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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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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理拆迁
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下,拆迁本应是一项让老百姓欢天喜地的事情。然而,在嘉定区马陆镇袁赵村的拆迁过程中,由于实行了马陆镇当地的土政策,至2005年秋开始动迁以来,整个拆迁过程充满了黑暗。
马陆镇是整个嘉定新城开发的中心镇,而从袁赵村步行至马陆镇中心仅5分钟。是马陆镇地理位置最好的村。袁赵村属于马陆樊家村委会。
由于地理位置优越,2005年政府开始动迁这块土地。至此,当地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拆迁纠纷就开始了。
由于沪府发2002(13)号文件(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嘉府发〔2004〕19号 文件(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的通知)和马陆镇当地的土政策存在诸多不同,村民和政府(村委会)由此产生以下许多矛盾。以下简称为13号文件和19号文件。
第一. 村委会方面:村委会按19号 文件第六条对袁赵村的土地使用权做定价。价格为1212元/平方米。
村民方面:袁赵村是马陆镇地理位置最好的村庄,其价格理应比偏远地区的村庄价格要高。19号文件第六条指的是马陆镇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地理位置好的理应在基价上有所上浮。
第二. 这是整个拆迁过程中最大的争议。
13号文件第6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村委会: 政府在原址附近建造了一个大型居住区。主要由181平米的复式房和80平米的商品房组成。(均无产权)。复式房定价为RMB1932/平米,即每套RMB35万。每户拆迁户只能选择1套复式房。(不管原来被拆迁房的面积)。
村民:这是违反13号文件的。根据文件精神,应该是拆一还一。即如果被拆迁房估价为70万,则村民有权选择2套复式房。现在政府剥夺了村民“拆一还一”的合理正当要求。
第三. 19号文件第9条:符合易地建房条件选择易地建房安置的价格补贴由现行的100元/平方米调整为115元/平方米;
村委会: 政府一直强调此次拆迁是属于易地建房,但文件上所写价格补贴款115/平方米村民却1分都无法获得。
村民: 如果是易地建房,政府为何要剥夺原该属于村民的钱款?? 如果不属于易地建房,则应按13号文件第6条让村民选择该要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还是货币补偿。为何要剥夺村民的权力??
第四: 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村委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季度每平方米8元计算。第二季度起为每季度16元每平方米。搬家补助费为每平方米10元。(村民拆迁时为期房)
村民:绝大多少村民都不了解市政府政策,只能按村委会规矩来执行。如果有村民向村委会反应,村委会的回答是一切按镇政府所制定规矩。
结论:至2004年底,马陆镇共有本地居民总户数为15202户。按30%拆迁率,每户250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6个月计算。马陆镇政府共可少付动迁户补助费达几千万之多。
第六. 屯地拆迁?
村委会:为了让村民尽快拆迁,2005年村委会动员拆迁时慌称此次拆迁是屯地拆迁。如果不拆以后就永远也不会拆了。
村民:在大多数村民动迁后,开发商马上开始在原址动工,至2007年底4幢高楼已拔地而起,即马陆正热销的清水湾。开盘价为RMB8200/平方米。第二期工程正在进行中。以上事情证明这完完全全是商业拆迁。不知道村委会的谎言是真心真意为人民,还是全心全意为开发商?
第七. 谣言和暗箱操作?
村委会: 没有的事情。
村民:动迁中关于政府人员从中受益的谣言满天飞。而
有些非本村村民或者说几十年来从未在本村居住过的村民都貌是合法了拿到了本该属于拆迁户的房子。现在村民已经收集了很多证据。
第八. 承诺无效?
为了顺利让所有村民动迁,马陆镇副镇长赵明在拆迁动员大会上表示绝对不会让先拆迁的村民吃亏,承诺万一以后对后拆迁户(钉子户)有所补偿,则先期拆迁户保证同样能够得到补偿,决不吃亏。有村委会盖章为证。
事实:由于此次拆迁先天上的不公,从2005动迁一开始村民就有很大意见。但由此每户村民各自条件不同。有的房屋面积本来就小,有的村委会里有额外补偿,有的需要新房给儿子结婚,有的家里有2个儿子可以拿2套房,有的在企业或机关工作,如不同意工作不保。所以在村委会拆迁办人员一次又一次的上门动员后,全村72户中第一批拆迁户约50余户在动员后不久首先动迁。 2007年第二批动迁户9户动迁。2008年7月第三批动迁户1户动迁。 (还有8-10家拆迁户尚未拆迁) 由于在这3批拆迁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公,即后拆的比先拆的补偿款要多,待遇要优厚。所以先拆村民一次又一次在村委会要求补偿。在最近一次(2008-7-18日)约30家拆迁户在村委会的会议中,村书记会上承认第3批动迁户比前2批动迁户多拿了5万元。(其动迁户本人在一次聊天中承认的则多的多)。在该次会议中,村民代表赵老师提出5点合理要求,但村委会却对先前所做的承诺都予以让人无法接受的诸多解释,万万不肯履行承诺。
第九. 如此保护被动迁人的利益??
马陆镇政府于2004年1月31日制定马府(2006)第6号文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基价为810/平方米。 被安置的复式房三,四楼的成本安置价为1680/平方米。 随着19号文件的推出,马陆镇政府于2008-3-1日出台马府(2004)第146号文件,调整土地使用权基价为932/平方米,但马上规定被安置复式房成本价为1932/平方米。就是说仅仅过了1个月,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区(市)政府为了提高动迁户待遇而提高的土地基价被政府无情剥夺。(基价从810元涨到932元,涨122元,被安置房价从1680元涨到1932元,涨252元。)
如此政策,如何保护被动迁人利益??
另外按马府第6号和146号文件,被安置复式房的三,四楼安置价为1932元。如此表明一,二楼的安置价应该低于1932元。(应参照文件多层建筑价格下浮比例) 但实际情况是其安置价格完全一样。一,二楼的动迁户的利润又被无情剥夺。
如今动迁工作仍在进行,我们绝大部分村民为了配合政府工作,牺牲小我,顾全大我,在政府动员后早早的签了动迁协议。请问村委会和政府如何才能真正的将百姓的利益放在心上,而不是千方百计的强取豪夺。
我们村民在镇政府和区政府都上访过。但毫无效果。现在是否应该向市政府信访办和市国土资源部上访?
如果上访无果,请问我们已经签订拆迁协议的村民能否通过法院上诉。法院是否会受理这种案件? 胜率如何?
补充:已签订协议上写的安置产权房,但实际安置的房子无产权。 另外此协议明显违反市政府规定的13号文。 违法的协议也有效???另外我们手上有村委会盖章的承诺书。该承诺写明早拆晚拆一样。即如果晚拆的有补偿早拆的肯定也有。 现在我们手上有证据表明晚拆的比早拆的拿的多的多。难道说村委会盖章的承诺书无效?? 今天咨询了区房地局拆迁办人员,回复说我们袁赵组的拆迁拆迁人并没有拆迁许可证。请问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的拆迁行为是否违法? 与动迁户所签订的协议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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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上访上海市市长韩正,有市长信箱,一个星期后会有专人回复。嘉定区信访办都没用,我们南翔这边已经上北京那边去过了,北京那边还派专人送回来了。所以自从去闹过以后,今年的拆迁补偿明显高于去年,其中的奥妙就不言而瑜了。我是真真切切的知道这些事情的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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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贴要顶,关乎我们农民兄弟的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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