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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014 回复:20 发表于 2014-8-14 13:47
  • TA的每日心情

    2016-6-1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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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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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3:4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月起出租房屋先签《治安责任保证书》 必须配灭火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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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smallny 于 2014-8-14 13:58 编辑

    9月1日起,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先和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签署一份《治安责任保证书》。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公安局已制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9月起予以实施。根据《规定》,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个标准配备灭火器。


    对出租人,《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除约束房东以外,《规定》还要求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对出租的居住房屋《规定》也有治安、消防安全要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


    此外,在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存放、储存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高层住宅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出租人予以处罚。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存在危害治安、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出租人未履行检查、监督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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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4-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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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21
    发表于 2014-8-20 09:04:35 | 只看该作者
    情犀嘉缘 发表于 2014-8-14 14:11
    乡下出租房300元一个月的也给配灭火器??

    有没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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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7-17 13:03
  • 签到天数: 56 天

    [LV.5]常住居民I

    20
    发表于 2014-8-17 14:19:41 | 只看该作者
    smallny 发表于 2014-8-17 14:07
    这个赶脚就是医院在治疗病危病人让家属签定的病危通知书.他们不担责任的 ...

    医院前病危通知书之前收钱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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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7-17 13:03
  • 签到天数: 56 天

    [LV.5]常住居民I

    19
    发表于 2014-8-17 14:18:58 | 只看该作者
    smallny 发表于 2014-8-17 14:07
    这个赶脚就是医院在治疗病危病人让家属签定的病危通知书.他们不担责任的 ...

    本来就没他们什么事情,他们非要收钱,那不赖上他们赖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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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6-13 13:48
  • 签到天数: 103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8
     楼主| 发表于 2014-8-17 14:07:27 | 只看该作者
    深入浅出 发表于 2014-8-17 14:04
    他们提供东西了,出事了不找他们找谁啊

    这个赶脚就是医院在治疗病危病人让家属签定的病危通知书.他们不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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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前病危通知书之前收钱了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7 14:19
    本来就没他们什么事情,他们非要收钱,那不赖上他们赖谁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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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7-17 13:03
  • 签到天数: 56 天

    [LV.5]常住居民I

    17
    发表于 2014-8-17 14:04:22 | 只看该作者
    smallny 发表于 2014-8-17 14:01
    应该是他们不用负责吧

    他们提供东西了,出事了不找他们找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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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赶脚就是医院在治疗病危病人让家属签定的病危通知书.他们不担责任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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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6-1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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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16
     楼主| 发表于 2014-8-17 14:01:06 | 只看该作者
    深入浅出 发表于 2014-8-17 13:56
    好呀好呀,以后出事了,公安局负责赔偿哦

    应该是他们不用负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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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提供东西了,出事了不找他们找谁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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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7-17 13:03
  • 签到天数: 56 天

    [LV.5]常住居民I

    15
    发表于 2014-8-17 13:56:56 | 只看该作者
    好呀好呀,以后出事了,公安局负责赔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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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是他们不用负责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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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8-17 13:38:35 | 只看该作者
    对这种简单粗暴低水平的社会治理能力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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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9 09:43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13
    发表于 2014-8-17 13:29:26 | 只看该作者
    小白一个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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