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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特殊性行为”与强暴致死——对黄静的第五次尸检报告说明了什么   ~幽幽~ 发表于 2004-8-1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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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2 19:03:30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以后不能更改 在 2004-08-12 09:55:27  发表
什么都要等法律宣判了,再说是什么罪?无罪判定是指人无罪,可不是指犯罪行为不存在的意思。
要不然,尸检...


这里要纠正这位朋友几个错误:
1、法律判定罪与非罪,针对的是行为,行为由人作出,对一个行为的定性当然也就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因此,所谓的无罪推定(不是无罪判定)指人不指行为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
2、前面已经提到过,起诉书和公诉状中可以且应当出现具体指向的罪名,这是因为检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诉讼,必须表明自己的主张,它和法院的中立裁判是不同的。
   而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它只应该描述事实本身,至于对事实的价值认定,是有法院做最后认定的。
3、“特殊性行为”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上面已经说过,作为鉴定结论的内容,它是一个事实行为而不是个法律行为。比如说,你把手伸进别人口袋拿钱,这是一个事实行为。如果符合了某种法律上的要件,我们就可以把它说成是盗窃。这时候,才是个法律名词。
4、国外有没有“贪污”我不知道。但我国同时有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两个罪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
   贪污罪由原告举证,即必须证明被告有贪污行为,并已构成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不相符(好像是超过正常收入30倍),除非被告能说明超出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否则就构成本罪。
5、本人愚钝,怎么看这都不像是报告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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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3 08:58:39 | 只看该作者
不过拖得了五百天判罪,验尸都能验这么久的案,我看悬啦
现在的官官们什么事怕过,记得前不久,矿工事件吗?
死了十多人,那些大官们硬说是三四个,我想这是幸运的三四个
应该还有很多的三四个没查出来,我们小人物们无法得知啦
如果这案都能判成猥亵案,判个几年,亦或更历害判个无罪释放
(不是没有可能哟,不是说是特殊性行为吗?如果再加上情侣间的性意外
说不定赔个钱 了了)那中国的官官们真的是


“。。。。。。。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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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3 19:56:51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还能算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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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04-8-14 20:35:08 | 只看该作者
每个人都有潜在的兽性 关键在于自我控制
所以说人是高等动物,若是丧失控制能力,就如同动物牲畜
       

此贴由 刁亿名 在 2004-08-14 20:36:59 最后编辑
       

此贴由 刁亿名 在 2004-08-14 20:38:12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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