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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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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潜在的兽性 关键在于自我控制
所以说人是高等动物,若是丧失控制能力,就如同动物牲畜
此贴由 刁亿名 在 2004-08-14 20:36:59 最后编辑
此贴由 刁亿名 在 2004-08-14 20:38:12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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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还能算是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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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拖得了五百天判罪,验尸都能验这么久的案,我看悬啦
现在的官官们什么事怕过,记得前不久,矿工事件吗?
死了十多人,那些大官们硬说是三四个,我想这是幸运的三四个
应该还有很多的三四个没查出来,我们小人物们无法得知啦
如果这案都能判成猥亵案,判个几年,亦或更历害判个无罪释放
(不是没有可能哟,不是说是特殊性行为吗?如果再加上情侣间的性意外
说不定赔个钱 了了)那中国的官官们真的是
“。。。。。。。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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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以后不能更改 在 2004-08-12 09:55:27 发表
什么都要等法律宣判了,再说是什么罪?无罪判定是指人无罪,可不是指犯罪行为不存在的意思。
要不然,尸检...
这里要纠正这位朋友几个错误:
1、法律判定罪与非罪,针对的是行为,行为由人作出,对一个行为的定性当然也就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因此,所谓的无罪推定(不是无罪判定)指人不指行为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
2、前面已经提到过,起诉书和公诉状中可以且应当出现具体指向的罪名,这是因为检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诉讼,必须表明自己的主张,它和法院的中立裁判是不同的。
而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它只应该描述事实本身,至于对事实的价值认定,是有法院做最后认定的。
3、“特殊性行为”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上面已经说过,作为鉴定结论的内容,它是一个事实行为而不是个法律行为。比如说,你把手伸进别人口袋拿钱,这是一个事实行为。如果符合了某种法律上的要件,我们就可以把它说成是盗窃。这时候,才是个法律名词。
4、国外有没有“贪污”我不知道。但我国同时有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两个罪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
贪污罪由原告举证,即必须证明被告有贪污行为,并已构成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不相符(好像是超过正常收入30倍),除非被告能说明超出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否则就构成本罪。
5、本人愚钝,怎么看这都不像是报告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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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吃得太多了哦
“特殊性行为”我想,无数法律专家们在为这个词定性呢。
双方在主观和客观上都进行了性行为,这算强奸?我到是弄不明白了。
而对“党性挡箭牌“一说,是提外话了,人们对这个表现出浓厚兴趣也是社会上不平衡心态的表现,完全没必要和此案挂钩。
而在这帖子里大多数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啥呢,人云亦云和对法律常识的欠缺。
还好我们没陪审员制度,否则大叫惩戒他的全都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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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8-5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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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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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他的严谨性和公证性
但是从社会舆论角度出发,那就可以带有360度的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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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要等法律宣判了,再说是什么罪?无罪判定是指人无罪,可不是指犯罪行为不存在的意思。
要不然,尸检报告该如何写?检查起诉书如何写?
各位,这是报告文学,本就一家之言,说个罪名也是自我判断。
再说“特殊性行为”这个法律名词,31,35楼两位给个法律解释吧。
打小就觉得法院恶心,国外说“贪污”,中国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靠,这就是法律名词。既要当婊子讨好上层,又要立牌坊树立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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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法律那么正大无私,证据就不会遭毁,“太子党”臆说就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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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不需要也不必要,这里是以披露的方式,可能繁复了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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