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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5:42
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4-11-3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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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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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了,此帖一出,必然恶评如潮。但为中国法治计,不得不发。
本人深知司法之严肃性、权威性,生效判决除错案、冤案,否则不能更改。如今,在民意压力下,云南高院决计再审李案,用违法的方式去纠正之前畸轻的判决。那么,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是否合乎法律和规定和法治的精神呢?
云南高院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李昌奎案,故意杀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存在问题,一审法院也给出了死刑判决。二审法院只是在具体量刑上进行了改判,变死刑立即执行为死缓,并没有否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云南高院的死缓判决仍在法定的量刑范围之内。任何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定量刑幅度,而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对被告人定罪后的量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都刑法规定的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且都是极其严厉的刑罚,原审法官对被告人适用死缓并没有超出刑法限定的量刑幅度。因此,已经生效的死缓判决,只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以再审方式进行改判。
有学者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第3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来理解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应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重死缓案件被告人的刑罚,并禁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中采取任何方式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精神,应当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死缓案件改判问题的态度,既然二审和复核不得改变,那么已经核复的生效判决更不能改变。
李案在网络上曝光之后,以“赛家鑫”之名引起轩然大波。都说“围观改变中国”,也包括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但并不是每一次围观都带着理性。
本人自认不是一个“废除死刑论者”,当初我强烈反对处死药家鑫,并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药家水军,而是对比其他死刑案件,药案的量刑与同类案件很不一致,影响司法的统一性,是陕西法院慑于民意而“特案特办”。而今天,我反对再审李昌奎,也并非觉得李不该杀,而是反对用违法手段去提请所谓再审。我国司法工作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为了追求实体的公正而置程序公正于不顾。李案若违反诉讼程序强行再审,势必使这一弊端步步加深。
李案二审改判死缓,明显量刑过轻,相关的法官应受到处分,但已生效的判决却不应轻易改判。就如同足球场上,错判误判的裁判会被取消吹哨资格,但已经结束的比赛却不能重赛。
违法犯罪行为是对现有社会关系的破坏。在李昌奎用暴力破坏了我们的社会之后,意图再审的法院用违反程序法的方式再去破坏法治,这双重破坏,中国法治承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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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1-12 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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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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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以前更法律还是现在深入的改革让法律更能法律化?
说中国是人治是有历史文化因素在里面的,我们祖国要想更好的进入法治社会,其中一个好的现象就是将以前的不法律的案件进行更法律的审判。
过儿不改,斯谓过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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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9-11-16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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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70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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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一大段专业分析,法条引用,对俺这么一个泛泛草民着实有点困难,俺大概齐看明白了些。
俺知道药是开着他的科鲁兹去泡妞的路上,把人给撞了,撞了人后不但不救人,还回车拿了匕首,连捅七刀,把人捅死了。俺觉得药得以处死刑是罪有应得,虽然俺不深知司法熟记法条。
难道按司法程序的结果,药属于激情杀人,就可以减刑了吗?弹钢琴的孩子你伤不起。
楼主看过 七宗罪 吗?原教主义者是最残忍的。
像英国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他们连宪法都没有,不照样过得好好的。
手机上网码字太累,先说到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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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3-7-24 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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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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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哟,没办法哟。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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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5-3-7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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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3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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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老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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