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1565 回复:7
发表于 2008-3-13 16:41
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3-11-1 09:17 |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move]这是来自一则报道:[/move]
怀孕两个月后,被公司领导以“未婚先孕、有伤风化”为由勒令“自动辞职”,上海东方中旅旅游有限公司业务员陈女士日前来电,向本报寻求帮助。
员工陈女士:被辞退是因为怀孕未经公司同意
昨天是陈女士因为怀孕被公司要求强制“休息”在家的第11天。怀孕本是喜事,但她却因此面临失业的可能。
“这两天我天天在等单位让我去上班的通知,从2月29日开始,我的工资已被停发,岗位也被其他职工代替。下一步该怎么办?”面对记者,陈女士显得很无助。
据陈女士反映,她去年8月进入东方中旅旅游公司出境中心工作,签了一年合同。今年2月下旬,她发高烧去医院治疗,经检查,证实已怀有2个月的身孕。上班后,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同事。
第二天,公司领导就得知了这个消息。据陈女士说,公司出境中心副总经理杨剑平态度非常强硬:“ 怀孕就不能上班,必须辞职!”陈女士表示,怀孕并不影响自己上班,她可以坚持到分娩,但杨副总表示,再怎么坚持也有请假的一天,公司里一个萝卜一个坑,少了谁都不行。2月25日当天,杨剑平把一张空白的辞职申请表交给陈女士,要求她回去填好以后交给公司,并正式通知她:“工资发到2月29日为止!”
陈女士告诉记者,杨经理辞退她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怀孕没有经过公司同意。陈女士说,杨经理觉得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怀孕,有伤风化,并称像她这样的孕妇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记者了解到,本月初陈女士已和男友登记结婚。
企业相关负责人:要先咨询法律顾问确认她是受保护的
记者随后来到东方中旅旅游公司,杨剑平起先表示,陈女士进单位的简历上填写着“未婚”,那么显然她怀孕属于未婚先孕,而且她怀孕也没有与公司商量,所以公司要辞退她。
但后来,杨剑平又改口称,自己并不知道陈女士怀孕,公司辞退她是因为她工作存在失职,如果不是记者前来采访,自己根本不知道陈女士是孕妇。对于陈女士在工作中如何失职,杨剑平没有解释,也没有出具任何证据。
杨剑平最后说:“如果陈女士真的怀孕,而且‘未婚先孕’的妇女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我一定尊重法律,让她回单位上班。但前提是,我要先咨询我们公司自己的法律顾问,确认这样的孕妇是受保护的。我还要声明的是,如果她回来上班,那必须和其他女职工一样,完成工作量。”
做为女性应该保护好自己,也保护好孩子。所以,未婚先孕事件值得深思!! |
|
|
|
|
|
|
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3-11-30 20:34 |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
|
|
|
|
|
|
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3-11-1 09:17 |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板凳

楼主 |
发表于 2008-3-12 13:34:20
|
只看该作者
讨论的是:
1.企业应当人性化,不管怀孕妈妈如何,首次考虑的是为其安排轻松的工作,起码这样对其身体、宝宝有好处的。
2.应当考虑未婚先孕的妈妈们是否受保护?
讨论这两个的先后问题,以及目前那么多的未婚先孕问题。
|
|
|
|
|
|
|
|
她走了,那个经理的亲戚不就可以进来了  |
|
|
|
|
|
|
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3-11-1 09:17 |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5楼

楼主 |
发表于 2008-3-13 11:18:10
|
只看该作者
晕,大家来发表一下嘛。我们公司的新劳动合同中追加了这样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按当地规定执行。
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好像国家规定都没有这样的。应该是处于金额罚款,于人流后,将罚款金额全额退还。 |
|
|
|
|
|
|
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2-9-10 20:25 |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
|
|
|
|
|
|
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6-12 10:08 |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
首先了解各公司规章制度,照章办事就可以了。既然有规定就不要违反,如果太苛刻可以跳槽或者利用法律的武器。 |
|
|
|
|
|
|
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3-11-1 09:17 |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8楼

楼主 |
发表于 2008-3-13 16:41:19
|
只看该作者
哎!先计划再生育,这本来是件好事。可是现实中太多的不是这样,既然有现实不是这样,那对于公司或是对于个人来说怎么样处理是公平而又最妥当的。这才是讨论的重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