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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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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评述有关女尼地位时,也有一些可以商榷的地方。如本书页7言及《比丘尼传》的撰写,与南朝梁武帝及梁简文帝两位皇帝有心整理当时佛教人物的资料有关25,也认为这与南朝比丘尼的势力可观有关。作者根据《比丘尼传》的记载,以为尼宝贤曾任刘宋都邑僧正一职,这是当时京城地带管理僧人事务的最高职位,后代的比丘尼皆不曾如此风光过。实则Kathryn Ann Tsai 在翻译《比丘尼传》时便指出宝贤所管辖的恐怕只是女尼而已(页136注122)。现时学界对有关问题的讨论尚少,是否可以就此作结论,似乎言之尚早。26总之,南朝比丘尼的势力是否可观,尚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但用宝贤的例子来解说此问题,恐仍有争议。
总之,本书是少数讨论比丘尼的专著,作者开始了重要的起步,但由于引用的史料较少,研究的范围较窄,以此作概括比较困难。同时,作者主要是从社会史的角度去分析,而没有从宗教史的路向来探讨唐代比丘尼的问题,对她们在宗教发展上的重要性所论不多,明显有不足之处。27不过,本书从小乘戒律去探讨比丘尼的地位问题,及认为出家可以供自誓不嫁妇女的护身符,这些论点都颇有所见。 自王书奴《中国娼妓史》出版以后,八十年代以前关于中国娼妓的研究并不多,台湾学界专研唐代女妓似以宋德熹《唐代的妓女》(此文修订本已载鲍家麟《中国妇女史论集续集》,台北稻乡出版社,1991年,页67-121)为最先,近年廖美云《唐伎研究》与郑志敏《细说唐妓》先后出版,都是研究唐代女妓的专著,对有关课题作了更深入的探讨。不过廖、郑二人所受训练与写作重点有异。廖氏从文学角度出发,较注意唐代女伎在文学、艺术上的成绩;而郑氏则从史学的角度去探讨,重点在唐代女妓的社会生活及其与文士交往的情况。 廖美云《唐伎研究》以"唐伎"而不以"唐妓"来标题,因作者认为唐人在史料或诗文中所出现的"伎"字,有时指女妓,有时指技艺,而且两者之间时有混同,故此书在阐述唐代娼妓之类型与生活状况时,还分析探讨其才艺特色,本书既兼及伎(妓)人论述与伎(技)能探讨,因此以《唐伎研究》为题。 全书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娼妓"词义之衍变与唐前娼妓之发展》赞同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的看法,以为妓字作妓女的用法,始自魏晋六朝。及至唐代,人们多以"倡"、"娼"、"妓"、"伎"等字去称谓善于歌舞的女子。作者追溯唐代以前娼妓发展有下列三个重要阶段:一是殷商与楚国的巫娼,由原本祀神祭祖的宗教歌舞服务,一变而为世俗权贵之享乐;二是春秋战国之女闾女乐,沦落为娱君待士或为灭国亡宗之工具;三是汉魏六朝之营妓家妓,专供为君王贵冑声色之娱。到了唐代,已无宗教服务的巫娼,天下一统故不会利用娼妓女乐作为灭国亡宗的工具,因此唐代的女伎,主要任务在娱悦君王权贵或文人士子。作者花了不少篇幅去厘清唐代的女伎不单指出卖内体的女性,还指各种表现技艺及有技艺的女姓,本来已有助于我们对唐代女伎的了解,可惜作者在本章标题却用了娼妓,但分析问题时似又不想局限于娼妓的讨论,反使读者混淆了二者的分别。
第二章《唐代狎妓风盛之背景因素》分析唐代狎妓风盛的背景因素有五:一是经济繁荣,城市商业发达;二是君王官吏宴集冶游频繁;三是进士浮薄与功名补偿心态;四是胡风礼教与爱情仕婚之冲击;五是道教房中术激发蓄妓女色之风。第一、二两点前人多已言及,后三点则是作者的个人分析。所谓功名补偿心态,是指"莘莘学子全力于科考,日夜埋卷于书堆中时,势必要将各种本能的,以及精神上的需求,压折到最低限度,压抑的时间愈长,宣泄的欲望也就愈高昂,一旦捷报传来,狂喜之下,精神上那根绷紧的心弦必会戛然中断,各种欲望——视觉的、听觉的、口腹的、性的..,必然纷至沓来,而满足这些欲望的最佳场所,当然无过于倡楼妓馆;再加上进士多出自寒门,本就少受家学礼法之熏陶,所以及第后多不免穷欢作乐,纵情声色,狎妓冶游,以偿昔日之辛劳。"(页85)这个解释能从人性心态去探讨,不能说没有所见;惜作者对唐代社会史的了解不足,以为进士多出身寒门,实则唐代出身寒门的进士并不多28,作者显然夸大了所谓功名补偿心态。至于胡风礼教与仕婚爱情之冲击,作者以为"初盛唐时由于胡风鼎盛的熏习,唐代男女的地位较为平等,两性社交关系也随之自由开放,为当时社会注入一股浪漫色彩。中唐以后,夷夏之防虽转趋严谨,但胡人的享乐主义深入人心,社会纵欲豪奢的风尚已成,而礼教的强力倡导却束缚了上层妇女的活动,因此娼妓反以当时贱民的身分,出来弥补这个缺憾,满足社会的需求,再加上由于唐人上承自魏晋六朝之氏族观念,导致爱情与仕婚的冲突,文士大夫们在政治上不得不与望族女子联姻,以求得仕途上的平步青云,但在情感上却又难得娱悦满足,于是妓馆寻花,章台折柳,更促使狎邪风气昌盛。"(页97)这点能从婚姻与社会阶层的角度去分析,以感情的失落去作探讨,其说不无所见,但享乐主义是否胡风,似有疑问。至于第五点,作者以为唐代妓风兴盛,道观狎冶、女冠淫荡,"都与时人崇尚道教,藉丹药服食或修炼房中术以养精益气,达到长生不老之目的有关。因此社会风气趋于浮荡淫靡乃是必然,而上自君王,下至文士大夫,各有宫妓、官妓、营妓、家妓以供其声色之娱,坊曲也随处可见娼楼妓馆,就连道观也出现不少‘娼妓式之女冠',公然与人同席共饮,出语佻笑,甚至向人直示情爱,争风吃醋。"(页126)实则作者已承认自汉朝开始,房中术一直盛行不衰,又同意魏晋南北朝时贵族之间争相蓄养婢妾家妓作声色之娱,可见这种风气仅是承接前期而来,以此解释唐代狎妓风气盛行,恐有问题。而且,宋德熹《唐代的妓女》一文中指出唐代社会风气中功利主义及色情意味特浓,以为是唐代盛行狎妓的主因,本书只从房中术的因素去探讨,似乎稍有所偏。
第三章《唐代娼妓类型分析与生活境遇探究》将唐代妓女分为宫妓、官妓营妓、家妓、民间职娼与女冠式娼妓五类,作者以为自己与前人显著不同的是加入"女冠式娼妓"一类,以此突显出此类娼妓在唐代道教兴盛发展下,藉女冠之名以行娼妓之实的特殊景象。宋德熹将官妓视为用以侍奉高官而营妓则用以娱乐军官,故分两类去讨论,但作者以为营妓娱乐对像不局限于军官及军士,还服侍地方的文官,因此不应分她们为两类。苏雪林《玉溪诗谜》曾以"半娼式的女道士"去称谓唐代名为女冠、行为举止放荡风流几近娼妓的女子,作者更名之为女冠式的娼妓,并以薛涛、李冶与鱼玄机三人为例子加以说明。"半娼式的女道士"的称谓,或可以成立;但作者因为部份女冠有失道门清规,与异性有亲昵的关系,认为她们不符合清修的女冠身份,将之更名为女冠式娼妓,则可商榷。因为作者只能说明有关女性是生性风流的女冠,但无法论证她们是卖淫的娼妓,更无法证明她们过的是娼妓式的生活,视之为娼妓并不恰当。反而作者在讨论女冠时,指她们生活放荡不羁,不时以"娼妓式的女冠"去称谓她们,这个称谓当然仍可以争议,但至少较女冠式娼妓为佳。 第四章《唐代娼妓才艺特色研究》从五方面去探讨唐代女伎的才艺,分别是:敏慧巧谈与娴习酒令饮材、精湛歌艺与熟练器乐演奏、曼妙舞容与出色歌舞戏、生动说唱变文与卓绝杂技、和高古书法与神奇妆饰技能。
第五章《唐代名妓诗歌特色研究》重点分析关盼盼、薛涛、李冶和鱼玄机四人的诗歌,并反对过去以男性为中心的批评标准,往往以能否突破所谓的"闺阁习气"来揄扬品评。
第六章《唐代娼妓对诗词之贡献与影响》肯定"唐代娼妓并非是纯粹欢乐场上的消极人物,她们活跃在社会舞台,对文化或艺术上所产生的贡献与影响,不但不逊于儒冠雅士,甚且犹有过之。"(页379)作者从三方面加以说明:第一方面是妓筵歌唱对唐人诗词的流传,有极快速且广远的贡献;在名妓唱名诗的刺激下,自然促使唐代诗人创作更好的诗歌。第二是娼妓与文士的交往,提供了文士们诗歌创作所必需的生活素材和感情体验,这深深影响了唐代咏妓诗作的题材与内涵,如初唐咏妓诗题材单纯,情感浅淡;中唐以后转为内容丰富,情感浓烈;及至晚唐更变为描摹体态,旖旎浮艳。第三方面是妓筵酒令着辞对词体形成的影响,从初唐时依调着辞,初步形成词之曲调风格;转到盛唐常用胡部新声,着辞与教坊曲相配合;再转至中唐强调曲拍改令,建立词之丰富格律;最后成了晚唐五代奠定轻新艳发与体制短小之规格形式。作者在分析唐代女妓的才艺特色方面较为精细,对诗词的内容也有细致的分析,与其它史学研究者的分野较明显。作者在强调唐代娼妓在诗歌成就及引发词的起源上,推论似乎较多,实则这些问题都不是某单一的因素便可以构成。29
同时,作者对唐代女伎的才艺及其在社会文化史上的贡献,以为她们"不但不逊于儒冠雅士,甚且犹有过之。"揄扬过高,恐怕不易为学界所认同。
本书可以说是分析细腻的作品,作者能从情感的因素来讨论唐代女妓,较多注意她们自身的感受;但在分析社会现象时,似有较多猜想。本书虽以"唐伎研究"为题,作者希望兼及伎(妓)人论述与伎(技)能探讨,但本书主要讨论的是唐代的女妓及其才艺,对于唐伎(技)方面,则仅限于唐代女妓的伎艺,似是本书最大的不足。
郑志敏是宋德熹的学生,《细说唐伎》偏重唐代士人与女妓的交往,与宋文相近,但郑氏亦不主张女妓分类设营妓一项,而主张营妓并入官妓,与宋氏有异。本书也同意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的看法,以为"近代式的娼妓实始于唐",但郑氏反对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西方人以娼妓是指"为了得到直接支付的金钱及值钱物品,而与任何人从事性活动的人"的定义去阐释中国古代的女妓。本书第一章《楔子》便指出唐代"倡人"是指从事音乐歌舞等相关工作的人,不一定是卖淫的女子。郑氏对"妓"的解说与廖氏不同,她认为"伎"字与"技"并无直接关联,"妓"本是古代歌舞女子所穿舞鞋上的小装饰品或附属物,因其在歌舞动作中颇为显眼,后世遂用以代称此类歌舞女子。(页6)郑氏在解说唐代女妓时更与廖氏有非常明显的差异,她以为唐妓的研究,主要对象应限于有近代商业化性格的民妓,亦即孙棨《北里志》中私人经营、不受官府或豪主控制的商业妓女。因为她们不管是在内涵或外在形式上,均符合今人对娼妓的定义。至于宫妓、官妓或营妓,她们主要是表演技艺,纵然有侍寝之事,并非公开卖淫,也非收取报酬,不应视为娼妓。(页7)作者又认为家妓只可说是性质较特殊的奴婢,为豪主富贾所私蓄,也不能与现代概念中的娼妓画上等号。(页95)不过由于史料的有限及不易分辨是否都是民妓,故作者在讨论唐妓的全貌时,宫妓、官妓及家妓也一并讨论。但郑氏反对将道教女冠视同娼妓,以为她们与士子的狎游,是两情相悦的自愿行为,与娼妓之公开卖淫并索取金钱报酬,不应相提并论。本章最后一节从《全唐文》及《全唐诗》两书中列举有关唐代女妓及妓馆的各种称谓,并指出唐代青楼并不专指妓馆。郑氏在分类方面有较明确的定义,但以民妓才能说是真正的娼妓的看法,显然是用了近代西方对娼妓的看法,与中国传统中所言的伎或妓有异,作者既反对引用现代对娼妓的定义去论述中国古代的女妓,为何必定要以民妓才能算是正式的娼妇,作者显然无法自圆其说。高世瑜在《唐代妇女》中以"妓"原是从"伎"的意思而来,指的是专习歌舞等技艺的女艺人。唐朝时"妓"已用来称呼专业娼妓,但同时也是音乐歌舞、绳竿球马等女艺人的统称,并不专指卖淫女子。(页56)高氏又认为唐朝称作妓的有三种人:家妓、宫妓与官妓。虽然她们都称作妓,三类人的身份,生活却各不相同。家妓是私家蓄养的女乐、歌舞人,她们是私人财产,类同姬妾、婢女;而宫妓与官妓等两类才能说是前辈学者所称作的"公妓"。(页57)但作者在论述宫妓时,又承认她们不是后来意义上的娼妓,而是专门供奉宫廷的女艺人;(页57)复指出只有官妓才是具有后来意义的娼妓性质。(页61)根据高氏自己的看法,应该只有官妓才能说是卖淫女子。这个说法刚好与郑氏有异,但同样都有所偏。30
第二章《唐妓的组织与生活》反驳前人有关唐代女妓的分类,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有否家妓,王书奴列家妓入官妓类,作者以为是官妓中有强烈的家妓化的倾向,因此王氏没有分辨为两类;二是营妓的归类,作者以为营妓虽指军营乐妓,但服务对象不限于军人,往往因长官的要求而定,因此营妓应列入官妓类;三是《北里志》所述的长安女妓应为官妓还是民妓,作者因主持者为駂母、妓女可自由去留及服务对象不限于官员三方面,认为《北里志》所载的长安女妓应是民妓。作者最后赞成石田干之助分为宫妓、官妓(含营妓)、家妓和民妓四大类,并讨论四类妓女的来源、宫妓(主要是内、外教坊的宫妓)和民妓(主要是北里的民妓)的组织及生活。依作者的看法,唐代女妓已具备后世娼妓的特性,如对外公开营业,收取金钱服务费等,但仍有本质上差异,即唐代民妓卖艺重于卖色,她们多半在文人雅士的宴聚中,担任穿针引线的酒纠、录事等工作,相貌不甚出众但才华洋溢者,仍可广受狎客喜爱,侍寝可能是工作内容之一,但并未像后世妓女纯以内体为唯一营业内容,作者以为这是唐代女妓的最大特色。郑氏以相貌不甚出众可以为妓来说明唐代妓女不纯以内体为唯一营业内容,其结论可以接受,但论证方式则有问题,今天当妓女的女性也不必是天姿国色,相貌并不是当妓女的唯一条件。31至于作者论述女妓的分类标准时,与现时学界的一般看法大致相同,不过作者能评论其它不同的分类法的不足,似是本书进步之处。
第三章《女妓与唐代士人》主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是唐代近三百年中,即自纵向的时间中,士人与女妓的关系是否一成不变;第二是从横向的交往内容去观察,不同时期的士妓关系中,是否有相似的内容。作者以为初、中唐时狎妓的风气尚未普遍,士人与女妓间的关系不甚密切,极少见士人与妓女间的酬唱之作。文士写妓的诗多以"观妓"为大宗,即在饮宴中从旁观者的角度欣赏家妓的歌舞表演之后,因心有所感而成诗,所表达的情绪较为平淡,遣词用字也多凭直觉主观描述,少见刻意营造的华丽辞藻,亦缺乏深入的精神交流,妓女仅是士人饮宴中添欢助乐的点缀品,士妓间仍有着相当的隔阂。中唐以后,士人因仕途不顺而致纵情妓乐的较多;也有仕途得意时,抱及时行乐的心,狂放地狎妓求欢。士妓的关系较前密切,女妓能进入士人的心灵世界,写妓的诗文自然大大超越以前"观妓"的肤浅层次,诗文中开始有较多情感深浓的作品问世。此一时期与士人交往较多的女妓,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官豪的家妓,而是各地方蓬勃发展的官妓,她们间的交往,较少一对一厮求的意图,士人与女妓的交往主要是想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与解脱,并不想独占某一名妓。中唐士妓关系的另一特色是他们之间相互依存,名妓藉与士人交酬或熟稔名士诗作而自抬身价,士人也靠女妓的巧舌妙喉将其诗传播四方,以期建立自己的社会声誉。到了晚唐,士人眼见政治腐败,更沉醉于酒色之乡以求解脱。士子狎妓的风气更盛,加上乱世中缺乏足够的道德机制可资约束,原始情欲往往更容易雀跃奔腾,孙棨的《北里志》最能反映这种风气。士妓的关系更为密切,所狎妓女也由过往的家妓、官妓,转为民间私营的商业妓女。士妓关系也不再重视心灵的交流,而转为看重内体交合,少见动人心弦或感人肺腑的士妓爱情,反多是彼此相虐或荒诞不经的淫逸事迹。作者以"类型分析"方式去探讨横向的士妓关系,她分为游戏人生型、始爱终离型、情义兼俱(应作具)型、及死生相许型四类。露水鸳鸯式的游戏人生型,是士妓关系的基本型,此型看似无情但最能为社会所接受,当事人所须承受的压力最小,不会因此衍生出难解的情爱困扰,士人因其平凡无味而不愿多谈,但作者相信这却是最正常普遍的士妓关系。从游戏人生型下坠会变为始爱终离型,上升则为情义兼具型,最凄美的当是死生相许型。不过作者在总结这些类型时,也指出有三点地方需要注意:一是唐代士人与妓女的交往,
在当时男性为主宰又普遍盛行门第婚姻的社会中,往往表现出一种超越理性与现实的自由意志。一方面士人不顾世俗的反对与鄙视,将在一般妇女身上无法完成的爱情梦想,求之于风姿绰约、才艺出众的女妓;另一方面身份卑贱的妓女,也在牟利之余寻觅理想伴侣,且一旦认定对方可以倚靠终身,即无怨无悔地全面付出,其用情之深,铁石心肠也要为之感动。这种真挚的爱情不论身份畛域,亦不受时空环境所阻隔,成为后世传诵不绝的佳话。二是不能因史文上所见的士妓爱情感人,便认为唐人对爱情全是不分阶级、自由自在追求的。通常文人所撰诗文,其挑定之题材必然是特殊且感人、值得为之著墨者,至于稀松平常、人人习见的历史现象,则不容易获其青睐。可是平凡无奇的事迹,却往往才是历史的真实面貌,我们切不能因少数几段士妓爱恋,而过分渲染夸大唐代的士妓关系。因为平心而论,自古迄今,人们对妓女此一阶层女性的观感并无太大改变,即使时而会有"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异象,但那也只在经济消费上的情形如此,并不代表妓女的社会地位已提升至与一般妇女无异的程度。在唐代,士人对妓女的爱,一开始即使不纯为玩乐,也不可能是想在其中求得真正的爱情,充其量只是出于审美的动机,追求精神的解放而已。至于妓女对士人也是如此,纵使不将其视为一般的无行嫖客,但感情付出却很难排除谋名积财的功利目的。而对稍有自觉的女妓而言,名利可能均非其主要目的,能藉士人之助脱籍从良,才是她们的渴望,一旦这种愿望落空后,原本亲密的关系往往立即趋于疏离,这是风月场所中士妓之恋的典型。我们切不可因诗文小说的动人情节,忘了士妓之爱其实基础十分脆弱,只要外力稍有阻挠或双方立场不够坚定,再轰轰烈烈的士妓情恋,也可能在旦夕间化为乌有,这也正是士妓爱情的本质。三是唐代进士在未登科之前,狎游妓馆狂放冶荡,是当时风尚,自然少受世人的责难。任官后若仍如此,会受后世的批评指责。作者以白居易为例,说明为官后狎妓,并不会因闲暇风流而荒怠职务。作者能从纵的与横的两个切面去分析唐代士人与妓女的种种关系,并能避免以少数特殊的例子作为当时士妓交往的常态,似是本书最重要的贡献。至于总结时提出的三点,都有疑问,第一点与第二点明显有矛盾,第一点只能说是理想的形态,偶有少数的例子;第二点似是较常有的现象,却非唐代独有的现象。第三点作者以为任官后的士人并不会因闲暇风流而荒怠职务,则属于不必要的论辩,因为如果官员过度放纵情欲,是否会不影响他们的工作,这本是不易争辩的;何况,影响唐代官员是否忠于职守的因素很多,闲暇风流似并不是最主要的因素。
第四章《妓与唐代文学艺术》分析唐代女妓在歌舞、诗词、书昼、乐器演奏与百戏表演等方面的成绩。不过书中言及女妓在谈吐方面的才艺,似乎原本应有谈吐一节,不知何故没有刊出。本章第二部份则讨论唐妓在诗与传奇,词的源起及酒令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作者同意没有女妓为诗人刺激灵感,传唱四方,很多唐人诗句恐怕早已失传。不过作者也指出文士们在酒筵妓馆等娱乐场合,为求助欢而写歌辞给妓女配乐演唱,虽造成广泛的影响,但却不能武断为词体形成的起源。作者在文学艺术方面的分析不如廖氏的细腻深入,但却避免了一些过度的推论。
第五章《余论》副题为《唐妓感想录》,作者论述唐代士人与女妓的情色伦理(此指唐代士人狎妓的主要要求,不只于物质与性欲之生理层次,更要求有精神性的契合,而唐代才艺名妓也非仅供作为性欲发泄的工具,她们提升为士人爱恋与酬唱的对象,因此唐代士人与女妓在双互交往中,便产生了某些彼此皆认同的伦理原则)有三:一是狎客与女妓一旦建立恋爱关系后,即不得与其它狎客和其它女妓接近,颇类似社会上一夫一妻制的伦理关系。凡违反此种伦理者,不单受到其内心的自责及社会舆论的批评外,还受宗教上的轮回报应观念上天地鬼神之审判与惩处。二是女妓对自己非真心喜爱而图以财势相逼的狎客,可以加以拒绝,以维护女妓的情爱自主权;纵使女妓因生活所逼而会暂时委身于己所不爱之人,但遇有机会时,女妓仍可追求自己的幸福,社会舆论亦会予以支持。三是女妓与狎客的交往中,均应相互诚心对待,绝对不可任意背弃承诺。作者这个论述不免有点美化当时的士人与女妓的关系,正如作者在第三章的分析,士人与女妓的交往,并不限于某一形态,甚少是付出真情实意,或追求永恒的爱情,所以纵有少数能如达到作者所述的情色伦理,也不可能是当时士人与女妓交往的基本形态,以此去作概括并不易把握当时的实情。本章第二节是探讨唐妓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作者相信在负面影响有四:一是妓馆为忘形狎欢之所,故常因人性贪欲或利益纠葛,而致成为犯罪渊薮。二是许多女妓从良后仍不改其淫荡本性,与他人暗通款曲,破坏社会善良风气。三是某些有妇之夫宿娼,导致妻子不满;或者父子兄弟因妓反目成仇,破坏家庭原有和谐关系,成为社会不安定之潜在威胁。四是人之狎妓多求肆情纵欢,忘形之余,许多社会犯罪或意外悲剧,亦将随之而生。但其正面影响亦有三方面:一是妓女收入较一般妇女从事其它行业为高,对不堪生活贫苦之妇女而言,妓业确有其吸引力,若就拉近贫富差距之观点而言,妓业似非无"以富济贫"之社会意义。二是从行业结构而言,从事妓业的妇女及相关行业(如乐工琴师、舁夫、饮食业者、高级服装饰品与化妆品之制造与贩卖者)的人口众多,对提供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就业方面不无贡献。三是因自妓女处获致色欲满足,可能减低男性引诱良家妇女或女性红杏出墙的机会,有助维持家庭稳定与降低犯罪率。作者的解说不能说是毫无道理,但如将正反两面合而论述,不难发现两者往往是一事的两面,可以从正面来肯定,也可以从反面去否定。这并不是说作者的论调有矛盾,而是作者没有作一个全面的综合,所以有关的论述都有其片面性。
本书能指出前人研究的得失,对史料的运用较严谨,可是不知是否为了适应普罗读者阅读的兴趣,第五章《余论》实在作了太多的推想,与其它各章体例并不一致,这正反映出学术著作要普及的困难,极易导致两不讨好的情况。
总之,唐代妇女史的研究,已取得显著的进展。但由于传世的史料有限,不少资料都是特殊的个例,过分发挥这些个例只会把不寻常的事例当作历史的常情,反而模糊了历史的真像。而明清以前妇女史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仍未全面建立,古代及中古妇女史的研究缺乏不同时代的对比,也难把握妇女史演进的面貌及个别时代的特性,所以现有的成果常出现以孤证立论,视野较窄及过分强调唐代妇女的独特性等问题。要改善这些方面的不足,希望以后的研究者能多征引新出史料,多注意史料的来源及其局限,多注意社会科学的学理和方法,多作一些专题性的研究,对中国中古妇女史作较全面的掌握,及不要抱明显的成见或为传统妇女叫屈的态度去探讨历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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