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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8月1日以来,嘉戬公路658弄马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达到违法收取停车费的牟利目的),未经小区业主授权,擅自毁坏划区绿化,将小区共有道路两侧绿化带改造成停车位,设置门禁系统、禁止业主车辆出入大门的粗暴方式限制业主通行,在没有收费权的情况下以限制通行自由方式强行收取所谓的停车费,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业主拨打110,警察来了说:这是物业的规定,我们没法处理。 一、小区公共场地收取停车费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停车及收费事宜,物业根本无权单方决定向业主收费。 1、《物权法》第74条、76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业主共有场地能否收取停车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小区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3、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前,专项维修基金不得动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物业禁止限制业主通行自由并强行收取停车费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限制通行自由、强迫他人交易的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非法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我们是小区的主人,小区是我们的家园,希望在政府部门指导下依法有序地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存在的停车问题及其他物业管理问题进行论证,通过有效征集业主意见、科学论证、逐步规划、合理设置车位等方式,循序渐进地解决目前存在停车问题。现在我们看不到马陆物业就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停车问题而做出论证研讨、征求意见、拿出方案、解决办法,我们只看到物业为了收费而收费,为了收费而拦路限行。物业一刀切的违法粗暴收费方式只会激化矛盾,绝无解决问题的任何可能。物业限制通行、强行收取业主停车费的行为必将造成小区矛盾增加。 “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这样要求道:“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公正、基层民主,我们有理有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警察说这是物业的规定,我们没有办法处理,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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