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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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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刊号: 2005年11月10日 加入时间: 2005年11月10日
徐老先生夫妇两年前看中了宛平南路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签约、付了大部分款项之后才发现:房子早就因为卖方的原因被法院冻结了。两年过去了,几番交涉、官司打下来,老两口房子没买到,还有约十五万房款退赔“无法执行”。这一切本来不会发生,如果不是“热心中介”违规撮合的话。
看房后随即签约::2003年9月,七十多岁的徐先生夫妇准备倾其所有买套养老房。考虑到对房地产交易手续不甚了解,他们决定全权委托中介机构来完成买房事宜。/9月29日,徐先生看上了一套宛平南路968弄的房源。据中介(上海色柯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该房的建筑面积为119.41平方米,标价为88万元。双方约定第二天下午去看了房子。
10月4日,中介方再次带老夫妇去看房。卖方何某的母亲接待了他们,并出示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徐先生问中 介:这套房屋的产权是否属实?这套房屋是否可以买卖?中介方均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让他们吃了颗定心丸。
在看房过程中,卖方承认装修有问题,水管、洁具需要拆除重装,而且卖方要把空调拆走。中介方估算重新装修要花10万元,如此一来经过协商,该房产的价格由报价88万元降至83.5万元,徐对这个价格表示满意。
在中介方的要求下,买卖双方当天来到位于瑞金二路288号的中介卢湾分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住房协议”。中介方职员反复强调刚才去看的房屋产权肯定没有问题,并向买方介绍:中介是个有较高知名度的、拥有十几家分公司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委托购买住房协议签订后,买方按照中介要求当场支付给卖方1万元预付款。徐对这套房子可谓“一见钟情”。考虑到当时已在房价飙升时期,当天签约、付定金也不显得怪异。令人费解的是此后中介的一系列作为。
中介:操办冻结房产还贷.从2003年10月4日签约,到10月8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支付第一期房款,徐先生得到的信息始终是:房屋无租赁、无抵押,可按原计划付款。
10月8日当天卖方还带了一位女士来。卖方说那个女士 熟悉房产交易,请她一起来看看。事后徐先生听中介方说,卖方向开发商购房时还借了别人的钱,把房产证押在该女士手中。她今天来是取回借款、发还房产证的;就在同一天,买方看到了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书(正本、绿色封面),发现房屋实际上有抵押……若干蹊跷的现象已为交易蒙上了阴影。
事实上,这套房屋于2003年5月27日被法院冻结,卖方于6月2日签收了该裁定书的送达回证。卖方知悉这一事实后仍然委托出售。
收下产权证书的是中介职员。考虑到房屋需要还清银行贷款,经过协商,中介安排买方分三期支付房款:第一期付款为22.4万元;第二期付款为50.1万元;第三期为10万元。中介职员对徐表示:“关于还贷之事,我已请示了公司总经理,他批评我太担心,房屋买卖要还贷款的多的是,所以老徐你放心好了,我们中介会保证你房屋交易安全。”
此后中介积极安排付款事宜,一方面要求买方把钱转入工商银行的卖方账户(贷款账户);同时中介联系预约还贷日期。2003年10月17日下午,买卖双方在中介带领下来到河南南路42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第二支行。银行算出了卖方需要还贷的总数为54.5万元左右,与约定的第二期房款50.1万元不符。
临时发现还贷数额大于约定的数额,徐先生不太乐意,这下中介方和卖方都急了。中介方表示:“今天预约好是不容易的,你再多付一点,可以在第三期的10万元中扣除。”最后,由中介口授内容,卖方写了两个凭证(一张是收到54.5万元的收据,另一张是更改第三期付款数额的凭证),由此中介一手安排了第二期房款的支付。
卖方:无法交易仍拒绝“让房”/第二天,买卖双方到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此时买方突然得知:这套房屋已被法院冻结,不能进行交易。
徐老先生夫妇几乎晕倒。此时中介还安慰他们:“老徐,你放心,我们中介有一套一套的办法,套路多着呢。会解决的,你放心。”卖方也表示:“我欠下的债是14.5万元,星期一(2003年10月20日)将去法院还清欠款,还清后法院会解冻的。”
过了几天,买方向中介方询问事情进展,中介方说:“从法院那里得知卖方需交回17.5万元,卖方计划在10月底以前结清;他后面还有两桩诉讼,都是做被告的。”
买方已经交了大笔的钱,房产证是办不下来了,房子也住不进去,成了“活雷锋”。只好等待。有趣的是,中介还在尽力推动买方缴清余款。到了10月底,卖方并没有向法院还款。中介对徐先生说:“老徐,你已付了大部分房款,还是把最后一笔(5.6万元)付清,用小头博大头,叫他让房、你先入住。”
就这么个小小的让房要求,卖方却一直推脱忙,不肯面谈。徐本人自然也不愿继续当冤大头。到了11月中旬,卖方给徐写了封信,推说房屋被冻结一事他不知情,要求收到余款5.6万元才能让房。事实上,该房屋已被法院冻结,不能依法交易。根据《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局对中介经纪服务的规范》等规定,卖方和中介方都应承担责任。
购房者:打赢官司依然损失惨重/“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对中介经纪服务的规范》,中介应承担的责任十分明确。”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莉律师对记者表示。
在律师看来,中介方的过错在于:没有向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查询就将该房屋上市交易,严重违反了《上海市房地局对中介经纪服务的规范》所规定的中介 方义务;另外,在订立合同的有关问题上,中介公司没有进行签约指导,没有如实告知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尽到应尽的义务,相反利用其专业知识,擅自改变付款方式,进行违规操作。
在一审答辩中,中介隐瞒了2003年10月4日居间商定价款和房屋重新装修需增加10万元的真相,而在答辩状中表示:“房价每平方米不足7000元,原告大概认为这房子价格低,坚持要求购买……原告购房心切,不顾我方极力劝阻,置交易安全于不顾,执意要购买该房,擅自变更付款方式。”为10月8日改变付款方式找籍口,企图把责任转嫁到买方身上。
在本案中,中介不仅起到了主导者的作用,而且为了尽快促成房屋买卖、收到中介费,擅自改变付款方式,进行违规操作,损害了买方的利益。
遗憾的是,该案一审的起诉要求为: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机构与房屋出卖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把不同性质(违规操作和欺诈)的事情搅在了一起。结果一审只支持了出卖方承担责任的诉请。
李莉认为一审诉请不当,如果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委托方的损失会最小;但是二审依法不能变更诉请,只能就赔偿争取。官司现已结案,但在拍卖该房产之后,由于被告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还有十几万赔偿款项至今无法 实际执行。“我们是积攒了一辈子的工薪阶层,想买套房子养老,现在搞得房子没买到,精神压力还很大。”徐对记者表示。
律师提醒:1、在房地产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应当在对购买标的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产权无瑕疵的前提下慎重签订买卖合同;
2、在付款方式上,买受人应当严格依据买卖合同约定方式操作,为确保权利不受侵害,要保证以下几方面:
分阶段付款,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签订合同的首付、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阶段的支付、房屋实际交接时的余款支付;
确认出卖方户口迁移状况,以避免出现户口无法迁入的问题发生;确认房产共有人均书面同意房产转让;
3、对于委托中介机构的出卖双方,我们认为大家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中介的服务责任范围及违约责任条款,以避免出现本案中中介公司失职导致买受人受损,但买受人又无法拿出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中介机构赔偿的情况发生。
4、如果出现纠纷,一定要首先明确损失及减轻损失的最佳途径,最佳的选择是多咨询专业人士,确定最佳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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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9-10-11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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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9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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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无卫生间老公房违章改建,2007年九月通过温宿路某黑中介卖个一个上海老太,现在房子漏水老太束手无策,求告无门
此贴由 xuejiang67 在 2010-04-16 11:38:21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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