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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13 回复:1 发表于 2008-6-10 10:47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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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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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5-7 22:4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讨论[转帖]禁止群租违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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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群租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会向家庭旅馆方向发展,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易带来社区安全隐患。因此,对“群租”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应该的。但是同时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生存权和居住权是每一个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权。尤其对于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对那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来说,租金支付能力更低。如果盲目取缔群租,低收入群体的人权会受到侵害,违反宪法。说到底,群租需要综合治理,在加强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一些人文关怀。
      21世纪不动产上海区域法务部经理王宗琦:存在就有合理性。上海的外来人员与日俱增,而租房的价格却居高不下。与他人合住就可分担房租,只要不妨碍左邻右舍,何乐不为?如果一刀切,禁止群租,那么低收入群体怎么办,马路当床?到时治安问题和社会问题会更加严重。只要房客不私搭乱建、不破坏房屋结构、不影响相邻关系、不妨碍物业管理,只要群租不危及房客的居住安全和人身健康,群租就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而言,有关群租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的意识自治就应当受到保护。所以,在目前相关群租的法律、法规存在盲点的情况下,竭力禁止群租是不现实的。
          房产中介在接受房东委托后,最好能问清楚房东是否同意群租或转租后再行挂牌,同时建议在租赁合同里不妨增加解除条件,即如人均建筑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时,租赁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再次,房东群租房屋后,应强制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利于治安管理;最后,政府各级部门如建筑、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管理督导,使群租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法学家:四剂良方规范群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锡祥:近来上海和其他地区的群租现象日益突出,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应对:1、从立法方面来看,建议上海市立法部门,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进行修改,增加规范群租行为的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群租作出界定、明确群租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 2、从执法方面来看,应加强治安管理,组织本市公安、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参照既顾全全局利益又照顾局部利益,既满足产权人利益又照顾相邻关系人利益,既鼓励社会效率又主张社会公正,既有抬高门槛的入门条件,又有补充救济的疏导出口的精神,协同制定具体的群租出租条件和群租承租条件,抑制群租带来的暴利,居委会干部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工作; 3、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群租进行市场调控。主要是对部分逃税人群加大查处力度,加重处罚。对于房东群租所得的超额利润依照个人所得税的细则征税。同时,对于明显存在群租行为的房东收取高额物业管理费,并加收清扫费、维修费等其他设施维护费用。通过这一手段来提高群租行为的进入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本身的循环作用来遏制这一现象; 4、通过“业主公约”中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总之,通过多管齐下的手段,对群租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将群租现象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天涯社区陆晚嫣:有钱谁不想住宽敞点?但微薄薪水和高昂的房价,租金对比太强烈了。
    天涯社区荷香豆:如果社会有很多公共租赁公屋,对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或其他员工就有比较好的住处了,现在的企业都不解决住处的,因此群租是没有办法的现实办法,是过去的过渡房一个新的延续,因此很多酒店如果效益不好都可改群租式公寓的!
    w eizhinan 在博客里写道:群租产品负面报道颇多,坏的产品侵犯了邻居和居住者的利益,这不必说,但是好的群租产品侵犯了谁的利益?
    有关群租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说它存在安全隐患,扰乱治安,应该禁绝。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居住形态,并不违法,宜疏不宜堵,应该规范。还有社会学家认为这是弱势群体自力救济的新型居住方式,是对社会空间不平衡利用的一种挑战,有利于盘活存量,减少资源的浪费。此前,沪上第一起因群租引发的案件在绿城小区出现。群租是否违法?禁止群租是否侵害了群租群体的生存权?如不禁止,那么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是否应该专项立法予以规范?本期楼市话题围绕诸多因群租引发的问题,请各位嘉宾发表观点。
    沪上群租第一案回放:据有关媒体报道,绿城小区二房东付女士想搬8张床进小区,遭到物业阻止,原因是小区有规定,业主或者二房东不得分割、不得转租房屋。为此,付女士以物业限制其及房客进出,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为由将物业告上法庭。
    租客认为:我也是花钱租的房子,应该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不应受到歧视。
    居委书记:不要贸然定性
    花木东城五居委书记蔡志兴:群租,是堵还是疏,这是个头疼的问题。应由居委会牵头协调,联合社保、工商、民警和物业等各个部门,一方面加大租赁税的征收力度,利用经济手段增加群租经营者的成本,提高准入门槛,控制群租情况在绿城小区的蔓延;另一方面对现有群租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租客须凭暂住证、租房合同办理出入证进出小区。社保大队、物业和税务在居委会设点,租客办理暂住证、,房东缴纳租赁税可一站完成,既保证了信息采集的及时也方便了租客。
       其实无论是业主还是租客,共同住在一个小区,都希望居住环境安全整洁,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我们居委会能做的就是利用政府的力量,协调各方的关系,使各部门的管理形成合力。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社会各界不断研究,加以规范,摸索一条群租管理的新路来。
      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群租不违法,不能随意定性。对于群租,宜疏不宜堵。安全隐患、相邻纠纷等问题不仅仅是群租独有的,因此不要“妖魔化”群租。
    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兴的法律关系,不能消极地对待它。比如说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投机倒把”罪,自1997 年我国刑法修订后取消了,已开始慢慢淡出历史舞台。“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的说法,今天看来颇为荒唐。群租也是这样,不能一味地打压禁绝。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租赁关系的新形态,可以考虑专项立法加以界定和规范。
       此外,我认为群租更多的是一种趋利行为,应该从利益本身出发进行调整。通过征收租赁税,增加物业管理费等经济杠杆来平衡。同时采取“内紧外松”的方式,各职能部门加强管理疏导,不能把管理部门的责任转嫁到老百姓头上,形成“惰性政治”。  
           
           

    此贴由 xuejiang67 在 2008-06-06 16:27:01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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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08-6-10 10:47:2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国家违宪的地方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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