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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8:30
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4-10-16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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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省的一九八八年,香港海南商会永远名誉会长、香港福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明哲先生(泰美华裔)满怀爱国、爱家乡的热情,在海南创办海南南隆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隆公司),并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率先投入巨资参与海南建设。意想不到的是,林明哲先生投入建设南隆大厦的3000多万元竞落成血本不归;更意想不到的是,国有资产1亿多元的严重流失却无人问津。
一九八九年,受“某某事件”的影响,在投资南隆大厦用地的外商也撤走资金的情况下,林明哲先生在国有全资企业省水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的主管部门省农业厅领导的劝说下,毅然以南隆公司的名义与水产公司签订合作兴建南隆大厦合同,约定由南隆公司出资、水产公司出地在海口市海秀东路2号兴建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的南隆大厦,建成后按比例分享其建筑物作为收益,南隆公司所得部分使用年限为七十年(经海口市政府批准文号[1990]293市国规、琼计资[1991]973号,省建厅报建同意94年2月5日批准)。92年由于房地产形势好转,水产公司变换法定代表人,违约不按时拆迁,并在一九九二年将南隆公司诉至法院,无理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合作土地,经海口市中级法院、海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判决: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水产公司向南隆公司支付违约金70万元。此后,南隆公司对南隆大厦用地进行拆迁、设计、报建、水电增容,完成了基础桩和防护桩。至一九九五年已建至正负零,共投入3000多万元。后来由于海口市政府决定扩建海秀东路,迫使南隆大厦项目让出部分土地作为建设人行道和绿化带,使南隆大厦的建筑面积从35600平方米改为13600平方米,楼高23层改为七层,建设方案也重新设计而被迫暂时停建。
二OO二年七月,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丁文、办公室主任陈竞平乘水产公司体制改革之机,成立以46名自然人为股东的私营企业——海南兴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达公司),丁文为第一大股东,陈竞平为第二大股东。其间丁文、陈竞平竟利用其在水产公司的职务,将水产公司的国有划拨土地转移到自己的兴润达公司名下,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丁文、陈竞平利用兴润达公司、水产公司的名义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海口办)恶意串通,首先以兴润达公司名义从长城公司海口办以50万元的价格受让得到债务人为水产公司447.1 万元的债权;然后又以水产公司的名义先后将水产公司的6000多平方米国有土地(其中包括经市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的南隆大厦项目,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楼高23层和兴业大厦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楼高18层的项目用地)抵债给兴润达公司,南隆大厦项目中水产公司享有的3000多万元权益也以59.5665万元抵债给兴润达公司;再后又以水产公司的名义欺骗南隆公司“已将南隆大厦项目中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兴润达公司”,并要求南隆公司与兴润达公司联系;继后又以兴润达公司的名义拟写《关于南隆大厦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书暨南隆大厦续建协议书》(以下简称《续建协议书》)。南隆公司由于不知内情,错误认为兴润达公司已成为南隆大厦项目新的合作伙伴,而林明哲先生也急于完成十多年不能如愿的南隆大厦项目,就与兴润达公司签订了《续建协议书》,约定“在原南隆大厦用地基上建设南隆商贸中心(主楼)”且“合作使用期限暂定为十年。”
二OO五年十二月,丁文、陈竞平利用《续建协议书》以兴润达公司名义将南隆公司再次诉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南隆公司将南隆大厦用地办理过户给兴润达公司。海口市中级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违法将本案指定给美兰区法院作第一审。在美兰区法院对本案庭审时,南隆公司提出美兰区法院无权作一审的意见不被法院采纳。最终于省某些领导人的非法干预下,美兰区法院作出“《续建协议书》、《合作兴建南隆大厦合同书》予以解除”;“南隆公司将合作土地交还兴润达公司”的不公正判决。南隆公司不服上诉到海口市中级法院。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由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的错误一审判决和海口市中级法院的错误终审判决,致使南隆公司二十年来投入南隆大厦项目的3000多万元付之东流,血本无归;也使价值一亿多资产的南隆大厦项目落到丁文、陈竞平等私人手中,使国有资产和外商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南隆公司不服海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驳回兴润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兴润达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提出如下理由:
一、《南隆商业中心建筑施工意向书》是新证据,已变更《续建协议书》中关于南隆公司单方组织施工、施工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原判决否认其为新证据,认定南隆公司不按续建协议书的约定进场施工构成违约、认定海口四建不进场施工仅是南隆公司与海口四建的关系,与兴润达公司无关,认定事实错误。
二、兴润达公司单方变更南隆商业中心的房屋分配比例,严重违约。
三、即使南隆公司违约,二审判决一并解除1989年8月28日签订的《合作兴建南隆大厦合同书》和1994年2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也超出了《续建协议书》中的违约条款,即南隆公司组织施工“延期超过六个月的,则上述项目及土地自动收归甲方所有”的效力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四、二审判决一方面不支持兴润达公司关于赔偿金和损失的请求,另一方面又将南隆公司已投入3000多万元的南隆大厦项目和土地赔偿给兴润达公司所有,自相矛盾。
五、兴润达公司请求将南隆公司名下的项目和土地过户其名下,实际就是无理请求收回土地。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3000多万元,海口市中级法院无权将其管辖权移给美兰区法院,且没有经过海南省高级法院同意,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管辖错误。”
现本案已进入申请再审程序,林明哲先生在南隆大厦项目二十年来所付出的3000多万元投资和心血将付之东流,其所期望能引起社会广大群众对此事的关注并请求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人能早日公正地为外商作主,决不能让其无理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也决不能让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
海南《法制时报》社会维权,以宏扬正义、鞭鞑丑恶为己任。就人们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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