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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21:05
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4-11-28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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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种酒店、娱乐场所内都张贴这这么一则告示“谢绝外带食品(酒水)”
甚至有的殡仪馆门口都有谢绝外带花圈骨灰盒的告示。
前段时间,和朋友去添欢夜昙FB就为这和对方争执起来。
可能许多朋友对这已经见惯不怪了。
但是作出限制条款的酒店、娱乐场所等,其饮料、食品价格多属于自行定价,而且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消费者在这种特殊的垄断独占地位前属于弱者。愿意来,您就得做冤大头。
疑问:这是否可以认为是一种霸王条款?它能不能受到法律的约束?
为何这种现象如此的普遍却得不到有关部门约束?
希望大家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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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8-9-13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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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记得藏着进去,真是懒得理她们,就算有好心情也没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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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严肃地告诉大家:相依相惜很饿,需进食!
想听需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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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我和钱柜老板说,来嘉定开吧,我给你最优惠的政策!
对方(果决地):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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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3-6-2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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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不 允许自带酒水的地方,也有平价超市的存在,但是添欢夜谭不但没有,还不允许自带,去的感觉就是在被抢钱
原因也就象楼上说的,没有对比,没有竞争,
此贴由 月光玫瑰 在 2005-01-18 22:10:27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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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主要还是嘉定附近就它开了这么家像样的歌城,缺乏竞争的原因。上礼拜和朋友去上海歌城,里面饮料零食可以自带,酒水不能自带,应该说条件还是很宽松的,而且我们周日下午去还打六折(不好意思,有点做广告之嫌了)。等嘉定到市区的交通方便了,或者这里附近再多开几家竞争的话,相信各方面会改善很多。说到法律问题,去问消协可能会怂恿大家去寻求法律救济。但实际上像这种情况还真的没什么法律能限制。
消法是一部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平等法律。立法精神是用来维护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息的,比照消法限制的一些行为,添欢的行为有点类似于捆绑销售。但深究起来,它出售的服务不是生活必须的,属于一种奢侈消费。一般消费者对此的消费不是必须的,是额外的。从立法精神来讲,去唱歌的消费者已经不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消法没必要去保护。从实际情况来讲,目前亟需规范的捆绑销售行为主要着眼于公用事业,对这类纯商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是更倾向于意思自治,也就是俗称的“愿打愿挨”。
所以大兵啊,目前最实际的应对方法,下次应该采纳天空的意见,藏在衣服里带进去。搜身是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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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3-6-2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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