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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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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午发布,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财政部最新发布,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于今天新政“组合拳”,来看看各方专家的观点:
张宏伟:二套房贷首付必降的四大理由
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政策层面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定调,为二套房降首付提供了基本的政策支持和依据;央行、住建部等部门调研降首付鼓励改善型需求,这意味着二套房贷首付比例必然下降;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如果降首付可以消化中大户型库存,合理调整市场库存结构;从购房者的角度来看,降首付可以降低改善型需求入市门槛,可以提前入市,避免房价上涨而带来的购房成本增加。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称,住建部下调二套房首付比例至50%还没有下达正式文件,目前只是在讨论阶段,看一下市场的反响。目前,银行存贷结构存在问题,就上海而言,上海库存量比较大,改善型房源和大户型房源的库存量占比较重,二套房下调首付比例有利于库存的去化。
薛建雄:刺激改善需求 房价现上涨压力
克而瑞上海研究总监薛建雄表示此次二套房首付比例的政策对改善需求会有很大促进作用。全国楼市在多重政策促进下,成交量都会有明显回升,北京,上海等一线购买力较强城市会过热,房价会有一定上涨压力。
黄志坚:下调首付增加购买力 市场趋热开发商预计喊涨
金丰易居&佑威联合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黄志坚表示其实下调首付成数是增加购买力,也就是加大入市的人数,对供大于求时改善供求关系有帮助,有利于增加成交量,使市场趋热,对开发商而言是个利多消息,也是政府的“救市”行为之一。但对上海这样的城市而言,成交量稍大,部分开发商就想着涨价,还需要救市吗?
蔡为民:上海限购不放松 政策效果就不大
政策一直在酝酿,公积金政策一直走在商业贷款前面,坊间预测是五成,现在政策公布还降了一成,落地是四成,我觉得力度还是不够大。包括上海的一线城市仍然在限购,非户籍仍然只能买一套房,对外地家庭而言,新的规定用不到嘛。上海限购是否也应该跟进呢?
营业税“5改2”,重点是让市场多增加供应,但值得忧虑的是,增加了供应,可是没有调整需求,没有让购房者顺利地进场,对上海来说反而不利。所以还是要看上海的政策是否能本地跟进。
陆麒麟:刺激购房需求 加快购房者买房进度
肯定是利好,目前购房者中改善需求占到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购房者只能卖掉一套再买,最主要首付和利率的影响,下调的话会加快买房进度!
央行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财政部原文如下: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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