预售制度是不完善和不与时俱进的,需破除或完善。开发商或许没有违反现行的期房销售管理办法,但是这一黑法多年来罩着开发商浑水摸鱼,民愤甚多。我没有能力改变它,但是有识之士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已经认识到其危害,不断要求决策部门改变此制度,坚信终有云散雾消、坚冰融化之日。关于房价定价问题,我忠告所有的房产开发商,应该遵循所有物品固有的价值规律和期房销售的特点和规律,切不要趁行情好时急功近利,只图眼前利益拔高房价,不切合市场实际,从而为后市埋下隐患,如今的退房事件就是当初不顾一切拔高房价所带来的苦果,房产代理销售公司--同策必须为此承担责任。贪欲和害群之马已经毁了大半个市场,实在可恶。房价能涨自然能跌,但开发商应遵循期房销售规律,在交房前对期房房价负责:若期房在交房(完成现房)前价格下跌所造成的业主损失,开发商应当补偿差价。
预售制度仅跟市场供应不足和资金缺乏有关?你去跟政府的官员们学习一下吧,政府比你想的多的多。
又一句无厘头话语,去跟政府学,学什么,学圈地卖钱、学官场作风?跟政府官员学,学什么,学三个代表、风花雪月、贪*枉*?还是跟你学颠倒黑白的本领?
法制社会,一切依法办事。认为靠群众暴力,向开发商和政府施压,来达到法外之利,都是错误的行为。
法制社会必须有健全、公平、合理的制度,但现行的期房预售制度绝对是合法不合理的,所有期房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的都是不公平的霸王合约。单就合约而言,退房或差价补偿要求可能无法胜诉。但法制社会也给予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对于清水开发商擅自违反规划和擅改容积率的问题,请清水的同志们收集相关证据,予以提起诉讼。路漫漫其修远兮,同志们,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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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7-30 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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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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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理解是想当然的。第一先期业主的成本论本来就站不住脚。第二、如果不遵守价格风险各自承担的合同约定,那么互相补偿就是公平的。
但是新城的合同一点都不公平,新城违约赔偿0.1%,业主违约要退房赔偿20% 。实在看不懂什么地方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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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楼主 |
发表于 2008-10-27 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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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有理有据,开发商违背广告承诺 ,诱骗我们签了霸王合同,泄露我们业主信息,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去获得正义的!KFS必将受到重创,群众必将胜利,只是时间的问题!等着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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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7-30 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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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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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先期购房者应为承担了利息,风险所以理应得到最大利益。你恰恰忘了一点,在目前上海实行网上公开销售的情况下,先期购房者得到的是位置最好的房子。大家都看到,房屋开盘日,大家都要排队到最前面,因为他们可以抢到最好位子的房子。等你到了尾盘,你不用承担风险,你也失去了买好房子的机会。
你没有买过房子把,期房销售都是把最差的先卖,然后把好的留后面涨价卖。而现在最后买到好位置的价格已经和前期买到不是好位置的价格差不多了。另外前期的业主已经付了将近一年的利息了,你说前期购买的业主会怎么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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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3-1-12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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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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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难道不是KFS推动的?为什么我开盘当天选房的时候,很多房源都没了?后来都有了呢?KFS要求三天后就去签合同.不去就过期作废定金没收!!等我签好后网上显示很多房源都还有..
1、所谓先期购房者应为承担了利息,风险所以理应得到最大利益。你恰恰忘了一点,在目前上海实行网上公开销售的情况下,先期购房者得到的是位置最好的房子。大家都看到,房屋开盘日,大家都要排队到最前面,因为他们可以抢到最好位子的房子。等你到了尾盘,你不用承担风险,你也失去了买好房子的机会。
问题是后来那些好的房源都还有啊..并没有卖出去..现在是好的房源比差的卖的还便宜
预售制度仅跟市场供应不足和资金缺乏有关?你去跟政府的官员们学习一下吧,政府比你想的多的多。
你还自称业界人士...如果都是现房的话..我敢说价格最起码跌20%以上...预售就是空麻袋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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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楼主的大作
楼主洋洋洒洒大作一篇,俺是业界人,一个过客,看了,有些觉得写的离谱,怕误导他人,遂如鲠在喉,一吐为快。
现在由于整体楼市不景气,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纷纷降价抛售楼盘,由此暴露出以往市场热闹时掩盖的一些问题。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清水三期业主退房事件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已购业主情绪非常激动,还没到交房日就已经损失了数万甚至十几万真金白银,感觉非常地冤,希望能向开发商讨个说法,弥补一些损失;而事不关己者则冷眼讽语,认为这是购房者在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而受到的惩罚,要求购房者能够按契约精神办事,切实履行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购房者的购房行为同炒股联系在一起。
对此,我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首先弄清一些基本事实。这批要求退房者大都是2007年底至今年上半年以高价购买清水颐园三期楼盘的业主,他们当中购买的单价贵的甚至超过10000元每平方,最低的也要单价8000多每平方,而现在差不多相同位置、楼层的单价只要7000多甚至更低即可买到,而楼盘交房时间是在今年12月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业主大多是在房价见顶时以高价买的现时无法入住的商品房期房,而不是已得到产权证的现房。而对于商品房期房及其销售制度,其漏洞、弊端及危害,在业界、社会、以至政府部门都是极具争议的。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期房的一些常识: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期房预售制度的产生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市场发展早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发展,但企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于是,建设部主导设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却留下来一个巨大的漏洞,即对侵权、违规行为未制定具体的惩戒条款。
商品房期房预售制度实行后,许多开发成本转嫁给了购房人。由此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就是对购房人权益的损害,由于购房人已经预交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开发商提高房屋质量以吸引消费者的动力不复存在,导致了房屋质量问题连连。重要的是,当初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因为当时房地产业发展不景气,房价低迷,需要鼓励房地产的发展。而现在的情况已经与之完全相反,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大幅度攀升,接连两次房市调控政策都未能阻挡住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正在成为开发商囤积居奇、推动房价上涨的帮凶。
评论:作者以形而上的思路进行推断,认为购房人已经预交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开发商提高房屋质量以吸引消费者的动力不复存在,导致了房屋质量问题连连。这是非常荒谬的。这两者有影响,但是绝对没有必然的关联。现在买方市场,房地产公司为了求生存,都在品牌上下功夫,产品质量不过关,品牌就无处可谈。哪个求上进的房地产公司都清醒意识到这点。你不要以过去卖方市场下的业界形态来对买方市场进行臆断。商品房预售制度正在成为开发商囤积居奇、推动房价上涨的帮凶。 这更是荒谬,难道房市是房产商来推动的??说开发商囤积居奇更是对房地产销售模式一无所知。开发商一盘多推,只是对市场定价的多次试水,最笨的人卖房子都会这么做的。
对于有网友将这些清水三期购房者的购房行为同炒股联系在一起和“房价跌了你要开发商补偿,那房价涨了你会不会给开发商补偿?”的说法我非常不认同,两者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也有明显的区别。资本市场中的股票虽然是虚拟之物,但它却是实实在在的现货,在交易时间内你可以随时交割买卖,并支付相应印花税和交易费,是交易者和交易者之间的行为,追涨杀跌、你得我失,所谓的庄家也只是交易者之一,上市公司则只是在首发和增发融资时出场,股价短期波动通常和其无关,而证监会只是市场监管者;
而商品房除去部分投资用房外主要是用来居住的,由于期房相比现房尚未完成其居住功能,看不着房屋的质量,所以决定了相同的商品房期房价值应小于现房价值。因为,最先的期房购房者最早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不论是购房者最先最多地承担了先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还是开发商得到了这笔购房款后的利息得利及转投使用得利,都是最先购房者向开发商做出最多贡献的那批业主,并且最先期房购买业主承受了对未来所购期房最长和最大的房屋质量、配套规划、甚至烂尾楼等不确定性风险,所以相应地最先期房购买业主理应得到最大利益,即房价优惠。如果最先购买者要承受最大的损失,那还有谁来购买第一批期房呢,期房又如何能顺利销售呢?从销售方式来说就是期房房价应该低开高走,从而 符合期房预售这种销售模式。期房在交房前是无法二次交易的,即便因为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升值仅仅是账面上的而无法兑现,但如果房价下跌却是能带来实实在在损失的。所以,如果非要将期房同股票比的话,期房销售应该对应于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融资,而融资价格则是一致的,而融完资后发售的股本在二级市场流通则相当于期房交房后变成现房,从而完成其商品房住房功能,若此时业主要在二手房产市场上买卖,开发商才不该承担涨或跌补偿的义务,风险完全由房产投资者自负。
1、所谓先期购房者应为承担了利息,风险所以理应得到最大利益。你恰恰忘了一点,在目前上海实行网上公开销售的情况下,先期购房者得到的是位置最好的房子。大家都看到,房屋开盘日,大家都要排队到最前面,因为他们可以抢到最好位子的房子。等你到了尾盘,你不用承担风险,你也失去了买好房子的机会。
2、“即便因为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升值仅仅是账面上的而无法兑现,但如果房价下跌却是能带来实实在在损失的”。这种说法正确吗,没有兑现前,完全一样。
因此对于“房价跌了你要开发商补偿,那房价涨了你会不会给开发商补偿?”这句话的说法并不全面,应该这么理解:若期房在交房(完成现房)前价格下跌所造成的业主损失,开发商应当补偿差价;期房在交房前价格上涨带来的业主房产升值,则应视为开发商对先期购买期房业主所付成本做出贡献的利益回报;而如果随着交房时间的到来期房变成现房了,则成交价格完全应由市场决定,开发商和交易者之间再没有补偿或退还的义务。
你这种理解是想当然的。第一先期业主的成本论本来就站不住脚。第二、如果不遵守价格风险各自承担的合同约定,那么互相补偿就是公平的。
由此可以看出,清水开发商降价销售期房虽然给后购买者带来了实惠,但这种给先期购买业主带来较大损失的销售行为,完全背离了期房预售制度的销售规律,给我们的期房预售制度打了个响亮的耳光,清水三期先购业主则是彻彻底底的我国期房预售制度的受害者。从情理上来说,我对他们要求开发商允许退房或补差价的做法表示同情并支持。那些要求他们能够按契约精神办事,切实履行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则实在是对我们现阶段那漏洞百出、百害而无利(只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城镇住房供应不足、房产企业缺乏资金时期有利和只对开发商和建设部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有利)的期房预售制度的无知愚昧或别有用心。
你去看看期房销售管理办法,看看开发商的降价行为违反了哪一条。房屋价格不是开发商决定的,是市场决定的。如果按照你的意思房价只能涨不能跌,房子买不出去,开发商倒了,最后损失的还是业主。你对期房销售制度的同样没有去深入学习,还是停留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阶段。
对于现阶段期房预售制度的漏洞、弊端和危害,政府部门其实是心知肚明的,处于利益考虑,暂无动静。如果说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城镇住房供应不足、房产企业缺乏资金时期发展期房预售制度符合当时特定时期的特点,那在经过十几年发展、住房供应充足、房产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的今天则应该是到了废除的时候了。因此,在现阶段大环境下,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的期房购房合同本身就是一个欠缺公平、不合时宜的产物。希望决策层在政策层面出台新的、能保护自住购房者利益、符合新时期特点的商品房销售模式。
预售制度仅跟市场供应不足和资金缺乏有关?你去跟政府的官员们学习一下吧,政府比你想的多的多。
我虽然不是清水三期业主,但我真的希望清水的同志们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发出声音,理性诉求,以点带面,制造影响,能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击开发商的嚣张气焰,同时给政府决策层施加一点压力,也能够让政府能够与时俱进、破除成规,不要被利益蒙混了头脑,这样才能保护未来所有购房者的利益。
法制社会,一切依法办事。认为靠群众暴力,向开发商和政府施压,来达到法外之利,都是错误的行为。
至于为何嘉定地区就清水这个楼盘降价幅度特别大且特别坚决,我觉得有它自身的特点,具体维权措施应该有的放矢,下回有机会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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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3-1-12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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