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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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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政的核心价值
----读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随感
“宪政”是什么?毛泽东一言概之:“就是民主的政治。”但近百年来的历史实践反复证明,“民主”概念往往会被当政者偷换盗用,甚至带来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多数人的暴政”。
那么,“宪政”究竟是什么?宪政即“限政”,简而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宪政即“制衡”,就是政府权力与国民权利之间的制衡。
著名宪法学者周叶中在他的著作《宪政中国研究》中,不惜笔墨地反复强调“宪政中国”的命题,而非“民主中国”。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政是对民主、民主政治的超越。”宪政,才是终极民主,一种在宪政制度保障下的民主。
周叶中先生在论述中国宪政道路的问题上,着重阐述宪政的核心价值,即“以权利制约权力”。
从宪政发展的历史轨迹看,近代宪法诞生于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她的“法高于权”的观念源流来自古希腊自然法哲学。由此看来,宪政思想完全是一个“洋玩意儿”,她是西方世界千年演变发展而来的,虽然在今天已被认为是一种普世价值,但要在以农耕文明为传统的东方社会生根,则是一道世纪难题。这道难题,即便放之于今天高度改革开放环境下的中国,也是需要反复思量、深入辩难的。
一、改变东方社会“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坚持“宪法至上”。
一个关于苏格拉底与商鞅的故事被广泛流传下来,大意是苏格拉底遭政敌迫害,关入监狱,在预备接受死刑的前夜,他的学生们打算营救这位恩师,而苏格拉底却拒绝了,因为他不愿违反自己定下的法律,最后他无悔赴死。而商鞅变法失败之后遭到旧贵族的攻击,他逃出咸阳,企图越境求生,到了秦国边境他乞求当地百姓收留他一晚却被拒绝,老百姓的理由是商鞅大人定的法度,不可收留可疑之人。被捕之际,商鞅大叹栽在了自己制定的“恶法”手中。
故事细节的真伪已经难以考证,但大抵体现了东西方文明对法律的态度。苏格拉底视法律为信仰,至死不渝;而商鞅则把法律视作工具,当个人情势一变,他立即视法律为绊脚石。东西方人对待法律的态度可谓经渭分明。“工具主义”的法律观形成的恶果之一,就是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消失,而彻头彻尾成了统治者“驭众”的马鞭。这一法律观念一直影响了三千年的中国历史,直至今天还或多或少地毒害着我们的法治建设。当我们走进宪法时代,却无奈地发现,宪法还是那支“马鞭”。
美国大法官弗里德曼曾指出:宪法至上蕴涵着特定的价值追求,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一旦宪法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以宪法至上为最高表现的法治也就具有其明确的目的性,如果宪法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也就无足轻重,因而这时的宪法就仅仅只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诸多手段的一种。
弗先生的观点简而言之,就是一句话“宪法应该被视为圣经,否则就是马鞭”。这部“圣经”的核心价值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凡是在条文中无法体现这一价值的宪法,只能称之为“伪宪法”。作为一名马列主义的宪法学者,周叶中先生也毫不忌讳地指出:“中国的政治实践就是如此。尽管在理论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国家根本法,但在实际生活中,宪法的地位远不如一些部门法。”造成宪法地位不如部门法的原因,就是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在“工具论”的掌控下,宪法只是一种“人格化的统治工具”(周叶中语)。
有党校教授在谈论宪法时笑语:“社会主义宪法是真实的,但没人把它当回事儿,所以它没用;资本主义宪法是虚伪的,但人人把它当回事儿,所以它就有用了。”一言蔽之,中国的宪政道路,万事俱备,只欠“宪法至上”。
没有 “宪法至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只是一句空谈;没有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也不可能树立起宪法至上的权威。从另一个角度看,“工具主义论”的泛滥导致宪法未能至上;而宪法应有地位的缺失,助长了工具主义的盛行。宪法与法律只是“治国一器”,而非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由此,笔者认为,在法哲学的精神领域内,我们应迫切地消除“工具主义”的影响,树立正确的权利与权力观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力为利所限”,从而建立起宪法至上的无尚权威。
二、转变农耕文明传统下的“权力经济”体系。
宪政理论产自近代工商业国家,其哲学基础是平等观念。从古希腊时代“自然面前的平等”,到中世纪“上帝面前的平等”,直至近代“法律面前的平等”,平等观念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变化演进。贸易之风吹遍欧陆,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要求天然地催生平等观念。
而东方的农耕文明社会则走上了完全相反的道路。农业社会对土地、气候的依赖,注定了她的社会结构是紧密而又等级森严的,集权、专制,乃至对人天生不平等观念的认同。孟德斯鸠在论著这一现象时,将之表象地归结为“地理决定论”,他发现温暖炎热的地方容易出现专制统治,而凉爽寒冷的地方容易产生民主自由。老孟可能是忽略了一点,温暖炎热的地区往往雨量充足适于农耕,经济文化传统决定了那里的政治法律面貌。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喜欢采用“15毫米雨量线”来划分不同类型的文明,也是基于这一点。
无论是农耕文明下的自然经济,还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其特点都是“权力经济”。这种单一的经济体制,完全由政府行政力量操控。农耕文明崇尚“农重抑商”,而计划经济体制下排斥自由市场的存在,历史传统加上对社会主义性质理解的不深入,造成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并将之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之一。事实上,20世纪以来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案例都发生在有农耕传统的国度,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些“抑商”的地区特别受到欢迎。
周叶中先生认为:计划经济在本质上就是“权力经济”,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行政权力的至上权威。在这种体制下,宪法和法律也就理所当然地沦为实现行政权力的工具。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计划经济强调的是作为个体的公民和作为集体的企业对行政权力的服从,而有意无意地摆脱人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而市场经济则是一种“权利经济”,它依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内在地、本能地要求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因而,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宪政制度会率先产生于西方社会。
邓小平同志为我们重新诠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姓“资”姓“社”不再是市场经济(权利经济)的特有标签。由此推断,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催生的社会主义宪政道路也是一条必由之路。欲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法核心价值,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强国家”的宪政梦想。
三、改革党的执政方式,缔造宪政制度下的新型执政党。
“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经历过“反右”运动的学者对之更是噤若寒蝉。但在建设宪政中国的问题上,这个关节点是绕不过去的。
现成的社会制度下的宪政模式,大多建立在多党制的基础上的。那么在一党执政的前提下,是否能够实现宪政目标呢?周叶中先生提出了他的见解:强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强调在党的领导下把民主与法治协调起来,赋予党又一重大的历史使命,这是科学的,也是可取的。
笔者认为,面对越来越迫切的政治体制改革要求,面对政体内部越来越显现的矛盾,当今的社会不可能再一次采取代价昂贵的战争与革命来实现,唯有通过宪政改革的途径加以解决。这是对中国宪政改革家们的一次考验,也是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一次考验。
在一党执政的国度里建设宪政国家,这是世界史上头一遭,最大的困难在于执政党过分集中的权力。以往学者们在论述一党制与多党制优劣的时候,往往将“过度集权”与“缺乏监督”作为对一党制批判的利器。事实上,人民以宪法为武器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实现一党制下的宪政,唯一的办法就是树立宪法权威,执政党必须在宪法的权威之下运作。
周叶中先生在著作中尤其强调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性,认为这“事关宪政建设的全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表明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实现领导。但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的状况,使得党的领导干部手握极大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几乎落空,人民无法实现用权利来制约权力。
周叶中先生认为,宪政中国的生成关键,就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对此,他提出了“执政党现代化”的命题。
党如何实现“现代化”?
一是要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克服党指挥人大的现象。人大作为人民权利的最终代表机关,只能监督和约束党的领导机关,而目前的“倒置”,是“权力大于权利”的根源之一。笔者赞同部分学者,如蔡定剑、傅静等人的意见。党只能通过他在人大内的党员代表才可以发挥作用,党只有在人大的监督下才能保障其合法的执政地位。
二是要理顺党与政府的关系,改变多年来“党政不分”的状况。国内有学者如冯秋婷等人认为,各级党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不能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笔者认为,党对政府的领导,始终是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将党的权力过分延伸到行政领域,其结果只会造成党的领导干部大权在握,集权乃至极权,造就一个个陈希同、陈良宇式的悲剧。
三是要理顺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杜绝以党权干预司法权的现象。周叶中谈到,“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更多地体现为党对法院独立审判的支持。”而笔者则不能完全赞同周教授的观点,在司法独立的问题上,执政党应当彻底放权。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根据这一要求,执政党的权力在司法领域内要做到“回避”。法官不问政治,只问法律,政客不能担当法官之责。在现实中,我们无数次地看到党的领导干部滥用行政权力,对法院的审判进行干涉影响。没有司法独立保障的“审判独立”,注定只是一句空话。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官、法官应当完全由执政党以外的人士担当,他们的职权将得到宪法权威的支撑。唯有如此,当公民权利受到政府权力侵犯的时候,独立的司法权将成为一种终极制约。
在意识形态上,我们坚持“宪法信仰”,宪法是圣经而不再是马鞭;在经济体制上,我们发展“权利经济”,用自由平等的市场构建社会主义宪政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体制上,我们实现执政党的“现代化”,用宪政制度规范执政党的运作。总之,所有的努力只为一个目标,那就是实现宪政的核心价值—用权利约束权力。
曾经担任过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的周叶中,是一位坚定的共产党。与那些立志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党内改革者一样,他浓墨重彩地描绘了中国共产党在未来宪政国家中的角色。同样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笔者也衷心祝愿我们的党能尽快实现执政观念和方式的转变,成为现代化宪政国家之下的新型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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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6-1-29 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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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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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都比唱的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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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9-10-9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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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3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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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制下得宪政? 共产党又在开创人类历史得新局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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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2-11-2 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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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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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3-7-24 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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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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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检察院 法院
中国就多了一个政法委.很奇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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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4-7-17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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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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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叶文笔了得,颇有扛着红旗反红旗的意味。但不知道这“党的现代化”的几点意见是引述还是你自己的意见,太触及核心利益了,如果论文照这么提,估计过不了关。 
至于“用权利制约权力”,我觉得概念上有点混乱。权利是获得利益的一种可能性,是个蛋糕;而权力是获得利益的手段,是切蛋糕的刀。用蛋糕去制约刀,这不是考验刀的自觉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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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片大论无心看完,
权利这东西是好啊,
嘉网部分管理员包藏私心,想封就封,不让一些受害的真相公布出来,自已的油水丰厚了吧?
真爱BABY,你有什么脸面对着家长?
还有那个著名的托儿,你还敢说你是老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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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1-18 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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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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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留神,还真没看出来,是"权利"制约"权力".我上次看,满以为是"权力"制约"权力".因为照我的理解,权力,只有靠相应的权力,方可制约.西方一直以来所谓的"三权分立",也就这么回事.
要靠这"权利"来制约"权力",真是一个新鲜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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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3-5-13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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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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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完了。。。。。。
我想说笔者的文章写的蛮不错。。。
宪法现在的确是很尴尬的境地。。。作为我们国家的最高根本法确实还没比一个普通的部门法来的实在。。。
虽然部门法的制定要以不违宪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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