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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18 回复:3 发表于 2007-10-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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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9-24 20:5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创]更另人怒不可遏的徐老太与司法机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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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在万恶的旧社会,有这样一种行当:在闹市中,你在那正逛着呢,突现一无赖端一个劣质瓷瓶,有意往你身上一撞,瓶落地碎了,马上就会过来几个人,说那瓶是他爷爷的奶奶的二舅妈的大姨子那代的古董,银子值老了去了,于是你就被狠狠宰了一把白花花的银子,要不然你就甭想脱身而去。



相信南京徐老太告彭宇一事已经路人皆知不必多述
有人说徐老太是个职业瓷瓶党,我看到不是,首先他有个警察儿子,生活并不窘迫到去当街假摔弄一身灰,其次事发当时她没有一口咬定彭宇是肇事人,这与专业手法相当不符,想来瓷瓶党也就讹个百来块,可这老太婆一骨折就讹了45876!!

三样关键正词证据
1,目击者陈师傅
与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关系,他做的证词应该是最为值得采纳的,事实上他也只是证明了“彭宇上前走了2步将老太搀扶起来,并一同送到医院”并证明“徐老太当时神智清楚,语言比较流利”可就是这位当时头脑依然清楚的老太婆,竟然在当庭否认认识陈某,而陈师傅的手机记录显示,事发当日他与其儿子有通话记录,老太婆的谎言不攻自破。

2,派出所内的笔录
当法院要求出示笔录时,派出所所长称其已经丢失,丢的真是巧合。

3,手机拍下的笔录
这份拍下的笔录中彭宇承认是自己撞的老太。这手机照片据派出所所长所言是亲自用自己的手机拍摄的,可进一步的技术证明这是用被告的警察儿子手机拍下的,原告的直系亲属呈现的证据怎可采纳!并且我国法律有名文规定,笔录证据只得由法院调用,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接触笔录,更不能用电子设备来调取笔录。作为警察,乃至派出所所长应该更明白其中的程序与公证性,这种明执法机关目张胆的鱼目混珠的行为怎可法院怎可采纳,更怎可容忍!


于是我们瞥开所有的证据,看看法院的判决书,具体内容已不记得也不想再去搜索,大致内容是:一方如果在路上帮助素不相识的另一方,常理来说其帮助的一方也许因为内疚,可能是愧疚心理的推动所至。一句一词围绕着“常例”在推理,揣测。
这一份判决说被网民称为“彻底粉碎了‘好人有好报’,‘法律是公正的’两大神圣概念”我看一点也不为过!我对法律不是很懂,但我知道以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有罪定论”即先把嫌疑人定为罪犯来展开调查,所以才有了那句著名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今这一做法已经被推翻,调查应以“无罪推定”即嫌疑人拟为无罪的,所寻求的证据应为证明其犯罪事实,何况提出索赔的一方,更应该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是肇事者。既然没有有效证据,那被告因为无罪的,无责任的!(这让我想起了经典电影《十二怒汉》,陪审团一直在证明证据的无效性,而非嫌疑人的清白证明)

由此我们伟大,神圣的法院告诉我们一条“常理”-------------雷锋必是坏人


提外话一句,90年代初父亲曾在路上抚起过瓷瓶党,被讹过5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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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8-20 21:41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沙发
    发表于 2007-9-30 08:32:32 | 只看该作者
    没人高兴回了
    就占个沙发吧
    看看最后的结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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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1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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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板凳
    发表于 2007-9-30 08:42:59 | 只看该作者
    这事我在电影中见过,现实中也听说过,原以为教训很深刻了,没想到还有彭宇这类SB。所以长辈经常教育我们,要常听广播常看新闻,别人吃一堑我们要长一智。立身于这个社会要记住二条原则,一是不能做坏事,二是不能做好事(如果忍不住做了好事千万别留名)。

    法院的判决书也是蹊跷,民事案件里谁主张谁举证,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依“常理”判决,这也不奇怪,我们的社会一向是“常理”胜过法律的。
    貌似依法判决却违背法律的精神,法院在形式上维护了正义,保护了弱者,却在法律信仰的天平上彻底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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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 15:08:57 | 只看该作者
    貌似依法判决却违背法律的精神,法院在形式上维护了正义,保护了弱者,却在法律信仰的天平上彻底失衡。

    判决书上无不出现 和谐 二字。
    只要大家不吵不闹,不把事搞大,怎么判都可以,这就是和谐的力量

    此贴由 xjl 在 2007-10-01 15:09:16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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