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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第四帖]民工王斌余讨薪不成怒杀4人   胆小的刁民 发表于 2005-9-12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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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8 09:28:29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Game_bo 在 2005-09-08 09:13:15  发表

楼主的帖子都看了,不知道的事情不想随便发表,不过只手遮天的事情哪个朝代没有啊!!!


楼上的朋友要不要编辑一下,朝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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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1 16:55:58 | 只看该作者
刁民一词是贬义,来指那些滋事扰民,欺横霸市之流,大概是这个意思

本人新来,一看此主题“叼民第4帖”扎眼的很,以为此帖作者专以写刁民之事为乐,又以为这世界上刁民犯的事儿又多得溢了出来,要来个一二三四。
而在本人印象里,“叼民”二字多为现代官员扣在“不听话”的老百姓头上的屎盆。
如此多的“叼民”横空出世,无不让我胆战心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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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1 19:49:12 | 只看该作者
   他犯罪的时候满18周岁了吗?这是唯一能救他一命的要件,否则故意杀人的连续犯加故意伤害数罪并罚,想保命真是难于登天啊。
   这种事情在法律上没啥可探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杀!
   能讨论讨论的无非就是造成这一结果的社会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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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1:07:04 | 只看该作者
此乃楷模,予以恶者恐惧的先驱
非理想状态下的英雄人物,在劳工群中值得称颂,后人立碑常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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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8:30:42 | 只看该作者
都杀了4个,已经够本了,不陪命的话,还想咋地?

与我无关的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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