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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9:21
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7-29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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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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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个月,迎园八坊迎来了第一次改建工程,本来是件开心事。
可居委会在仅在门口贴了张“请把车棚内个人杂物清理干净”的告示,并在业主不知道情况的前提下取走居民停留在自己车棚内的自行车,并事后不主动告知失主。
在居民发现后,到居委会询问,工作人员开始不承认清理过,后经过反复询问,才告知已经将车辆转移到六坊的河岸边。
当居民满怀希望去所谓的临时存放点领取时,不单发觉这个堆放场没有必要措施来保证自行车的安全,地上丢弃着各种钢筋也不知道哪里来的。居民在堆场中反复寻找,只看到了远远少于被清理出的自行车量的少数自行车,并且没有发觉自己丢失的自行车。之后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已经有很多人来认领了,好的自行车已经被人都来领取了,今天早上还来了两个人”。问他们怎么确认认领人的身份,他们假作没听到,不回答。
请懂法律的朋友说一下,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人权?只有如此少量的证据是否有机会告赢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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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4-11-3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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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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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对停放在其管辖区域内的业主财产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虽然本案中,居委没有直接侵犯业主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占为已有或挪为他用的行为,但如此草率地处理财产,造成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具体的处理上,中国的法律文化是息讼宁人。本案最好是通过协商解决,这样处理起来比较快,不用走复杂的法律程序,而且不留后遗症。建议推选一位业主代表,现在不都有业主委员会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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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11-15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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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3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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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4-11-28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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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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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物业公司的做法完全属于侵占私人财产
首先 贴出的告示是"请把车棚内个人杂物清理干净"
自行车属于杂物吗?
第二,既然是公用车棚,作用就是停自行车的.物业有什么权利擅自丢弃业主停放的自行车?
第三,就算施工需要,物业擅自移动的自行车,未派专人管理造成广大业主的财务丢失,也是因负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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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说,如果物业没有业委会授权的话,确有侵权之嫌。但但即使从法律层面也不必定是错的。物业之所以要清理,恐怕是好多停着不用积着好多灰的东西占了公共停车棚。物业之前又发过公告,似乎可以推断那些物品都属遗弃物,处置无主物的话就不算清权。如果真的不分青红皂白把自行车都搬了。那楼主要诉讼就得证明他们搬的其中一辆自行车是自己所有(一般得有购车发票),还要证明这车受到了实质损害,最后还得证明这损害和物业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够烦人吧。
霏霏和史零说的有理,诉讼是最不得以的途径,就像人们说,真正的好律师是息事宁讼而非挑衅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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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8-20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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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5-12-22 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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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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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5-6 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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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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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在门口贴了张“请把车棚内个人杂物清理干净”的告示,居委会已经告知了,为什么还不拿走?大家能配合,才能做好。曾经遇到过,执行者再三告知,可就是有人顶着不配合。
此贴由 欢乐英雄 在 2007-12-27 19:56:57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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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3-3-1 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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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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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夏菀霏霏 在 2007-12-27 13:11:35 发表
很可惜,如果我站在我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话,我不会赞同上法院的。因为这样的案子不是很好操作的,最后判...
我非常认同霏霏的观点。
不要意气用事,如果你经济实力够雄厚,如果你时间够充足,那么我不反对凡是都搞上法院。让我们国家的公民法律意识都强一点。
但是如果你没有以上两点,那么点到为止,能够满足你的要求就ok吧!省时省力,何乐不为呢?
我们都是事务经验的,哈哈! [m=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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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如果我站在我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话,我不会赞同上法院的。因为这样的案子不是很好操作的,最后判决的结果也许也不是你们最初想的那样,甚至有可能到最后连执行也出现问题。当然如果你只是想发泄一下,或者是惩罚一下物业的话,另当别论。
并非所有的“非法律途径”都是不好的,很多事情打官司的目的也就是解决问题,如果你们私下可以解决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又不是刑事案件,又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也不会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的。
所以楼主,你发泄下就好了,事情能解决的话还是尽量好好的去解决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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