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地块啊,具体位置? |
拟征地告知书 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011号 马陆镇立新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 沪嘉规土许选[2015]第23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 一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用地边界、南至大南河、西至兴平路、北至用地边界 二、用途:上海市消防局新建戬浜特勤消防站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劳动力安置按照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嘉定区规土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6年4月5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2016年3月28日之前向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马陆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区(县)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联系人: 赵俊超 联系地址: 金沙路68号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 |
查过了,好像没有。 |
在嘉定土地规划局的网站有具体位置的! |
飞燕 发表于 2016-9-21 22:21 还不知道具体位置 |
戬浜哪里? |
问一下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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