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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9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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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一)增强法治意识
1、增强执政党的法治意识
中国与西方的文化传统的不用决定了中外法治意识的逻辑起点的不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逻辑起点不同于。
西方的文化深含幽暗意识,来源于基督教的幽暗论,人性本恶!圣经中,亚当、夏娃因不听上帝的话,偷吃智慧果,因而人生而就有自私、贪婪的欲望,普通人是这样,掌握权力的人也一样。因此,必须要对国家的权力加以控制。所以西方很早就形成了市民社会,公民结成了行会等自由团体,与当时的封建政府相制约。西方的市民社会是西方法制健全的原动力,市民推动了法治意识的发展。
而在中国,中国的文化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人性本善。中国人对权力是相当崇拜的,将拥有权力的人视为圣人、贤人,自然对圣人和贤人是不需要监督的,于是中国常常并且习惯于把中国的希望和未来寄托于圣人和贤人的身上。由此,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是由人民来推动的,是由掌握权力的圣人、贤人、由国家来推动的。而法治化的要求一方面就是要对国家的权力进行控制。在这样的条件下,一方面国家是推动法制化的主体,另一方面又要进行自我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推动法治化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由此,可以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强调执政党的法治意识对中国法治化进程是非常重要的。
2、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包括四个方面:宪政意识(宪法权威)、民主意识、公信意识、人权意识 。
只有公众法治意识提高了,才能真正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才能提高执政党的法治意识。
领导的法治意识和民众的法治意识是互相作用的。一方面,领导的法治意识对当地民众法治意识的有深刻的影响,另外一个方面,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也推动了领导的法治意识的提高。
央视焦点访谈中报道陕西省合阳县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实行首长到庭制度。“首长到庭”制度是由合阳县前任县委书记定下来的。这个制度的出台对合阳百姓的法治意识影响很大,实行这一制度之前,由于陕西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合阳县1年基本上没有`1件行政案件。实行这一制度的第二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增加到30多起,2002年,合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行政案件189件,而合阳县所在市一年总共受理的行政案件数才286件。收案数多了,诉讼案件多了,新类型案件多了,结案数多了,政府胜诉的也多了。与此同时,群众到政府部门上访的少了,行政领导干预办案的少了,当事人上诉的也少了。这几多几少,反映出合阳县群众的法制意识强了,干部工作的法律界限明了。全县的“民告官”案件中,“一把手”到庭率达到90%以上。在非诉执行中,先后有河务局、旅游局、统计局等18个单位的“一把手”直接参与了执行活动。合阳县行政庭行政诉讼得以顺利发展不能不说和前任有很大的关系。
另一则反例:内陆地区,某县委书记在会议上明确禁止县行政庭受理行政案件。于是4年来,该县行政庭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决定,4年未受理一起行政案件,行政庭法官天天看报、喝茶、聊天……
在上海地区,首长到庭这方面做得也不是很好,正职到庭的也就几起正首长到庭(如:专利局)。
福建莆田某县行政庭受理行政案件,法官开庭后惊奇的发现被告公安局的局长长亲自到庭,旁听人员也讶于局长的出现。但是法官还没说话,进来两个公安民警将原告抓走了,局长环顾四周一圈,趾高气扬地扬长而去。试问在这种意识下还可能做到依法行政?
可喜的是,可以看到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已经有很大的提高。
兰考县委书记朱恒宽(46岁的朱恒宽现任河南省长葛市市委书记,8月14日刚刚上任。在此之前,他在焦裕禄曾工作过的河南省兰考县任县长、县委书记达5年)以“诽谤罪”为由起诉(刑事自诉)一位上访农民。(被起诉的农民叫何保安,兰考县架子乡何庄村人。在《刑事诉状》中,朱恒宽称,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何保安率领本村村民数十人来到省委门口,打出随身携带的条幅,诬蔑自诉人朱恒宽放纵杀人,并要求有关部门以渎职、玩忽职守为名“惩处”自诉人,这种诽谤自诉人的行为自15日开始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其行为在省委、郑州乃至兰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贬低了自诉人形象,污辱了自诉人人格,侵犯了自诉人名誉权”。何保安的上访起源于4年前。1998年5月11日,兰考县阎楼乡大李西村与架子乡何庄村近千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尽管时任兰考县县长的朱恒宽率100多名干警及时赶到现场,冲突仍造成何庄村民2人死亡,10多人受伤。死者之一即是何保安的父亲。 何保安认为,“5·11”惨案的发生,完全是县长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在当时完全可以制止的情况下,县长却不采取措施,不下令制止,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事发两周后的5月25日,受害群众100多人再次赴省城告状,途中,县长朱恒宽下令抓捕死者女儿何巧真等30名群众,构成“滥用职权”。 朱恒宽则认为,“5·11”事件前后,他作为领导及时、称职地履行了职责,伤亡后果完全是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死者家属长期“纠缠上访”的真实目的,是想获得政府的巨额赔偿,但这笔钱却不应由政府拿,尽管政府已从人道及民政角度给了何家数万元。“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朱恒宽说,“钱是兰考人民的钱,不能谁闹得凶就给谁钱。否则以后再出现了类似的事情怎么办?”“我倒给他几十万,他还我父亲一条人命。”针对何家上访是为了钱的说法,死者女儿、何家牵头上访的何巧真针锋相对地说,他们反映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讨还公道,惩处责任人及凶手,同时拿到该得的赔偿。 双方各执一辞。事实上,四年来,双方就长期处于这种不肯妥协的境地。何家多次到省城及北京上访。据兰考县方面反映,仅在最近数月,何庄村就有7批9次到河南省委门口静坐,散发材料或打横幅。“这事不公正处理,我绝对要告下去。”何巧真说。因为何家的上访,朱恒宽也接受了中央、河南省、开封市一批又一批媒体及调查组的调查。多次调查的结论均认为:朱恒宽不存在玩忽职守问题。朱恒宽说,在省里早就有结论的情况下,何家仍然纠缠上访,除给他造成直接的身心伤害不说,他的提拔使用也被搁置,党的十六大代表候选人资格也因此被取消。7月15日,何保安再次带领数十村民到河南省委门口上访,散发传单,打出标语。7月17日,朱恒宽感到“这事没个了了”,因此“痛下决心”诉诸法律。据朱介绍,7月16日,他就此咨询县公安局长、县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构成“诽谤”,但是是公诉还是自诉还拿不定。最后决定采取刑事自诉方式。)作为一个县委书记,没有选择以势压人而是向法律讨说法,确属不易,是个进步。
在中国来看,领导告民似乎朱恒宽是第一人,但是在国外却很多见。韩国总统卢武铉去年8月13日,卢武铉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大国家党国会议员金文洙和4家新闻媒体指责他曾违法拥有土地及留用总统大选的政治资金等,要求赔偿30亿韩元的名誉损失费。2004年1月30日,他决定再次打一场名誉官司,就在野的民主党议员金景梓指责他收取政治资金一事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青瓦台总统府发言人尹太瀛当天在汉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金景梓最近指控卢武铉在2002年底竞选总统前后从一些企业收取了300亿韩元(1180韩元约合1美元)的政治资金,这一指控是毫无根据的捏造。金景梓对总统指名道姓地提出指责,使卢武铉行使职权受到影响,使相关企业无辜受害。 尹太瀛说,作为当事者,卢武铉不得不要求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尽快查清金景梓提出的指责是否属实。金景梓必须为无端指责总统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29日,民主党议员金景梓在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会议上发言时说,有17家企业涉嫌在前年底的总统竞选时给卢武铉及其亲信提供了非法政治资金)由此可见,中国的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其他法治国家的领导人还是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补足。
当然要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光靠领导的法治意识是不够的。在经过了17年的普法工作之后,公民的法治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这无疑翻过又会促使领导法治意识的提高,《秋菊打官司》中讨说法的秋菊将越来越多。
辽宁省有一个案件。赵家丢失了一头猪,后发现李家的猪和赵家丢失的猪非常像,于是赵要求李归还。李不同意,于是找到村委会协商。村委会协商未果,赵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判定猪为赵家所有。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500元的猪,赵申请进行10000多元的“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猪为赵所有。当赵赶着猪回家的时候,猪却不回赵家,往李家方向走去。这时,李立马回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做出“亲自鉴定”的机构不合法,要求重新审判。李称猪是自家所有,辽宁省野生动物园无权对作为家畜的猪进行鉴定。这个案子虽然夸张了点,但是却能反映人民的法治意识的觉醒。
(二)完善立法、树立宪法权威
1、宪法和法律对党的权力范围、行使程序应加以明确规定
宪法和法律都有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都没有对党的活动范围及活动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两者之间从逻辑上有矛盾,从道德上说不科学,从客观上讲难以衡量,从实际上也是难以做到。
由此带来的问题:按照西方传统法理的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权力),政府、国家享有的权力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无禁止即授权(对民众的)。对国家权力采取的是约束。那么现实中中国共产党很多的权力是没有宪法具体授权的,拿宪法和法律来比照没有明确规定的,是越权的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容易使一些党员和干部做出违反人民利益的事情。
提高能力第一步就要完善法制。在宪法里面明确规定执政党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执政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里面明确规定执政党的权限和权力行使的方式。
国家制定政党法,规范国家和政党的关系,政党之间相互的关系、政党的地位,政党的运作过程,包括选举过程,经费来源等,由政党法来细化。
2、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从鸦片战争开始,宪法宪政这些词伴随中国两个世纪,从清末立宪开始到现在,195年,宪法和宪政的概念在中国产生了195年了。从1908年-1949年,41年的时间里面,中国制定了多达十几部的宪法文件,这说明中国对宪法的重视。从建国到现在,有数十次重大的立宪和修宪行为。中国修宪的数量、修宪频率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美国宪法,从独立战争到现在,宪法使用了200多年,只有27条修正案。英国目前没有成文宪法,只有宪法性文件。但是这些国家早已踏上宪政之路。而中国在宪政的门外已经徘徊了200多年。问题在哪儿?在于中国的宪法权威没有确立。中国近代一直是有宪法无宪政,有法律无法治。
应当看到中国宪政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宪法是百法之首。在中国的法治生活中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中国宪法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更多的体现在口头上、书面上,更多情况下还是装饰。从《临时约法》,到袁世凯、曹锟制定的宪法,他们的宪法只是昭示他们权力合法性的工具,不是用来治理国家的。毛泽东在建国初期制宪的时候说:“搞什么宪法,我说的算”、“宪法条文那么多,谁记得住,我们治国靠的不是这个,靠的是计划、会议、运动”。因而中国真正的宪法、宪政意识出现的还是比较晚的。
新一届领导人中央政治局学习第一课学的是宪法。胡锦涛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这代表了新一代领导人执政观念上的改变,接受新的新的观念、新的理念。
党是中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宪法是人民意志的外在表现。
十六大提出依法治政,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国的大问题,将中国的民主意识提升。
为什么中国一直不能提高宪法权威?一方面是人民意识问题,另一方面,是宪法本身的问题。
宪法不可适用,不能发挥作用。西方宪法都是可以进入诉讼领域的,都可以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力的,法院可以直接用宪法来判案的。而中国宪法始终没有进入应用。1954年,新疆省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时候,涉及到能不能运用宪法,以此,新疆高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批复:不要用于犯罪分子身上,会降低宪法的权威的。由于这个批复,中国宪法被阻挡在实用领域之外,在司法审判中一直没能以宪法为直接判案定罪的依据。
而在西方,宪法进入审判领域,从而推进了法治的进程。克林顿莱温斯基的案件,最终取得胜利的是美国的法律,美国的宪政水平就是因此而提高的,最终受益的是人民。
2000年,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得到了突破。一个弱女子、一个下岗工人推进了中国法治的进程。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玲”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经过复读,后就读于邹城劳动技校,1996年8月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000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高院8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案由是招录工作“歧视案”。此起官司据称是首例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宪法平等权行政案。其中第一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向高1.55米以上”。他认为:成都分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他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请求法院判令该广告中含有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责令成都分行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根据中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男性的平均身高接近1.68米,而在四川省,有40%左右成年男性身高不到1.68米。)最后,此案达成调,四川大学同意免试保送其研究生。
2002年山西省首例村民告县政府的诉讼一审胜诉(2000年7月26日,盂县南娄镇大沟村在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本村罗如意、罗四海和李会中分别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天盂县民政局和南娄镇政府即为3人颁发了当选证书,3人开始主持村委工作。2001年7月3日,盂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作出盂村选字(2001)第1号“关于南娄镇大沟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该次“选举结果无效,应当适时重新组织选举”,并指派南娄镇政府落实该决定,本案三原告至此停止了该村委会的工作。罗如意、罗四海和李会中对此决定不服,他们认为自己是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并经县镇审查合格,颁发了当选证书,已主持村委工作一年之久。民选村官突然被“罢免”,在该村引起强烈反响,被免村官和许多村民对县里的决定表示不满,并开始上访。国家民政部的同志答复说,选委会、候选人和选举结果公布5日之内无异议的就有效。几经周折,盂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
要真真正正地树立宪法的权威,要从宪法的适用上入手
(三)完善现行的监督机制
1、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促进和保障党依法执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处理好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带领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必须要处理好党和人大的关系。党对国家的重大事务拥有决策权,党对重要职务拥有推荐权。党的决策权和推荐权不等于法律上的权力,必须要最终要通过人大把它从法律上规定下来。党和人大各有各的职能。党对人大的领导体现在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
(1)加强人大对一些重要事项的监督,如:重大的人事任免、财政预算。
以财政预算为例,西方议会如何来控制政府?控制政府的预算!在每年议会批准财政预算之前,总能看到总统游说议会。据说克林顿访华在豫园绿波浪频品尝小吃,突然身边工作人员提醒他,今天的预算到了,于是克林顿马上吃罢。
(2)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
第一,人大的机构设置。按照我国的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人数为3000,人数是不是合适?与其他民主国家作比较,议会人数超过500人的只有7个国家,印度我国人口比印度多2亿,中国人大代表的数量却是印度的5.5倍。以人大的权力作为分子来看,那么每个人大代表的权力是1/3000,带来的问题,会议的人数越多,每个人对会议决策起到的影响就会小。我国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力是美国的1/6。一个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和人数是成反比的。前年,美国法官考察团来华(美国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考察,询问最高院有多少法官,最高院的同志答到300人,美国法官说:哦,那么和我们的议会人一样多了(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数量是个位数)。最高院的同志告诉美国法官:我们议会有3000人。
第二,加强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的建设。人大代表是来自各行各业的,素质有差异,参政议政的能力还是要加强。有些全国人大的代表把自己门前的路都送到全国人大讨论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要关注什么问题、讨论什么问题?全国人大应该讨论的是关系国家民生的问题。而且现在的人大代表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不是专职的,代表如何保证自己的精力,充分行使自己参政议政?人大代表这个称呼含有政治待遇,很多时候人大代表只看到了自己的权力而忽略了应当承担的义务。
江苏常州打破人大代表届内终身制,推出“届内代表辞职制”。5名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并获准。5名区人大代表是2002年底由所在乡镇、街道和机关选区选举产生的。2003年1月区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后,4名代表被任命为政府组成人员,1名代表被任命为区法院副院长。他们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后,空缺出的5个名额,在2003在原选区补选产生。
首先,它进一步打破了人大代表的特权思想。一直以来,我国的人大代表是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具体实施者,但在大程度上被看作是一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而不是一种职务。正是因为这样一种待遇思想,人大代表可享受也可不享受,或者什么时候想起来了就享受一下,这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特权思想。如今,常州在人大代表中实行辞职制,就是把人大代表慢慢纳入到职务轨道。一旦代表成为职务,则意味着职责在身,行事也就不敢懈怠。这就会提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强民意。
其次,有利于民主资源的优化配置。人大代表在民主社会里可以说是一种民主资源。既然是一种资源,就应该象其它任何资源一样追求合理配置。人民代表到底是选区选民的代表,还是全体选民的代表,这个问题虽然一直没有界定,但在实际上,他们应当代表选区选民利益,如果一个选区和另一个选区在人大会议上产生利益冲突,人大代表应当为各自选区选民的利益说话,并为本选区谋利益。然而,人大代表的进出是长期以来困扰各届人大的一个大难题。一般情况下,代表是只进不出,甚至于任期内“终身制”,给人大代表发挥作用带来了无法回避的矛盾。由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为党政机关的官员,他们在5年的任期内调动频繁,因此常常会有这种情形:人大新一届会议刚刚召开过,人大代表的职数刚刚选举出来,可随之而来的政府组成人员重新任命,一些人大代表的行政职务也随着政府新组成发生了不小的变动,过去在党委、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工作的人大代表,被调整到政府部门或法院等司法部门工作,而“一府两院”是人大的监督对象,其代表人选不宜过多。并且,他们的职务调整后,不免会碰上现工作地选区和原选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那么就存在一个难题:这个人大代表到底应该代表谁的利益?让人大代表辞职其实就是让选区和个人走出了这个两难处境,因此也就解决了这个难题。另外,一个不能或者很难代表选区选民利益的代表辞职后,可以让出位置来给那些能够充分代表选区选民利益的代表,这也是民主资源实现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
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激活人大代表的活动机制。目前我国人大代表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活力,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很多,除了人们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之外,一个最关键原因就是人大代表没有明确的责任。确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实际上就在提醒广大人民代表要“在其位,谋其政”,而不能行同虚设。这显然可以激活人大代表的活动机制,让人大代表积极投入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中来。(本段以上引用自http://cul.sina.com.cn/l/d/2003-08-23/41094.html)
2、政协的监督同样不可忽视
从两个方面加强政协的监督——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和监督的效果。
强化民主监督的作用,即对党的自身建设多多提批评。这种批评不同于西方在野党和执政党之间的批评,是善意的,不是互相攻击。因为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的目标都是一致的。
从监督的效果来看,政协监督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仍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目前的政协监督,法律上没有细化,法律上缺乏规定和保障。效果如何更多地是看执政党是不是能敞开胸怀接纳批评和建议。
(四)建立中立、公正的司法体系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条防线,保障法律在各个领域得以正常实施。如何建立中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呢?
1、司法权应当获得应有的尊重
司法权应当获得应有的尊重,来自于自动和他动。
自动。作为法院作为法官必须要首先自我尊重、自爱。法院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有待改善。法盲、文盲、流氓“三盲”法官,小学文化程度的舞女法官,如何来保证法官的法律素质?2000年实行司法改革,进行大司法考试,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司法考试进行后,广西南宁中院的法官没有一个人能通过大司法考试。如此法官,你用什么来判案,有什么资格坐在法官的位子上?看美国的法官,都是从最优秀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拔而出。美国当律师需要受8年的大学教育,在4年本科取得学位之后,再读4年法学本科,方能有机会做律师。在日本,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等优秀的大学出来的学生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也仅有10人左右。西方讲自由心证,就是靠法官的知识和法官的心来断案。南方一法院,受理标的为1000多万的案件,院长叫原告到自己的办公室,告知原告给40万,就能胜诉。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最终说定30w“成交”。由院长亲自组成合议庭开庭审判,刚开庭,院长变发问,“带来了没有?”原告律师忙递上了案卷卷宗!院长依旧发问,“带来了没有”,这是当事人始知院长大人得潜台词,马上递上钱……在美国大选时的,科尔和布什谁最后当选,最后做出裁决的是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法官来判定谁可以做最高的统帅,这说明美国法官享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他动。最后的防线,司法都腐败了,国家也就完蛋了。司法部门不等同于政府的一般机构。司法权缺少应有的尊重。某县台商来法院办事,却法院却发现法院没有一个人。原来上级来检查卫生,法官都拉去清理广告了。在英国,法官开庭身着法官袍、头戴假发,为什么要这样的装扮?这样的装扮就是在区分他们和平常人,一旦这样穿着就代表法官不同于一般的人,拥有神圣的权力。原来中国法官穿制服和军人一样的打扮,走入法院还当是走入了军队,走错了地方。
2、司法权应当获得相对的独立(中立)
司法权的相对独立就是要求法院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排除干扰,独立办案。我国1954年宪法有非常好的规定,法院应当获得相对的独立,有利于法院公正的办案。
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受到了来自公众的很大的压力。辛普森是黑人橄榄球明星,案件的结果直接会影响美国的种族情绪。在案件中,涉嫌主要调查人员做伪证,作为重要证据的血手套被辛普森律师发现了破绽(辛普森根本就带不上),怀疑调查的警官有种族歧视。最后陪审团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判决。案件宣判的那天,克林顿作出决定,发布全国的电视讲话。而白宫国务院的办公桌上两份讲稿,如果辛普森胜诉如何安抚白人的情绪,如果他败诉如何安抚黑人的情绪。可见,克林顿在案件宣判之前都不知道审判的结果,完全是交给法官来审判。
舞月注:版权声明:谢绝转载!谢谢
ps 别说我臭美啊~我也有法治意识D。
此贴由 舞月 在 2004-02-14 06:51:51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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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1-18 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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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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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最近要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改明也整理一个,晕一晕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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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3-7-24 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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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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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阳光=彬彬 在 2004-02-24 14:17:10 发表
靠
写那么多
你就不会分N次发
一次弄个百八十个字啊 [img]images/smile/...
火什么 火什么?
人家写多了,发多了。你就不能分个百八十次看那?
一点都不知道怜香惜玉...
(我平日里是怎么教你的 都忘了? 泡MM是要讲风度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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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6-8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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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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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3-7-24 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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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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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办的? 
提高执法能力固然不错。但最重要的还是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
其实五姑娘说了那么多,我看还是最后一句声明才是点题之作。
(你就不用PF我啦。挖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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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7-23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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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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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中国法律的最大弊端:立法者和执法者是同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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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提高,
所带来的却是:东北辽阳的大规模有组织的工潮,四川娥眉农民上万人的上访,而当地政府的措施只是暴力加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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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和法治进程有关了~
我记得我也说过这个问题
东西方的文化不一样 影响了法治化的进程
中国人喜欢抓权力 有权力就是圣人 贤人 就能受到百姓的顶礼膜拜 所以…………
所以 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很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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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月师姐既然这张帖子争议性不强,那么师弟就加点现实的东西来增加点争议!毕竟空而泛的东西,大家都无话可说。好比茶馆里的“末谈国事”的下半句:“只谈理论”。
师弟认为“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必要性、紧迫性”对于中国现状不是关键,最多治标不治本。
首先,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化的国家,但法治化的国家就是现代化的国家吗?中国不缺法,这点大家想必都认同。好,现在有了法就得依,就得治。
有个让人好笑的事实:自从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个别地方竟把农民烧锅做饭冒出的炊烟也视之为“污染了环境”,振振有词地向各家各户征收“污染物排放费”。有敢说话的农民向上门的村干部讨说法的,不讨则已,一讨就又冒出一项“态度费”,并且祭起“文革”时流行的一个理论:“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征收多少视其“态度”好坏而定。这帮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不可谓不高吧。
其次,这是最重要的一个事实。解放初期,百废待兴,即便这样,那时侯有的县政府也只设有民政、财政、教育和建设四个科,一个科不过五六个人,最多十多个人。用他们的话说:“县委和县政府的人围在食堂吃饭,几张桌子就全坐下了。”
现在呢,一个乡镇除“六套班子”外,工、农、商、学、兵、财、青、妇等等二级机构一应俱全。而且许多人头上戴上了执法的大盖帽。于是有人戏言:乡镇除了没有外交部;其他机构基本同中央国家机关一样齐全。
另外,据有关资料得知,在当今的二百多个国家中,有八个小国仅设一级中央政府;二十五个只设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有六十七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许多大国,也只设三级政府;而我国现在却是五级制:中央——省——市——县——乡,堪称绝无仅有的“中国特色”!
有句古话: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也就是说:每个公务员都可能有很强的能力,无须提高,只需加以纠正方向。
事实证明:一个瘦子总归能在一千米比赛中跑赢胖子,无论胖子的力气有多大,能力有多强。
最后,对于法律的思维判断运用能力,说穿了就是指:公务员本身的素质。它首要对抗的是:权力私有化。不是大家没法律意识,而是谁都舍不得放掉到嘴的肥肉。还有便是我们的执法者有多少是合格的。
参考文献:〈中国农民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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