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都市网

查看:5389 回复:7 发表于 2016-9-21 19:4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4-2 23:19
  • 签到天数: 201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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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19:44: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戬浜特勤消防站获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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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9-20 08:4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沙发
    发表于 2016-9-21 22:20:27 该帖发布自手机版:wap.jiading.com | 只看该作者
    问一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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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9-20 08:4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板凳
    发表于 2016-9-21 22:21:28 该帖发布自手机版:wap.jiading.com | 只看该作者
    戬浜哪里?

    点评

    还不知道具体位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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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4-2 23:19
  • 签到天数: 201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19:10:26 | 只看该作者

    还不知道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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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8 11:08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16-9-23 19:44:17 | 只看该作者
    在嘉定土地规划局的网站有具体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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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9-20 08:4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16-9-23 20:40:29 该帖发布自手机版:wap.jiading.com | 只看该作者
    查过了,好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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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6-9-24 10:37:41 | 只看该作者
    拟征地告知书

    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011号

    马陆镇立新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 沪嘉规土许选[2015]第23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 一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用地边界、南至大南河、西至兴平路、北至用地边界

    二、用途:上海市消防局新建戬浜特勤消防站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劳动力安置按照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嘉定区规土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6年4月5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2016年3月28日之前向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马陆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区(县)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联系人:   赵俊超     联系地址: 金沙路68号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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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10 12:47
  • 签到天数: 22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6-9-26 15:33:30 | 只看该作者
    哪个地块啊,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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